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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12-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公务,驾驶员,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车辆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第二条本办法适

国有企业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国有企业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和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车辆资源,保障行车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集团公司为保障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等配置、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公务车辆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子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公务车辆管理,是公务车辆调度、管理的实施部门。

二、车辆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并做好车辆使用情况登记:

(一)集团公司员工在市内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各部(室)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员工原则上乘坐火车或班车出差,特殊情况(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需派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派车。

(三)集团公司员工在南宁市外出差,因急需赶时间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安排车辆到南宁机场、火车站及车站

接送。

(四)集团公司公务接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先到集团办公室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凭集团分管领导批办意见统筹安排车辆(审批表格详见附件一)。没有办理用车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车辆。各部(室)不能直接调用公务车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到市内、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节约有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人以上(含3人)需使用公务车辆,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派车,3人以下需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并办理用车审批手续后可由办公室派车。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规定,不得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视为个人的专用车辆。

第八条

除有紧急公务或公务接待任务,而集团公司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临时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外,各部(室)及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因会议和集体活动需要,在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租赁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同一公务活动,能用一辆车的,原则上不派两辆车。要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保管和维护,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出差在外未能及时返回的车辆外,按照有关规定,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办公大楼停车场。

三、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险及年检等数据档案,以便对公务车辆进行日常的动态管理,杜绝使用证照不齐全的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汇报,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保险条例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车辆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对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更换机油及有关易损部件。分管车辆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应对分管车辆进行安全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由于驾驶员人为责任,维护保养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管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每年经过内部评标在南宁市内择优选择一家车辆修理厂,作为定点维修厂,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维修。每年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核修理资质、质量、价格、修理时间、服务态度等,对于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定点维修厂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车辆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可为车辆酌情购买一部分商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过路过桥费,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并列入司务公开范围。

六、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加油,不得因车辆缺油而影响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内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在广西区内选择一家信誉度高,便捷的汽油销售管理公司作为定点加油点,按车辆数量购买油卡,每月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按财务预算额度对加油卡进行充值,原则上只能用油卡加油,不得用现金支付油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注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在南宁市外出差沿途加油,应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加油发票的信息必须与出差的日期、途径地或目的地相吻合。禁止虚报油耗发票,如违反,将根据金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车辆配置、更新、报废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部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更换。虽然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严格审查在用车辆是否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车辆、检验是否属于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现有此类情况的车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公务车辆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的出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交通违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违章罚款及处分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私自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因私使用车辆,造成责任事故,违规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视情节及损失,使用者要赔偿并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服务态度,谦虚谨慎,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严格管理,并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的所有证件、车钥匙、随车工具、备用轮胎、千斤顶、灭火器、备用备件等。同时必须爱护和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出车时,应在各自岗位待命,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文明驾驶,服务周到,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开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酒后开车。注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遵纪守法,严守国家秘密。不打听、不传播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客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漏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申请部室: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用车人数

用车理由及

日程安排

部(室)领导意见

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调度的车辆(车牌号码)

驾驶员

驾驶员电话

出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实际用车时间及途经地、目的地

交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备注

注:1、用车前,申请部室填写此单,在完成审批和车辆调度后,将此单交给出车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2、申请人用车完毕,驾驶员填写相关内容并将此单据交集团办公室存档备案。3、出车途经地只需写明途经路线县(含县)以上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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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举报管理制度

举报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举报

举报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

举报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

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方式。对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也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客户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或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

督查员如收到署名的投诉或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应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诉或举报人,确认投诉或举报材料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对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或举报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督查员根据投诉或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填写《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或举报人姓名、部门、岗位、受理时间、投诉或举报事由、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

投诉或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或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证人。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投诉或举报人的保护,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岗位、联系方式等仅限于向投诉或举报人调查取证或通知投诉或举报人处理结果时使用,其他任何场合不得使用,特别禁止泄露给被投诉或被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督查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和举报登记单》交企业管理部部长复核并签字。企业管理部部长根据投诉和举报的事项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由督查员单独调查或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次日起30日内对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如因投诉或举报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或举报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委托调查的投诉或举报事项,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15日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投诉或举报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或举报调查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做出完整的书面情况汇报。对于投诉或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

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的,督查员或调查组要责令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因态度、礼仪不当等造成投诉的,查清责任后,被投诉人应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第二十二条

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诉或举报的管理问题,督查员或调查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限期执行,并在全公司通报。必要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或举报调查处理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处理完成后的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一个合理的答复,保障投诉人或举报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

如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问题仍未能获得解决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进行合理的解释,并报请公司高层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

督查员应妥善保管所有投诉或举报资料,包括《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电话记录、来访谈话笔录、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

投诉、举报保护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督查员或调查组调查投诉、举报事件时,一般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借阅、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乱收费事件经查处后,根据罚款额的20%—5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投诉、举报其它事件经查处后,根据涉及追回物品价值或实际罚款额的10%—2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罚款额的,根据投诉、举报事件轻重或提供线索重要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投诉、举报奖励的申报、领取和发放。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且未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200元,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一)恶意攻击、诽谤、造谣、诬陷、伪证或制造事端的。

(二)将投诉人、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或向被投诉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对投诉举报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罚全部未发工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3:酒店委托管理协议书

酒店委托管理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协议书,委托,酒店,管理

酒店委托管理协议书 本文简介:酒店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提升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酒店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内容包括

酒店委托管理协议书 本文内容:

酒店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升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

(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内容包括:客房、值班室、布草房(杂物间)、阳台、院子50%面积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

(1)______间客房;

(2)______间标间;

(3)______大床房50%院子面积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________平方米

(4)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房间及住宿房间等。

(5)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脑网络及其wifi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卫生设备等设备;

(6)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

经营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三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6)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7)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8)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9)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0)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人的委托代表。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六条

人事安排

1、

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

第七条

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管理公司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乙方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2)宾馆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3)负责为宾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

星级宾馆的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4)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5)负责为宾馆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乙方现有的酒店网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促销酒店旅游市场。

(6)乙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7)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甲方股东提交酒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酒店最佳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8)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9)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0)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1)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2)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13)每一会计年度前30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4)每一个月的后15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5)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16)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17)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8)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第八条

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收取。超出预算指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以上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酒店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三;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十五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十九条

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条

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过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因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二十八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附加

(1)委托方

1、业主方收取毛利润的51%

2、管理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管理方

1、管理方有权在经营过程中变更对酒店的经营方式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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