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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大学各项事业发展,现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中学财务制度》和国家、上海市有关财经新政法规,结合大学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大学推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新政、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

2、集中管理是指:大学各项财务工作统一由大学财务处集中进行管理。大学内部的各系、各部门不得筹建独立核算机构,不得在财务处以外设立财务分支机构。

第三条大学对上音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推行会计指派制,公司在财务上接受大学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大学在财经管理工作中推行各级经济责任制,明晰各级财务管理权限如下:

一、财务处:

1、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构建完善大学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分配新政,并负责在全院范围内施行管理、监督、检查。

3、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上报。

4、负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剖析。

5、负责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并上报。

6、负责对全院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7、负责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规范收费行为,并负责在全院范围内施行管理、监督、检查。

8、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举办各项经济业务的审计工作。

9、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院内各系、部门:

1、严格根据下达的预算额度和项目内容管理和使用资金。

2、对本部门的经费管理推行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的审批手续。

3、院内各部门不得和院外法人单位或自然人订立涉及经济行为的协议或合同。如工作须要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等,应报主任审批。合同、合同等签订后,应留一份副本,交财务处备案,并由财务处监管往来货款的收支。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大学预算是按照大学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中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贴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总额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预算编制均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逆差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当的原则,参照上一年度上级拨款和本单位预算外收入计划数编制。总额预算要坚持统筹兼具、保证重点、勤俭节省的原则,按照大学的事业发展须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七条预算年度采用旧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预算编制采用部门申报、财务处汇总、院党委(扩大)大会批准的编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预算指标推行切片分配、归口管理。

第十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执行。各部门应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专项经费的预算项目及“两次预算”表,经分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上海音乐学院,严格依照立项内容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数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重视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大学采取“零基预算”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各项经费预算,均使用到当初年末,所剩余额不结转入下一年;对确因特殊缘由当初仍未完成的专项经费,须在下一年预算中重新申报,经批准可摊销下一年继续使用,但通常只许延长1年。

第十三条大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国家有关新政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各分管厅长审定后,上报主任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超预算、无预算项目经费的使用,20亿元以下须报主任审批,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须报院党委(扩大)大会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大学为举办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还清性资金。包括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拨款;院内各部门举办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推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及投资利润、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大学各项收入全部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全部划入大学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侵吞大学各项收入,防止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七条各种纵、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一次性交纳科研管理费5%(不包括科研事业费拨款)。

第十八条大学鼓励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新政法规依法借助现有条件积极组织增收,创造条件开拓新财源:

1、成教大学的各种办班杂费收入(含学历、非学历、考级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结算办法另定。

2、系、中心的各种非学历办班杂费收入(含大师班等)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结算办法另定。

3、利用大学现有教学设备资源的有偿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奖励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各种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核准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升收费标准。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物价新政及大学的生均培养成本统一制订,并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办班部门申报,财务处初审,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种收费均须使用由大学财务处提供的有财政或税务统一印制章的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禁止使用自制和市场上订购的收据或发票。

第二十一条某些部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缴纳的货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财务处的收据(支票),并及时将缴纳的货款与剩余的空白收据(支票)上交财务处,不得侵吞与占用。

第二十二条校办企业须按量上缴大学核定的收益数额,同时须按量退还大学代发的人员薪资、四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捐款收入应根据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于捐款的“留本基金”,应按留本基金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总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总额是指大学为举办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总额。包括事业开支(薪资类、社保福利类、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开支、基本建设开支、专项经费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大学各项开支均列入大学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大学的各种开支应严格依照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范围、额度进行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在推行部门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期间,假如行政负责人有变动,需书面通知财务处。在预算额度内,每笔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除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外,另须分管院领导加批,但是附相应的协议、协议书或审批报告。预付款、暂欠款的支付亦执行此审批程序。

第六章收支节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收支节余是指大学年度收入与开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收支节余和经营收支节余。事业收支节余又包括日常资金节余和专项资金节余。

第二十八条收支节余,除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可摊销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员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份转作大学事业基金,用于填补之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各项专用基金是大学财力的重要组成部份,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列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根据大学拟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类专用基金采取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大学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和开支应统一划入大学预算,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财务处审定。各项专用基金收入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行,各项专用基金总额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大学占有或则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大学应强化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在现金管理方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现金管理细则上海音乐学院,库存现金不得突破规定限额,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现金支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在建行存款管理方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建行结算办法,购置固定资产或支付工程款、大中修款等必须以汇票或汇款方式支付,其他单张收据超过1000元,原则亦以汇票或汇款方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大学应强化交行账户的管理。院内各类交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在建行开办账号或将账户挂靠在院外单位。交行账户要做到专户专用,不得外借。

第三十五条大学应强化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各交行账户之间不同性质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互相汇款。如为了保证账户之间收支平衡须要的汇款,100亿元以下的(含100亿元)应经财务部长批准,100亿元以上的应经大学校长批准。其他需改变账户之间性质的汇款,应报院党委(扩大)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购置教学及行政设备一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或统一政府采购。

资产管理必须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固定资产转租、出借、捐赠、变卖、报废等处置均应先到资产管理处申领有关手续。

专控商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控购审批手续后,方可申领报销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政府集中采购审批手续,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施行采购,方可申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申领欠款时,应按财务处相关手续代办。各欠款人需及时代办还贷对帐手续,财务处推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制度。同时强化备用金欠款管理,原则上各部门备用金欠款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确因特殊情况须要超过的,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同意。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大学所承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须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还清的债权。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货款等。

第三十九条大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除并根据规定申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年限内偿还。

第四十条大学按照审慎稳当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按揭。未经大学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向金融机构按揭。

第四十一条大学向金融机构按揭,以及按揭的分配使用,由院党委(扩大)大会审议,由校长签批、财务处统一代办按揭及分配事宜。

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大学不对校办企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财务报告及财务剖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大学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大学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剖析是大学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财务处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据大学财务管理的须要,定期进行财务剖析,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财务监督及附则

第四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中学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大学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构建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强化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账簿、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财务处应定期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好会计档案保管名册后交大学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十七条强化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应该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推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应该保守本单位、本部门的会计信息秘密。

第四十八条大学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大学审计部门及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经院党委(扩大)大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上海音乐大学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