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自评报告 本文关键词:自评,基础,报告
基础自评报告 本文简介:毕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基础自评报告建设单位:毕节公路管理局设计单位: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堪单位:毕节地区地基基础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毕节地区永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OO六年八月三日毕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基础自评报告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位于毕节市翠屏路12号
基础自评报告 本文内容:
毕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
基础自评报告
建设单位:毕节公路管理局
设计单位: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堪单位:毕节地区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监理单位:毕节地区永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毕节公路管理局办公楼工程
基础自评报告
一、工程概况
1、本工程位于毕节市翠屏路12号,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开工,合同工期
310日历天。
2、该分部工程施工日期为:2006年3月30日至2006年6月20日,基础为人工挖孔灌注桩,设计为28个孔桩。
3、该工程建筑面积为3850.65m2,建筑层数为六层,建筑总高26.4m,桩基砼强度为C25,地梁砼强度为C30。主体结构为框架,砼强度为C30,所用钢筋主要为一、二级钢,填充墙体砌筑为MU10页岩砖,砌筑砂浆为M5。
二、执行规范及自评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相关文件及通知。
2、本工程施工合同。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建筑桩基技术范程》JBJ94-94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桩基无损动测报告
三、施工概况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中我单位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对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等,基本保证了施工要求。
2、建筑物定位放线,由监理单位复测,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
3、基础验(孔)槽
桩孔土石方开挖至设计要求后,经地堪、设计、监理、建设、质监单位现场踏堪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基础钢筋:
抽样送检(∮6.5、∮8、∮10、Φ12、Φ14、Φ16、Φ18、Φ20、Φ22、Φ25)共10组,检测合格;
进场水泥:进场水泥抽样送检报告1份,检测合格;
砼配合比:施工所用水泥、砂、碎石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取样送毕节地区建材构件质量测试中心检查合格。配制C15、C25、C30、M5四种配合比,施工按该配合比施工。
砼试块强度评定:
桩身砼强度为C25,桩基砼按一桩一组抽样送检,共28组,砼平均强度为41.47Mpa,达设计强度的165.88%。
地梁砼强度为C30;抽样送检一组,砼平均强度为37.4Mpa,达设计强度的124.67%。
(二)、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
该分部共检查8个分项67个检验批分别为:
土方开挖分项工程;土方回填工分项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分项工程;水泥混凝土垫层分项工程、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均报请监理验收,检查评定为合格。
四、基础工程质量自评结论
该工程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堪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单位克服了许多困难。施工中严格按设计及规范施工;对各分项工程先自检,报监理单位验收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统一标准,该分部工程评定为合格。
对工程中不足之处,我单位加以改进,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争取把今后的工作做好,做扎实。
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8月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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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
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基础教育,征集,评选,校本课程
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 本文简介: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活动,市课程教材改革领导小组决定于2008-2009学年度继续举办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活动。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京教
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 本文内容:
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
工
作
方
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活动,市课程教材改革领导小组决定于2008-2009学年度继续举办北京市基础教育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设计征集评选活动。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京教基[2006]12号)和《关于做好2008-2009学年度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21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目的
(一)总结和推广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中的典型经验,以提高全市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的质量,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对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进行认真地反思和理论提升,使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推进。
二、工作机构
本次活动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教处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领导担任,活动秘书处设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课程室。
三、评选办法
本次活动采用市、区(县)两级评选的方式,即在区县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到市里评选
四、选题范围
(一)论文、案例
围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实施、管理以及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实际工作,可以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围绕下述议题进行阐述:
1.对课程内涵的理解:包括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认识与理解②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关系的研究。
2.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设包括①课程建设研究②课程建设与区域、学校特色发展关系的研究③课程建设与教师专业发展关系的研究④课程建设与学生发展关系的研究⑤校长在校本课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研究⑥校本课程与学校课程文化建设关系的研究
3.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4.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施包括①对开展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效教学的研究
5.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管理(包括课程规划等)
6.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评价
7.高中校本课程建设研究
8.地方、校本课程区域合作与推进、实施方式的研究
……
(二)视频课例
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实施中的典型课例。
五、评比要求
(一)教学论文评选要求
1.具有真实性、突出实效性,彰显独特性。
2.文体可以含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等多种形式。
3.正文前须有主题词3—4个,论文摘要100—200字(使读者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一个轮廓性的了解,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
4.论文3000—5000字。
(二)案例评选要求
1.案例内容包括:
(1)标题。标题应体现一个鲜明的主题。
(2)正文。简要叙述事例或现象发生的背景和经过。案例中的事例必须具备真实性、典型性。对事例或现象进行分析,说理清楚,令人信服,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
2.案例3000字左右。
(三)视频课例评选要求
1.视频课例编辑制作成VCD或DVD光盘。盘面要标识出:区县学校名称、课程类别、课题、年级、授课教师、光盘制作者和日期。
2.片头片尾项目要齐全。片头:课程类别、课题、年级、授课教师和光盘制作者。片尾:学校名称和日期。
3.视频课例含四个环节的内容,每一个环节前要出示相应的字幕做提示,同时上交文字稿一份。
第一环节:课程开发介绍(包括校本课程的框架门类及本节课所处的位置)(6分钟)。
第二环节:设计思路(6分钟)。
第三环节:课堂实录(建议:40分钟,可以是片断,也可以是完整的课程实录)。
第四环节:课后自评与他评(6分钟)。
(四)选送材料要求
1.
文章封面要求
封面显示题目、作者、区县、单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
2.文章正文要求
正文中只显示文章题目,不显示其它信息。
3.文章版面规格要求
标题:宋体小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A4纸打印,页边距上方、下方、右侧各2.5厘米,左侧3厘米,左侧装订。
4.
把选送的文章题目和视频课例分别填写选送情况一览表
(见表一、表二表三)。
将上述材料拷贝成电子稿件,和文本材料一式2份,同时上交。
(五)其他相关要求
1.各区县教委负责组织区级评选活动,并将评选情况上报市里;
2.各区县评委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把握标准;
3.报送北京市评选工作小组的文章与视频课例要体现本区县最高水平,小学、初中、高中应有一定的比例;
4.上几届已参与评选的文章,不得重复报送;
5.不可一稿参与多个部门的评选,
六、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2008.11)前期准备:活动策划,制定方案,布置工作。
第二阶段(2008.12—2009.1)区级征集:各区将评选出的优秀论文、案例共计20—25份,视频课例5—8节,于2009年1月10日以区为单位报送(文本材料、电子稿、光盘统一装在文件袋中,一式两份)至: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课程室李群老师(3101室
联系电话:66086032;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若区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报送,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评选活动,不予后补。
第三阶段(2009.2--2009.6)市级评选:市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选,。
第四阶段(2009.10)总结表彰:向评出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并将部分优秀论文、案例编辑成书,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
附:
表一:区(县)地方与校本课程论文选送情况一览表
表二:区(县)地方与校本课程案例选送情况一览表
表三:区(县)地方与校本课程视频课例选送情况一览表
北京市教委基教处
北京教科院课程教材发展研究中心
二○○八年十月
表一
地方与校本课程论文选送情况一览表
______区(县)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编号
单位
姓名
文章题目
联系方式
区级评选结果
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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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地方与校本课程案例选送情况一览表
______区(县)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编号
单位
姓名
文章题目
联系方式
区级评选结果
电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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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地方与校本课程视频课例选送情况一览表
______区(县)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编号
单位
姓名
课例题目
联系方式
区级评选结果
电话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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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市政,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的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