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天津大学,试点,工作方案,培养,工程师
天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天津大学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天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及人才强国战略,树立“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工程教育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深入推进我校工
天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天津大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天津大学“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
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及人才强国战略,树立“面向工业界、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工程教育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际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深入推进我校工程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工程教育质量,努力探索高层次工程人才培养的“中国模式”,为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思路
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工程人才的要求,以我校若干优势专业为依托,坚持“服务国家、严谨严格、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与企业的联合培养,通过实施工程人才培养的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多方位、多层次、多模式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工程创新人才培养之路,为国家培养一批未来工程领域领军人物和工程大师。
三、管理模式
学校成立实体化的“卓越工程师培养实验中心”,即“求是学部”,负责全校“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组织实施、改革经验的总结、试点经验推广等工作。学部将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及参与试点的院系共同构建多方联动、校院共推的管理运行模式。
1.管理机构
学部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兼任,主持学部日常管理工作;设副主任2人,协助主任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设团委书记1人,协助副主任做好部内学生管理工作;设辅导员3人,协助团委书记做好部内学生管理工作;设教务员2人,协助副主任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工作委员会
成立由学部、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等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试点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部日常运行的各类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成立学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行业企业专家、试点专业系主任、资深教授组成,负责审定培养方案,指导课程体系改革和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和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研究工程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四、培养模式
(一)校内培养阶段
成立“求是学部”实验班,以培养未来行业领军人物为目标,每年从全校新生中按入学测试成绩择优选拔部分学生编入求是学部,实行单独管理。为每位学生配备导师,按单独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高年级跟随导师结合工程项目和课题进行科研训练,部分保研生可提前修读硕士阶段课程。本科毕业后,多数学生通过保送或考试方式进入硕士培养阶段,硕士研究生1年在校学习,1年在企业顶岗工作并完成学位论文,硕士阶段完成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另从其他学院专业选取整班加入“计划”,学籍保留在本学院,尝试各类改革,如制定专项培养计划,为每位学生指派导师(副教授以上),建立个人培养档案,专业成立培养指导小组,根据学生特点进行个性化培养等。
(二)企业培养阶段
1.
企业遴选
按照行业发展需要,在求是学部相关领域以及参与“计划”学科领域优先选择占据行业领导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合作方。入选企业宜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积极的合作态度,对“计划”应有足够的积极性并应具备“计划”要求的条件。
2.
联合培养
按照“化整为零、由少到多、分时分段”的原则进行校企联合培养。根据企业需求以及学校对人才培养的定位,确定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按培养要求,学生可以分不同阶段到不同企业进行1周至3个月的中短期课程学习或工程实践,也可按双向选择原则,在企业进行3个月至1年的专业实习或工程实践。在企业培养过程中,企业为学生配备企业导师,由企业导师和学校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在企业培养阶段的学习与实践,并由双方导师共同为学生确定研发方向或课题,指导学生的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
3.
校企合作模式
建立校企合作联盟,探索校企间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多方位的共赢合作模式。吸收企业及行业专家加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参与指导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培养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试点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少于50%;从企业聘任部分资深专家作为学校师资参与专业技能教学;将企业待解决实际工程问题(如项目设计、研发等)转化为综合设计题目;企业接收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以及基本技能培训的学生顶岗实习等。
五、培养方案
1.本科阶段
优化教学内容,进一步强化数理基础并在数理基础课中体现工程设计思想、拓宽学科基础、夯实专业基础,每学期安排专业前沿讲座,在相关课程中增加工程伦理、环保与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管理等工程有关内容。在原有技术创新课基础上,聘请行业专家及企业总工进行讲座或报告,按学生参加报告次数认定学分。
根据年级设置由浅入深的3级Project计划,紧密联系工程实际,以工程项目或产品设计生产全过程为载体,构建综合性设计题目。探索毕业设计的两阶段培养模式,第一阶段设置综合性设计题目,以团队形式共同完成;第二阶段进一步突出毕业设计的综合性和结合生产实际的特点,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研究生阶段
要以服务企业为最主要宗旨,注重培养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为企业培养“留的住、用的上”的高端人才为其主要目标。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模式
在教学方法方面,鼓励开展研究式教学、讨论式教学、以问题为导向的PBL式教学,以构思、设计、实现、运作模式为主的CDIO式教学及团队模式教学,对部分重要的基础课程采取大班授课小班辅导的形式。
在考核评价方面,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增加小测验、小论文、报告、讲演等环节,从考核“学习成绩”向评价“学习成效”转变,引导学生从注重“考试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转变,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
七、专业领域
“计划”试点工作方案拟从学校12个优势专业开始实施。
传统产业: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每届120人
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
每届90人
茅以升班(涉及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专业)
每届60人
新兴战略产业:
制药工程专业
每届60人
生物工程专业
每届60人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每届180人
电子信息科学类
每届240人
软件工程专业
每届120人
环境工程专业
每届60人
学生遴选方式:
模式一:从全校新生中按入学测试成绩择优选拔进入求是学部学习,每年选拔180~240人,约占每届招生总数的5%。
模式二:试点专业按整班建制或整个专业进行试点,每届750~810人,约占每届招生总数的20%。
八、师资队伍
1.师资配备
坚持“专兼结合,长短相辅”的原则,优先聘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或指导学生进行各类工程实践。学部实验班的基础课程由学部选聘教师进行授课,可独立编班的专业课程由学部选聘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授课,不能独立编班的专业课程随源专业合班上课,并配备课程辅导教师。在4年内,各试点专业要达到每届学生有6门专业课是由具备5年以上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经历教师主讲。
2.增加教师工程实践经验
结合绩效工资改革,在工科教师的评聘与考核等环节,增加在企业工程实践经历的要求。在工科教师由讲师晋升副教授、副教授晋升教授的条件中,增加需有半年以上企业工程实践经历的要求;在考核聘任方面,将教师在工程项目设计、专利、产学合作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与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的成果同等对待。
与合作企业建立教师定期挂职锻炼和顶岗工作机制,联合设立挂职或顶岗工作岗位,教师挂职或顶岗工作期间待遇不变,在考核和各类评优中,对有企业工程实践经历的教师优先考虑。
九、质量保障体系
遵循“以人为本、过程控制、内外结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指导思想,从组织机构、政策和条件支持、管理与运行制度及师资选聘等方面保障教学质量的同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并解决培养过程出现的问题,保障各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和培养方案的落实。教学信息反馈机制包括校内信息和校外信息采集与反馈,校内信息要特别注意学生思想、学习情况及对教学的意见。应特别加强校外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信息来源可以是企业、用人单位、校友等,信息内容包括行业发展状况、对人才的需求动向、对毕业生知识及各方面素质的要求、对我校学生的评价、对我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建议等等。
十、学校支持
1.政策支持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工程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对参与“计划”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按乘1.5后计算,并且在职称评聘及各类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经费支持
除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外,参与“计划”培养的每位学生每年增加400元教学业务费补贴,用于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和企业实习实训。从学校人才建设经费中列专项用于聘请校外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来校教学或指导学生实践。每年从教学业务费中设立50万元的教学改革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求是学部的各项工程教育改革立项工作。
3.人员支持
学校人事部门单独设立8个编制,作为求是学部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岗位。其中包括2个副处级岗位、2个正科级岗位、3个辅导员岗位和1个职员岗位。
4.场地支持
为求是学部开辟独立办公场地,设立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两个办公室进行联合办公。专门开辟17间活动桌椅小教室作为“计划”试点专业研讨式教学、工程案例教学、综合设计等专用教室。全校各类实验室对“计划”试点专业学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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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物理电子学
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物理电子学 本文关键词:天津大学,电子学,博士研究生,物理,培养
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物理电子学 本文简介:精仪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物理电子学编号:B20205一、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光电子技术领域内具备扎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研究型和综合型人才。重在培养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备创造性的高级科学研究人员。二、研究方向1.激光技术与非线性光学技术
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物理电子学 本文内容:
精仪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物理电子学编号:B20205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光电子技术领域内具备扎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研究型和综合型人才。重在培养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备创造性的高级科学研究人员。
二、研究方向
1.激光技术与非线性光学技术
2.光通信技术与强光光谱技术
3.飞秒激光技术
三、课程设置
本学科博士生应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9学分,选修课不低于4学分,必修环节2学分。
课程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备
注
学
位
课
B131G001
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50
2.0
第一外国语
90
3.0
B131R001
非线性数学(上)
32
1.5
任选4学分
B131R002
非线性数学(下)
32
1.5
B131R003
应用随机过程
30
1.5
B131R004
小波分析及应用
60
3.0
B131R005
科学计算选讲
60
3.0
B131R006
锥优化与鲁棒优化
60
3.0
B131R007
实用多元统计分析
60
3.0
S131GA01
应用泛函分析
40
2.0
S131GA02
矩阵论
32
2.0
S131GA03
工程与科学计算
32
2.0
S131GA04
随机过程基础
32
2.0
S131GA05
数理方程
32
2.0
S131GA06
应用统计学
32
2.0
S131GA07
最优化方法
32
2.0
必修
环节
B202R001
学术报告
2.0
4次
选
修
课
B202E004
太赫兹光子学
40
2.0
不低于4学分
B202E005
飞秒激光光学
40
2.0
B202E007
光电子技术
40
2.0
B202E013
先进激光与非线性光学频率变换技术
40
2.0
学科负责人(签字):张贵忠
分委会主席(签字):姚建铨
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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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关键词:天津大学,违纪,处分,学生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简介: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内容: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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