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建房,施工合同
个人建房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建房施工合同甲方: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电话:乙方: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电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尊重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甲方将位于南曹乡刘德城村荆庄村南路东的一幢四层房屋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方式:甲方房屋加层施工工程以
个人建房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建房施工合同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尊重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甲方将位于
南曹乡刘德城村荆庄村南路东
的一幢四层房屋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甲方房屋加层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按实际施工面积以
140
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二、工程内容:
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2650
平方米,共计四层。一层、二层为框架结构,三层、四屋为砖混结构,一层层高为3.8米,二层层高为3.4米,三层层高为3.2米,四层层高为2.8米。三层贴地板砖,其它层为水泥地面。建筑面积以建成后实际测算面积为准。(具体结构以施工图纸为准)
三、施工安全: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施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工程开工前,甲方负责接通水、电,施工场地平整,并按工程进度提前准备好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等建筑材料。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建筑机械、工具等必备物资。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按工程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求,并保证施工质量,灰浆饱满,横平竖直,柱、梁、墙角误差不能超过2公分。
2、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达到标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3、梁、柱的浇筑必须一次性完成。
4、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建筑质量问题,由乙方重新修缮直到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上条所说的建筑质量问题,包括以下等方面:
(1)线路不通;
(2)主体墙与水平地面不垂直、墙壁凹凸不平、开裂;
(3)主体柱与水平地面不垂直、断裂、露筋;
(4)横梁、圈梁断裂、露筋、明显扭曲;
(5)梁、柱中空;
(6)墙壁、屋顶上的砂浆脱落;
(7)屋顶漏水,浸水。
6、屋面防渗保修期为一年,其他保修按国家相关保修条例执行。
六、工程费用的计算: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施工过程中的电费、施工人员生活用煤、住宿由甲方承担。
3、施工中所用的机器设备、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付款方式:
工人进入场地开工时,甲方支付生活费用1万元,房屋基础完成后支付2万元,房屋主体完工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70%,剩余工程款项于工程竣工后15日内支付清。
七、本工程工期为五个月,自
月
日开工,于
月
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八、工程结束后,乙方负责清运工地周围及室内所有的建筑垃圾,打扫干净。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年*月*日
3
篇2: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管理规定,建房,村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学军2014年5月30日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4年5月30日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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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本文关键词:建房,合同样本,农村,版本
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本文简介:建房合同甲方(授建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建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
农村建房合同样本最好版本 本文内容:
建
房
合
同
甲方(授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建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
一、
承建方式
1、甲方将其住宅主体工程和部分附属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给乙方承建,不允许转包给第三方承建;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的一切建筑材料,乙方验收,不合格不用,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___
天通知甲方承办,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面积,如需改变结构或作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3、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和设备;乙方施工人员饮食自理。
二、建房工程量
1、主楼、楼梯、屋面、平台、三楼平台等与主楼相关联的所有钢筋混凝土工程;
三、建房工期双方协商为
天。
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施工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并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五、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全面、认真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标准,确保安全。
2、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技术人员监督检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合格条件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人工、材料等费用;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房屋共建三层半,开工后至每层完工
,预付该层人工费的80%,工程整体峻工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负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名: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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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