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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日期:2020-09-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关键词:青岛市,海域,环境保护,近岸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简介: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内容: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岸海域,是指胶州湾海域以及

其他由本市管辖的与海岸、岛屿毗连的海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滨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填海造地、滩涂浅海养殖及从事其他对海域环境有影响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青岛市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在近岸海域功能区内使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和底土以及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前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侵犯。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近岸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近岸海域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青岛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近岸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渔港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和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对渔港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港和海港中军事管辖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防止军用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地方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地方港港区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拆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划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矿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近岸海域的滨海矿产资源、沿海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海滨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和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规划、农业、水利、旅游、城建、市政、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海洋管理、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港航监督、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和近岸海域环境的监测。监测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和污染源变化动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和污染源的动态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直接或者间接地向近岸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批准建设的临海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发建设前,应当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准开发建设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外商投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海域环境影响严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海、围海和其他改变海域面积或岸线形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在立项的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岸滩砂、石场建设项目,由规划、水利、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制定开发与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八条

对直接或者间接地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功能区划和其他条件,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控制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功能区划、水质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根据胶州湾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分配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总量。被确定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领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进入近岸海域的一切船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管理规定。在海上航行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的排污监督,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近岸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水上、水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倾废管理的规定,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倾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和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到指定区域倾倒。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对倾倒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污单位、船舶和其他从事对海域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林业、园林、渔政渔港监督、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具有代表性的近岸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分布区域,崂山绿石、青岛红石礁分布区域,海滨旅游资源集中分布区域和风景石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崂山风景名胜区、海滨风景区、城市风貌保护范围、海上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和破坏海域环境、损坏景观和城市风貌的海岸工程项目。在海水浴场、盐场取水区、海水淡化取水区、重要渔业水域内,不得兴建排污口;在其界区外兴建排污口,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有项目、设施和排污口,由环境保护部门接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滩湾岬角重要景点景物范围内、市区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和海岸保护设施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对在其他海岸开采砂、石的,矿产、规划、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

滩涂、浅海养殖单位,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使用证,在依法确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获准使用养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养殖,防止污染海域;废弃的贝壳、网具和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应当运至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任意弃置。

第二十七条

城市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应当设置在低潮线以下,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排水管道和排污口应当进行改造。治理市区污水污染应当实行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凡所含污染物较易降解、适宜于集中处理的污水,都应当逐步实行截流和集中处理。沿海县级市对城镇污水应当以集中控制作为发展方向,因地制宜,采用经济合理的集中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市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沿岸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减少和控制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的总量。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加强市区海滨绿地和沿海地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植被,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防治污染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具有同等先进水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向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申请,取得排污总量指标;没有取得排污总量指标的,应当将其废水引入胶州湾以外的海域,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随意向岸边水域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及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胶州湾东部、南海岸风景线近岸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前列区域内的临海单位,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区,清除岸边水域飘浮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在岸滩和海域弃置、堆放、处理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尘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造成近岸海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报告治理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检查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负责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近岸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和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港口、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装卸作业防污设施和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类型和总吨位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本市和驻青单位的船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处理预案制度。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近岸海域重大污染损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岸边油库、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及仓库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组织,制定应急计划,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训练。所有可能发生重大污染损害海域事故的单位,都应当进行隐患调查和风险评价,采取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重大污染损害海域事故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损害事故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因船舶、海上倾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损害事故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或者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或者海洋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造成海域环境污染被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加收二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一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所作评价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发放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中止或者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违反防止船舶、海洋倾废和拆船污染及有关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毁坏海岸防护林,破坏性采掘青岛红石礁,损害水产资源,擅自进行建设活动和开采砂、石、崂山绿石,以及在岸滩及近岸海域倾倒、丢弃、堆放垃圾和废弃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弄虚作假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造成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因排放陆源污染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船舶排污、海洋倾废或者拆船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04.08

5-5

篇2: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批复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批复 本文关键词:舟山市,批复,区划,海域,调整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批复 本文简介: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环函[2006]171号关于调整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舟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舟政〔2005〕35号)和《关于要求调整虾峙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舟政〔2006〕22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批复 本文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环函[2006]

171

关于调整舟山市近岸海域

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

舟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舟政〔2005〕35号)和《关于要求调整虾峙岛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舟政〔2006〕22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对位于舟山海域的原“泗礁-黄龙二类区”等19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详见附件。

二、由于你市近岸海域处于我国重要渔场――舟山渔场,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区域内又有普陀山、嵊泗列岛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岱山、桃花岛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同时还有舟山五峙山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请你市注意协调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并责成有关部门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措施,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三、由于本次调整涉及面广,请妥善处理功能区划调整的善后工作。同时,要重视功能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随着舟山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增加,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和舟山市委“六六决策”

的实施,舟山经济建设接轨长三角速度提升,第二轮《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的总体发展思路与空间布局战略,保护与开发的范围更加清晰。原有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必要进行调整,以力求更加明确重点保护目标,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近岸海域资源,促进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舟山社会与经济建设的和谐持续发展。

本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共涉及海域面积为1751.0平方千米,占舟山市近岸海域总面积的8.42%。调整后全市20800平方千米海域共划定19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其中一类区1个,面积16353.87平方千米,占海域总面积的78.62%;二类区4个,面积2458.58平方千米,占海域总面积的11.82%;三类区1个,面积40.83平方千米,占海域总面积的0.20%;四类区13个,面积1946.72平方千米,占海域总面积的9.36%。详见附表和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示意图。

7

附表

舟山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情况

序号

调整后环境功能区

调整前环境功能区

编号

水质

目标

面积

(km2)

主要使用功能

水质

目标

1

ZSA01Ⅰ

舟山近岸一类区

一类

16353.87

海洋渔业

舟山近岸一类区(部分)

一类

2

ZSB01Ⅱ

嵊山-花鸟二类区

二类

235.25

海水养殖、旅游

嵊山-花鸟二类区

二类

3

ZSB02Ⅱ

泗礁-五龙二类区

二类

68.36

海水养殖、旅游

泗礁-黄龙二类区(部分)

二类

4

ZSB03Ⅱ

舟山中部二类区

二类

1869.96

海水养殖、盐业、旅游

舟山中部二类区(部分)

舟山近岸一类区(部分)

二类

一类

5

ZSB04Ⅱ

普陀山-朱家尖-桃花岛东侧二类区

二类

285.01

海水浴场、旅游、海水养殖

普陀山、朱家尖东侧二类区

舟山岛南部二类区(部分)

二类

6

ZSC01Ⅲ

普陀山-朱家尖西侧三类区

三类

40.83

海滨旅游

普陀山西侧三类区(部分)

三类

7

ZSD01Ⅱ

绿华-花鸟四类区

二类

84.99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

绿华-花鸟四类区

二类

8

ZSD02Ⅲ

泗礁-马迹山四类区

三类

127.30

港口开发、海滨旅游

泗礁-马迹山四类区

三类

9

ZSD03Ⅲ

五龙-黄龙四类区

三类

70.50

港口开发、海洋渔业

泗礁-黄龙二类区(部分)

二类

10

ZSD04Ⅳ

洋山四类区

四类

141.82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

洋山四类区

三类

11

ZSD05Ⅱ

衢山东北侧四类区

二类

34.53

港口开发、旅游

衢山四类区(部分)

二类

12

ZSD06Ⅳ

衢山四类区

四类

198.05

港口开发

岛斗四类区

衢山四类区(部分)

四类

二类

13

ZSD07Ⅱ

岱山西北侧四类区

二类

41.59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盐业

舟山中部二类区(部分)

二类

14

ZSD08Ⅱ

鱼山四类区

二类

36.49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盐业

舟山中部二类区(部分)

二类

15

ZSD09Ⅳ

岱山东南侧四类区

四类

146.43

港口开发、临港工业

高亭四类区

岱山-小长涂四类区

长涂港四类区

舟山中部二类区(部分)

四类

二类

四类

二类

16

ZSD10Ⅳ

舟山环岛四类区

四类

629.76

港口开发、临港工业

西码头-秀山四类区

舟山岛南侧四类区

沥港四类区

金塘岛四类区

长峙-马峙南侧四类区

舟山中部二类区(部分)

舟山近岸一类区(部分)

普陀山西侧三类区(部分)

四类

四类

四类

二类

二类

二类

一类

三类

17

ZSD11Ⅱ

登步环岛四类区

二类

23.74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

舟山岛南部二类区(部分)

二类

18

ZSD12Ⅳ

六横-虾峙-桃花四类区

四类

381.42

港口开发、临港工业

桃花岛北侧四类区

六横北侧四类区

台门四类区

舟山岛南部二类区(部分)

四类

四类

二类

二类

19

ZSD13Ⅱ

佛渡环岛四类区

二类

30.10

港口开发、海水养殖

舟山岛南部二类区(部分)

二类

一、一类环境功能区

舟山近岸一类区(编号ZSA01Ⅰ)

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舟山市管辖海域内,除划为二类、三类和四类环境功能区以外的近岸海域,面积16353.87平方千米。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是海洋渔业,区域内有舟山五峙山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二类环境功能区

(一)嵊山-花鸟二类区(编号ZSB01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嵊泗县东北部,包括嵊山、枸杞、壁下和花鸟等岛屿的附近海域,海域面积235.25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52′50″N,122°43′14″E)

B

(30°42′26″N,122°51′25″E)

C

(30°41′25″N,122°46′30″E)

D

(30°44′59″N,122°38′10″E)

E

(30°50′51″N,122°41′54″E)

F

(30°52′05″N,122°40′36″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海水养殖和海滨旅游。

(二)泗礁-五龙二类区(编号ZSB02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泗礁岛东部和五龙岛附近海域,海域面积

68.36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45′29″N,122°28′30″E)

B

(30°43′47″N,122°32′42″E)

C

(30°40′59″N,122°30′00″E)

D

(30°37′40″N,122°30′00″E)

E

(30°37′18″N,122°27′47″E)

F

(30°41′30″N,122°27′30″E)

G

(30°43′42″N,122°27′4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水产养殖和海滨旅游。

(三)舟山中部二类区(编号ZSB03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舟山中部海域,包括了衢山岛南侧至岱山岛之间海域,大、小长涂岛至舟山岛之间海域,以及大西寨岛、黄兴岛、庙子湖岛、青滨岛、东福山等岛屿周围海域,海域面积1869.96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24′00″N,122°

14′55″E)

B

(30°

24′00″N,122°

31′52″E)

C

(30°

11′28″N,122°

48′45″E)

D

(30°

06′59″N,122°

48′45″E)

E

(30°

03′04″N,122°

28′06″E)

F

(30°

02′28″N,122°

23′49″E)

G

(30°

03′33″N,122°

22′26″E)

H

(30°

06′15″N,122°

17′46″E)

I

(30°

08′36″N,122°

09′47″E)

J

(30°

11′24″N,122°

12′07″E)

K

(30°

11′24″N,122°

12′40″E)

L

(30°

13′47″N,122°

16′48″E)

M

(30°

16′25″N,122°

19′41″E)

N

(30°

18′20″N,122°14′32″E)

O

(30°

20′11″N,122°

10′55″E)

P

(30°

21′10″N,122°

10′0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海水养殖和滨海旅游,并兼顾盐业。

(四)普陀山-朱家尖-桃花岛东侧二类区(编号ZSB04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普陀山、朱家尖海域,包括普陀山东部海域、桃花岛东部海域、朱家尖大部海域和葫芦岛、白沙山、洛迦山周围海域,海域面积285.01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02′28″N,122°

23′49″E)

B

(30°

03′33″N,122°

22′26″E)

C

(30°

03′04″N,122°

28′06″E)

D(29°

55′40″N,122°

28′06″E)

E

(29°

50′28″N,122°

26′20″E)

F

(29°

44′32″N,122°

20′20″E)

G

(29°

46′08″N,122°

18′32″E)

H

(29°

49′52″N,122°

18′47″E)

I

(29°

50′32″N,122°

18′43″E)

J

(29°

51′04″N,122°

20′49″E)

K

(29°

53′11″N,122°20′46″E)

L

(29°

53′52″N,122°

16′30″E)

M

(29°

55′06″N,122°

18′50″E)

N

(29°

55′04″N,122°

20′17″E)

O

(29°

57′10″N,122°

22′05″E)

P

(29°

57′13″N,122°

22′19″E)

Q

(29°

58′37″N,122°

22′59″E)

R

(30°

02′03″N,122°

24′00″E)

S

(30°

02′02″N,122°

23′56″E)

T

(30°

02′28″N,122°

23′49″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海滨旅游和海水养殖。

三、三类环境功能区

普陀山-朱家尖西侧三类区(编号ZSC01Ⅲ)

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普陀山西侧海域,海域面积40.83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03′33″N,122°

22′26″E)

B

(30°

02′28″N,122°

23′49″E)

C

(30°

02′15″N,122°

23′57″E)

D

(30°

02′03″N,122°

24′00″E)

E

(29°

58′37″N,122°

22′59″E)

F

(29°

57′13″N,122°

22′19″E)

G

(29°

57′10″N,122°

22′05″E)

H

(29°

55′04″N,122°

20′17″E)

I

(29°

55′06″N,122°

18′5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滨海旅游。

四、四类环境功能区

(一)绿华-花鸟四类区(编号ZSD01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花鸟岛以南、绿华岛附近海域,海域面积84.99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52′05″N,122°40′36″E)

B

(30°50′51″N,122°41′54″E)

C

(30°44′58″N,122°38′10″E)

D

(30°45′00″N,122°36′00″E)

E

(30°50′04″N,122°35′4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兼水产养殖。

(二)泗礁-马迹山四类区(编号ZSD02Ⅲ)

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泗礁岛西部、金鸡山、马迹山和北鼎星岛近岸海域,海域面积127.30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46′15″N,122°26′33″E)

B

(30°45′27″N,122°28′28″E)

C

(30°45′29″N,122°28′30″E)

D

(30°41′30″N,122°27′30″E)

E

(30°37′18″N,122°27′47″E)

F

(30°36′48″N,122°25′18″E)

G

(30°38′19″N,122°22′19″E)

H

(30°43′54″N,122°22′37″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兼海滨旅游。

(三)五龙-黄龙四类区(编号ZSD03Ⅲ)

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五龙东侧的淡菜屿、小黄龙、大黄龙及南鼎星岛等附近海域,海域面积70.50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43′47″N,122°32′42″E)

B

(30°38′49″N,122°36′41″E)

C

(30°37′40″N,122°30′00″E)

D

(30°40′59″N,122°30′0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海洋渔业。

(四)洋山四类区(编号ZSD04Ⅳ)

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大、小洋山及附近岛屿近岸海域,海域面积141.82平方千米,

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40′13″N,122°00′30″E)

B

(30°37′17″N,122°08′44″E)

C

(30°35′07″N,122°09′48″E)

D

(30°33′48″N,122°08′22″E)

E

(30°34′12″N,122°04′44″E)

F

(30°35′44″N,121°57′53″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近期兼顾海水养殖。

(五)衢山东北侧四类区(编号ZSD05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岱山衢山岛东北部,包括下海山、上海山等岛屿周围海域,海域面积34.53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26′59″N,122°

24′39″E)

B

(30°

29′25″N,122°

24′40″E)

C

(30°

31′52″N,122°

21′19″E)

D

(30°

27′48″N,122°

21′19″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兼顾水产养殖和滨海旅游。

(六)衢山四类区(编号ZSD06Ⅳ)

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岱山衢山岛附近,包括鼠浪湖岛、小衢山、黄泽山、双子山等附近海域,海域面积198.05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26′59″N,122°

24′39″E)

B

(30°

29′25″N,122°

24′40″E)

C

(30°

24′00″N,122°

31′51″E)

D

(30°

24′00″N,122°

14′55″E)

E

(30°

31′52″N,122°

14′55″E)

F

(30°

31′52″N,122°

21′19″E)

G

(30°

27′48″N,122°

21′19″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发展临港经济。

(七)岱山西北侧四类区(编号ZSD07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岱山岛西北侧,海域面积41.59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20′20″N,122°

10′52″E)

B

(30°

21′12″N,122°

09′58″E)

C

(30°

20′28″N,122°

06′00″E)

D

(30°

18′15″N,122°

02′53″E)

E

(30°

17′43″N,122°

04′12″E)

F

(30°

17′27″N,122°

04′48″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近期兼顾海水养殖和盐业生产。

(八)鱼山四类区(编号ZSD08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岱山县大鱼山周围海域,海域面积36.49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21′15″N,121°

59′20″E)

B

(30°

21′15″N,121°56′20″E)

C

(30°

16′58″N,121°

56′20″E)

D

(30°

16′58″N,121°

59′20″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近期兼顾海水养殖和盐业生产。

(九)岱山东南侧四类区(编号ZSD09Ⅳ)

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岱山岛东、南侧海域,包括岱山岛南部至宫山及秀山岛西北侧海域,小长涂山岛、大长涂山岛以西海域,海域面积146.43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17′27″N,122°

04′48″E)

B

(30°

17′43″N,122°

04′12″E)

C

(30°

18′15″N,122°

02′53″E)

D

(30°

16′49″N,122°

02′53″E)

E

(30°

13′12″N,122°

09′14″E)

F

(30°

11′13″N,122°

06′14″E)

G

(30°

09′59″N,122°

08′20″E)

H

(30°

11′20″N,122°

12′22″E)

I

(30°

13′49″N,122°

16′48″E)

J

(30°

16′27″N,122°

19′41″E)

K

(30°

18′22″N,122°

14′31″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

(十)舟山环岛四类区(编号ZSD10Ⅳ)

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舟山本岛周围海域,包括长白岛、金塘岛、册子岛、大猫岛以及舟山本岛南部盘峙、长峙、岙山、小干等诸岛周围海域,海域面积约629.76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30°

11′05″N,121°

56′56″E)

B

(30°

11′30″N,121°

56′56″E)

C

(30°

13′02″N,122°

01′59″E)

D

(30°

11′13″N,122°

06′14″E)

E

(30°

09′59″N,122°

08′20″E)

F

(30°

08′38″N,122°

09′50″E)

G

(30°

06′17″N,122°

17′42″E)

H

(30°

03′34″N,122°

22′26″E)

I

(29°

55′06″N,122°

18′50″E)

J

(29°

53′52″N,122°

16′30″E)

K

(29°

56′28″N,122°

11′17″E)

L

(29°

55′30″N,122°

07′19″E)

M

(29°

55′56″N,122°

00′50″E)

N

(29°

58′20″N,122°

00′43″E)

O

(30°

02′01″N,121°

57′14″E)

P

(30°

01′40″N,121°

56′28″E)

Q

(29°

59′16″N,121°

56′49″E)

R

(29°

56′59″N,121°

52′19″E)

S

(29°

58′15″N,121°

48′50″E)

T

(30°

05′33″N,121°

48′50″E)

U

(30°

10′04″N,121°

55′59″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

(十一)登步环岛四类区(编号ZSD11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为环登步岛海域,包括上锁山、下锁山盘岭、泥螺山、山交义等岛周围海域,海域面积23.74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29°53′53″N,122°

16′30″E)

B

(29°51′12″N,122°

16′30″E)

C

(29°50′30″N,122°

18′43″E)

D

(29°51′04″N,122°

20′49″E)

E

(29°53′11″N,122°

20′46″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海水养殖。

(十二)六横-虾峙-桃花四类区(编号ZSD12Ⅳ)

水质保护目标为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位于普陀南部海域,包括蚂蚁岛、桃花岛西北侧海域、虾峙岛、六横岛、元山岛及凉潭岛等周围海域,海域面积381.42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29°

49′52″N,122°

18′47″E)

B

(29°

50′32″N,122°

18′43″E)

C

(29°

51′13″N,122°

16′30″E)

D

(29°

53′52″N,122°

16′30″E)

E

(29°

52′08″N,122°

14′06″E)

F

(29°

50′12″N,122°

11′31″E)

G

(29°

48′47″N,122°

07′52″E)

H

(29°

47′51″N,122°

03′54″E)

I

(29°

41′56″N,122°

01′23″E)

J

(29°

37′19″N,122°

13′19″E)

K

(29°

44′32″N,122°

20′20″E)

L

(29°

46′07″N,122°

18′36″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

(十三)佛渡环岛四类区(编号ZSD13Ⅱ)

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该功能区为环佛渡岛海域,海域面积31.10平方千米,各节点位置分别为:

A

(29°

45′53″N,122°

00′00″E)

B

(29°

42′30″N,122°

00′00″E)

C

(29°

41′57″N,122°01′23″E)

D

(29°

47′44″N,122°03′54″E)

该功能区海域的主要使用功能为港口开发和海水养殖。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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