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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日期:2020-11-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备用,单证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本文简介:案例1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案情: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本文内容:

案例1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

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

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

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

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帐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

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

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

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

行贷记了A行帐,借记了申请人之帐。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帐。申请人称:

1.

他已事先通知I

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

行不应支付。

2.

I

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

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帐款。

I

行拒绝冲帐,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分析:

开证行不管申请人的反对,坚持凭受益人提交的单单、单证一致的单据付款是完全正确的,是完全符合《UCP600》的规定。

发票是否载有日期并不重要。备用信用证没有要发票注明出具日,付款条件是提交违约声明证明发票已过期30天,也没有规定这个时段是从出票日、装运日还是交货日开始的。尽管申请人声称并无违约,开证行也只能支付,这是根据《UCP600》的规则行事。至于申请人在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对开证行预先止付,开证行应对申请人说明,如真有理由相信将发生误述或欺诈行为,应依靠法律取得禁令或冻结令阻止开证行的支付。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对此案的看法是: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并称在开立、通知及支款之前,有关方面应予注意、纠正、通知或修改如下问题:

1.

此证在开证行处可即期支款,并且不可议付。

2.

受益人必须明确,此证的有效期在开证行,故所有单据必须在有限期内提交给开证行。

3.

此证要求一份商业发票副本。通常在一般的跟单信用证中有此要求,备用信用证一般无次情况。在备用信用证项下要求商业发票会引起发票和申请人违约声明书的矛盾。银行由于对《UCP600》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即使存在违约情况切声明书也符合备用证要求,有时也不予支付。因此,在备用信用证中加列商业发票副本条款,极易产生迟付、拒付等事情,开证、受证时必须审慎对待。

4.

违约声明书在字面上不够严谨。声明书要求由受益人授权代表出具。那么由谁来决定谁是授权代表?是否认为是公司官员?或者是任何代表公司授权签署的人?签署者是否必须声明其为授权代表?即使备用信用证并无要求声明书必须签署,由于该声明书是证明违约情况的,所以必须签署。违约声明书的措辞应用引号的形式在信用证上列明,以使各方决定该违约声明书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

5.

声明书要求声明:已向申请人要求付款。它并未要求声明:申请人在发票到期日未予付款。

篇2: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

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 本文关键词:信用证,备用,操作,程序

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 本文简介: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甲方:(用款方)----------。乙方:(资金方)----------。甲方为开发建设——————项目,向乙方借款———欧元(以资产、股权抵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利息。1、借款金额:-———欧元(备用信用证)2、借款期限:三年。(备证一年另

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 本文内容:

备用信用证操作程序

甲方:(用款方)----------。

乙方:(资金方)----------。

甲方为开发建设——————项目,向乙方借款———欧元(以资产、股权抵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利息。

1、借款金额:-———欧元(备用信用证)

2、

借款

期限:三年。(备证一年另一天、乙方平仓)

3、借款利息:第一年18%第二、三年每年按:12%;计息方法按信用证额度100%计算;到期还本。

4:甲方负责备用信用证质押貸款行的貸款联系工作,貸款后支付18%笫一年利息;並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条:保证与费用。

1:甲方申请开证,开证费、查询费由甲方支付;由接证行汇入开证行指定的账户。

2:乙方借给甲方的款,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3: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的资产、股权抵押给乙方並办理公证或它项权。

4:甲方借款协议到期不能按期还款,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品,用于抵偿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本息为止(甲方所有股东私属资产负还款连带责任)。

第三条:双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司六证一卡和项目相关文件。

2:甲方抵押给乙方的担保品不能有被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不得将抵押担保品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3:甲方承担办理担保品的评估、公证等费用;並负责在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公证。

4:乙方应提供合法的公司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5:乙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表和用款数据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己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开岀备用信用证,甲方又不同意延期办理,属乙方违约。

2:乙方违约应退还给甲方的开证费;並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3: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完成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办理各項手续;若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属甲方违约。

4:甲方违约,甲方支付的开证费、查询等费用不予退还;并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如果未按规定使用借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借款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定利息的基础上加收5%的罚金。

第五条:协议生效时间、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双方法人签字盖章生效。

2:甲乙双方应按协议的条款执行,本协议未尽亊宜可补充条款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声明条款。

1、乙方借给甲方的款项是甲乙双方企业间的借貸款;乙方不参入甲方经营管理,不承担甲方的任何经营风险。

2、本借款协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声明已做过咨询和确认並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甲乙双方要认真执行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声明本协议均征得公司内部机构和股东个人的同意。

4甲方借款(备用信用证)在接证行办理完貸款后,甲乙双方将贷款双控在乙方指定的账户上;待甲方的项目(资产、股权)办理完抵押合同,並办完公证手续方可用款。

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2014年_月_日

2014年_月_日

篇3:金票银贷分析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

金票银贷分析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 本文关键词:银票,信用证,分析,国内,金票银贷

金票银贷分析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 本文简介: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一般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电票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银票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

金票银贷分析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 本文内容:

银票与国内信用证的比较

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一般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电票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银票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是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三票一卡三方式”中的一种,在经济活动中有很强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是企业客户经常使用的一种结算工具.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国内信用证条款单据支付的书面承诺,是人民银行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而推出,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又一项支付结算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相同点:

(一)

从两者的作用看,既是支付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票除外),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

从使用的要求看,两者都要求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由于可以融通资金,银行要求使用双方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要出具商品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国内信用证也要开证申请人出具双方购销合同。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前手是指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

(三)

其他相同之处:

1.

从最终收取款项的方式看,两者都是收款人(受益人)开户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货款。

2.

从资金的灵活方式看,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和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都能通过贴现或议付的方式,提前取得款项,从银行核算方式看,两者都属于表外信贷业务等等。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的不同点:

(一)

两者格式和记载的内容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二)

两者所体现的内在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款对流的方式,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款对流的方式。

(三)

两者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虽然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不能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这张票去履行该笔合同。通常,银行在作出承兑后,不再去管汇票的流向和其实际的用途,只是到期负责支付汇票款项。

而国内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合同条款来缮制(开立)的,如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都要求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出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才可以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同时,买方必须持有卖方提供的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才能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承兑银行就必须付款。

(四)

两者的流转方式不同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流通。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

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可见信用证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不会流出银行系统。

(五)

两者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

国内信用证也可以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往往是贸易双方对合同上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地对信用证上的条款也进行修改,甚至修改信用证金额,这就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方便。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不能进行修改,也不能对部分金额进行背书转让,只能以此金额最终办理结算。这也是一些客户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重新签开若干小额承兑汇票用于不同用途支付的主要原因。

(六)

客户负担的费用不同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要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办理贴现时不须再交纳手续费,而国内信用证由于手续比较复杂,在整个业务环节,客户要交纳相对较多的费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要求,客户在申请开证时,要交纳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收取,最低100元);申请修改信用证时,按每笔100元交纳修改手续费,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修改手续费;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时,受益人交纳通知手续费每笔50元;受益人办理议付时,按议付金额0.1%交纳议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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