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关键词:江苏,责任追究,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简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一一石化股份苏×安〔×〕〔2008〕×867号关于印发《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物流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发展和从严治企,经省公司党政联席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一一
石化股份苏×安〔×〕〔2008〕×867号
关于印发《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物流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发展和从严治企,经省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将《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印发给你们,。《规定》是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严治企,减少一般事故,防止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1.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规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单位于8月251525日前,将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规定》公布执行的时间,上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
二三.
、《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组织干部和员工认真学习、宣传《规定》,确保全体员工了解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真正起到规范自律作用。
四.、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的执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
三四2.《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确保每位员工熟悉、清楚。
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附件: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二○○×○○八年×六七五月×二十七十六日
主题词:
:××××
印发印发
事故
责任追究
规定
通知
江苏石油分公司经理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制订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
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3.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4.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2005年);
6.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2004年);
7.销售企业《事故管理制度》(1999年)。
二、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⑶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2.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⑶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⑷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0吨及以上;
⑸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以上。
5.二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5吨及以上,10吨以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
6.三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及以上,5吨以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20吨以下。
7.四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及以上,1吨以
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2吨以下。
三、责任界定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分工负责及“一岗一责”制。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1.各级职能部门(条线)负责人是本部门(条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2.油库、加油(气)站、物业等基层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其他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4.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指导;
5.各区域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物流、信息等垂直管理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10-30%的连带责任。
四、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㈠事故责任类别
1.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因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而引起或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重
要原因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2.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
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⑵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⑶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⑷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
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及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3)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督促、检查,并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如实报告。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隐瞒事故真相,
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
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
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
责任者;
(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㈡责任追究方式及权限
1.追究方式
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领导者、管理人员适用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一般操作人员(含班组长等)适用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或者清退。
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经济损失、扣减绩效奖。
2.追究管理权限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公司对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领导以及省公司机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分公司或垂直管理条线管理部门对下属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处、安全数质量处审查备案。
㈢责任追究
1.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大过直至免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的80%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引咎辞职或撤职处分,并处25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20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特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的60%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引咎辞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8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8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重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40%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2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8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5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事故,参照特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一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降职处分。以上人员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20%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并处8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6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5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2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二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以上人员并处4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处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降职直至引咎辞职处分,并处25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处2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6.三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处以25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18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处12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7.四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处以15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2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待岗3-6个月。
五、其他规定
1.治安责任事件,参照相应等级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追究。
2.企外事故,对我方责任人员,参照相应等级事故标准,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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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篇2: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关键词:通知单,江苏省,整改,国际会议中心,室内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简介:合同交底记录COP表B11-1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施工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施工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交底内容:合同交底单位:交底人:*年*月*日承接交底单位:承接人:*年*月*日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卡COP表B11-2编号: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承接人:*年*月*日交底单位(人):*年*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内容:
合
同
交
底
记
录
COP表B11-1
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地
点
施工面积
层
数
结
构
类
型
施工合同名称
合
同
编
号
合同交底内容:
合同交底单位:
交底人:*年*月*日
承接交底单位:
承
接
人:*年*月*日
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卡
COP表B11-2
编号:
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承接人:*年*月*日
交底单位(人):*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会签审批表
COP表B11-3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编制人
项目经理
市场商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设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物资采购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财务审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工程部
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工程师
批准意见
签字:*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记录表
COP表B11-4
编号:
序号
变
更
内
容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现
场
勘
测
验
线
记
录
COP表B11-5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参加勘测验线的人员:
勘测验线项目及情况:
勘测验线结论:
业主或其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记录人:*年*月*日
整
改
通
知
单
COP表B11-6
编号:
工程名称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宾馆室内装修
负
责
人
贺健康
整改部位
现场室内施工区域
整改单位
项目部
整改期限
3天
要求整改内容
1、
电焊机没有二次保护器,接线柱外露没有盖帽,极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2、
现场临时用电的开关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没有使用安全电压。
3、
现场工人大部分没有佩戴安全帽。
4、
现场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文明施工极差。
检
查
人:*年*月*日
整
改
情
况
整改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验
证
检
查
人:*年*月*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送执行单位二份。整改后填写结果送回通知单位一份。
月份施工进度计划表
COP表B11-7
编号:
项次
项
目
名
称
工程量
工作量(元)
施
工
进
度
单位
数量
27
26
29
28
31
30
2
1
4
3
6
5
8
7
10
9
12
11
14
13
16
15
18
17
20
19
22
21
24
23
25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工程名称:
验
工
月
报
COP表B11-8
单位工程全部预算造价
编号:
开工起至上月止累计完成工作量*年*月*日
序号
定额编号
分
项
工
程
名
称
单位
工
程
量
工作量(万元)
备
注
单
价
合
价
施工单位:
报出日期:
工
程
质
量
月
报
COP表B11-9
编号:
填报单位:*年*月*日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质
量
检
验
情
况
质
量
事
故
本月质量情况
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点
合格点
合格率(%)
优良率(%)
一般
重大
损失金额(元)
原因分析
本表说明:优良率是指当月所有分项工程评定的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内的空白属于机动填写项目。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年*月*日
工
程
回
访
函
COP表B11-10
编号:
:
承蒙贵方的鼎立支持和友好合作,工程已顺利完工并交付贵方使用,自交工之日至今已有
。我公司本着“创过程精品,造满意工程”的宗旨,为此,我公司非常关心工程使用后的情况,特此致函贵方征询意见。如有因我方施工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其它问题,请将宝贵意见填写在《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中,转达给我公司工程部,以便我司尽快整改,务必做到使贵方满意。
此致
敬礼!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年*月*日
公司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工
程
保
修
单
COP表B11-11
编号:
任务下达部门
保修单位及责任人
工
程
名
称
用
户
工
程
地
点
保修日期
起*年*月*日
止*年*月*日
序
号
保
修
项
目
保
修
措
施
或
方
法
内部验收意
见
验收人:*年*月*日
用户验收意
见
用户签字:*年*月*日
竣工工程回访保修服务台帐
COP表B11-12
编号:
序号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及地址
竣
工
日
期
回访日期
回访情况记录
(存
在
问
题)
保
修
日
期
保修情况记录
备
注
计划
实际
记录人:*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机具及设备进场检查表
COP表B11-13
编号: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许
可证
号
合格证号
检验报告
结
论
验收人
验收日期
安全员:*年*月*日
项目经理:*年*月*日
机
械
设
备
台
帐
COP表B11-14
施
工
单
位:
编号:
施
工
项
目:
序
号
机
械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功
率
(Kw)
进
场
时
间
退
场
时
间
出
租
方
及
机
械
编
号
备
注
填表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篇3: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0
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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