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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财务

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财务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工作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酒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职业道德: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专研业务,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2、熟悉、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

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财务管理办法

一、目

的:

为了规范工作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酒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职业道德:

1、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专研业务,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要求;

2、

熟悉、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3、

工作积极主动,态度认真负责;

4、

信息传递及时,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完整;

5、

办理具体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

业务工作协调配合,搞好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工作关系;

7、

严守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相关商业信息;

工作纪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财务部所属人员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解聘、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1、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

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交纳营业款项;

3、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资金或支付款项;

4、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5、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

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管理工作严重混乱;

7、

提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8、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凭证、账簿、报表;

9、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酒店财物;

10、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及贪污挪用款项;

11、

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

12、

工作交接班或工作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给工作带来影响或损失。

13、

因本人不良行为,给酒店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或后果。

14、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二、

财务监控制度管理办法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有利于酒店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酒店财务行为,提高财务在经营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确保酒店良好发展和效益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每月向集团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及营业费用明细表。

2、

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报经集团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并报送集团一份存档备查。

3、

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工资结构及标准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4、

效益奖的分配办法报集团批准执行。

5、

接受集团部稽核部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6、

酒店如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场地改选事先应向集团报告

7、

重大事项经高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由总经理向集团领导汇报。

8、

酒店高层领导班子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经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9、

每年年终结算后,集团将对酒店高层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10、高层领导班子调离酒店,应接受集团的离任审计。

11、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二)管理部门

财务部

(三)会计凭证的分类

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第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第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四)实施细则:

1.

财务部应设会计档案室或专用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2.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每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造清册归案入库。

3.

已入库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拆封管理的应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处理。会计档案的保管,必须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

酒店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给予利用酒店内部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查阅后及时归档。

5.

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凭查阅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范围,查阅人应出示身份证,经酒店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查阅手续。

6.

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由保管人员陪同,查阅的会计档案需保持原样,不得拆抽涂改,如需复印的,须经酒店财务负责人同意,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出错。

7.

档案销毁时,应指定专人鉴定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酒店总经理同意批准后,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8.

对酒店财务管理系统必须每月进行数据备份,在每一财务年结束后必须打印出纸质的会计档案,并利用磁盘、移动硬盘等进行介质备份。

9.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财务部应派员监督,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认真核对销毁清册,销毁后在清册上签字盖章,财务部进行保存。

10.

本规定由酒店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时,以国家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附表: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表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发票、辅助收银报表5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四、

发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加强酒店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发票管理规定。

归口管理部门:由酒店财务部负责管理

实施细则:

(一)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发票由财务部派专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购买,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建立发票发放档案。各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发票管理人到财务部统一领用,发票管理落实到班次、落实到个人。

(二)发票的开具

1、酒店在对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发票规定的限额使用。

3、发票不得拆分,必须套写并且连号使用。

4、

发票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制。填制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填写时必须细化到具体单位或个人)、填制日期、经营业务内容、金额、结算方式、经办人。

5、

作废的发票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一式三联一起保管,不得撕毁。本班次使用的发票应将记账联连同客人消费账单订在一切交财务部审核;本班未使用完的发票应做好交班记录,加强交接管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应由部门发票管理人及时交回财务部注销。

(三)发票检查

1、财务部审计人员、发票管理人员可以随时对各经营点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收银员必须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发票领用、保管、开具、缴销。

(四)违规使用发票的处罚

1、发现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罚款五十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违章金额的

100%

罚款。

2、

赠送空白发票,代开、虚开发票等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一律予以除名,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发票开具有特殊要求时,必须提前报请总经理批示,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

备用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原则:经营业务必需、监督措施严格、金额大小适度。

范围:前台、餐饮等营业点的收银找零、外币兑换业务、零星物资采购、小额业务费用支付等。

管理:

1、

备用金配备方式:

收银点:

一次领出、班次交接。

业务部门:专人申请、专人保管、部门使用

2、

备用金配备额度:

前台收银点:12000.00元

餐饮收银点:300.00元

采购员:

5000.00元

3、

备用金管理

各收银点备用金的领取,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借款单。申请领用单注明具体收银点及领用金额,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各收银点设置备用金交接登记簿,序时记录备用金使用和交接情况。

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申请备用金,定专人办理申请领用手续。备用金领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业务部门领用的备用金,每年末全额交回财务部销账,第二年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控制:

1、

收银员、业务部门保管人必须随时保持备用金数额完整,不得白条抵库、短缺和私自挪用。

2、

建立不定期的抽查制度。由财务部门派人不定期地对持有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检查,发现长款,应如数上交;发现短款,应付赔偿责任。

3、

备用金交接,必须由交接双方当面点清,并在交接簿上签字,明确经济责任。

一、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的:

规范酒店经济活动,明确合同订立各方权利义务,保证酒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酒店经营活动实际。

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行为规范并符合社会公德。

围:

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造和维修、接受劳务、出租承租资产、提供劳务、提供服务、销售商品、融资借款等。

合同的订立:

1、

与酒店订立合同的当事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话通知等其他形式均不得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

4、

对外订立合同的类型主要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务合同等。

5、

合同的条款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含具体内容由签订合同各方约定,但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签订合同方的名称或姓名:必须使用合同订立各方的法定名称。

标的:明确货物、劳务、服务、工程项目等的名称或性质,描述准确、明白。

数量:有数量要求的,必须明确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

质量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双方协商标准。

价款或报酬:价款的币种、具体金额、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具体,履约方式明确、清楚。

违约责任:故意、过错、不可抗力等因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计算方法,以及责任的免除等。

引起争议解决的方法: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为保障酒店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签订条款的缺陷、含混造成经济纠纷,合同条款和内容应客观、严谨、完整、明晰。

7、经济合同类型及基本格式附后。

合同的履行

1、

对合同具体约定内容,合同签订部门应严格履行酒店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因合同条款的疏漏或理解上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酒店声誉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合法程序处理,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解决,避免给酒店带来负面影响。

合同的管理:

1、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经济合同订立与管理的严肃性,各签订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引起高度和充分的重视。

2、

酒店对外有经济业务关系的各业务部门,因具体经济业务需要,均可经总经理授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应严格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经济合同,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控制。超过授权的合同,必须经总经理预先核准。

3、

合同的订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业务经办人与合约方拟订的经济合同,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后执行。

4、

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负责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备案制度。经济合同必须经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专用章保管人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对所签合同登记备案。

5、

由营销部部门加盖部门印章(未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的在酒店授权范围内的商务协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超过范围授权范围的或长包、挂账、租赁等协议必须按(4)款程序处理。

6、

订立的经济合同,在合同订立各方完善相关手续后,本酒店应至少留存二份原件,其中:一份留存签订合同的业务部门,作为执行合同的依据;一份交财务部,作为办理结算和进行财务监督的依据。

7、

各业务部门留存的经济合同,应按执行中、执行完毕、存在合同纠纷等情况,分类整理保存,便于查找翻阅。

8、

财务部门留存的经济合同,除按上述条款分类整理外,还应按合同类别进行整理归档。经济合同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每年末均应装订成册并进行登记,由合同留存部门设专人妥善保管。

9、

经济合同内容附有重要的经济活动信息和商业秘密,酒店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总经理批示,一律不得对外披露和揭示。

二、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合理计量资产价值,确保酒店该项资产完整和安全。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结合本单位经营活动实际。

酒店经营活动持有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1、

房屋及建筑物。

2、

机器设备:包括供电、供热、空调、通讯、洗涤、维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厨房设备等。

3、

工具、器具:大型工具、高级餐具、大型容器、计量器具、灯具等。

4、

运输工具:包括客车、轿车、货车、摩托车等。

5、

具:包括营业用家具、办公用家具、地毯等。

6、

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播放设备、音响设备、影像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等。

7、

娱乐设备:包括高级乐器、健身房设备等。

8、

其他设备:包括工艺摆设、消防设备等。

1、

购入固定资产:买价加发生的相关费用、税金等。

2、

自行建造:发生的全部支出。

3、

投资者投入:评估确认或协议、合同约定价格。

4、

接受捐赠:发票或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值。

5、

盘盈:重置完全价值。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员负责实物管理,财务部对酒店所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粘贴样签、设置账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表(卡)进行核算和监督。

日常管理

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图纸、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大型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工程部负责。

购置、转移与处置

置: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新购固定资产,部门经办人应填写“固定

资产购置申请单”,由部门经理签注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通过董事会批准。

移:充分、合理配置和使用现有资源,固定资产应有效的在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发生转移时,由移交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移交单”,经移交部门和接收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办理转移手续。

置:固定资产因闲置、损坏不能修复等原因,需变价处理或申请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处理、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处理或报废原因,经使用部门经理签注意见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在接到“固定资产处理、报废申请表”后,派人到现场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的处置,应报董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并由使用部门编制盘点表。每季末由财务部对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盘点出现盈亏,应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盈亏原因,报总经理审批提出处理意见。在明确责任后送财务部按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修理与维护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如在“三包”期内,由使用部门直接与维修单位联系,及时处理。超过质保期,应提出维修申请,报负责维修的部门审核。维修部门可自行维修处理的,及时修复;需向外报修的,提出维修方案,报总经理批示。

因使用者未按操作规程或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应查明事故原因,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有责任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出租或外借

酒店固定资产属经营活动必需的经济资源,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或外借。确因经营业务需要,出租或外借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与承租方或借用方订立协议(合同)报总经理审批,并在财务部备案。

酒店大型或重要固定资产的出租或外借,应经董事会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

1、

折旧范围:除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

2、

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

3、

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原值的3%。

4、

折旧年限:(充分考虑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合理计量资产价值)

房屋建筑物

25年

供电、供热、中央空调设备

10年

客车、轿车、货车

5年

各类家具

5年

通讯、洗涤、维修、计算机、

打印机、复印机、厨房设备

5年

各类电器及影视设备

5年

地毯、健身、消防设备、工艺摆设

5年

高级乐器

10年

5、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

七、其它:

1、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

目的: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控制费用、执行有据。

二、

原则:

标准统一、规定限额、分项核算、调剂使用、超支自理。

三、

依据:

依据《重庆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活动实际。

四、

市外交通费开支标准:

1、火车:

硬卧

2、轮船:三等舱

3、飞机:经济舱

4、其他交通工具:实报实销

五、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原则上使用本单位车辆,特殊情况发生的出租车费、公交车费等,由报销人说明事由,经部门经理审核批注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报销。

五、

住宿费开支标准:

1、市外住宿:100元/晚

2、市内住宿:80元/晚

七、伙食补助费:

1、市外每天30元/人

2、市内每餐5元/人

八、具体规定:

1、市外出差人员,应严格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路线、定交通工具和费用标准。

2、乘坐飞机应严格控制。一般人员因任务紧急或特殊原因乘坐飞机,应事先经总经理审批,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乘坐飞机,应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硬座而不买卧铺票的,按硬座与卧铺票价差额的50%计发补贴。(另加收的空调等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内)

4、市外出差,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一般情况只报销公交车费,特殊情况说明事由,可酌情报销出租车费。

5、住宿费高于开支标准,由出差人员自理。特殊情况应经总经理特批。住宿费低于开支标准,按差额的50%补贴给出差人员。

6、市内出差,一般不报住宿费。确因业务需要在外住宿,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

7、因工作需要,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另行发给伙食补助费20元。

8、市内出差,在主城区范围内,超过就餐时间误餐,原则上只报一餐伙食补助费。超出主城区范围,当天可返回的,按市内伙食费三餐15元/人计算;当天不能返回的,按市外伙食费补贴执行。

9、出差人员市外出差,一律不报加班费、夜班费。

10、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一律限额凭据报销。

11、出差人员因保管不善丢失车船票等,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提供旁证材料,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九、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十、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行。

科苑大酒店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业务招待及内部消费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规范酒店管理,严格控制酒店支出,同时为了促进酒店员工内部消费意识,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酒店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特制度本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离店外出执行公务、酒店业务拓展、处理酒店公共关系、酒店管理人员在店内部消费等。

三、

审批权限

1、

酒店业务宴请由酒店总经理审批;

2、

酒店销售人员因接待来访客户时可在大堂吧使用茶水。在核定金额范围内(按内部价格100.00元/月核定)由营销总监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标准的,必须报酒店总经理审批。

3、

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或个人需要在酒店大堂吧消费按财务部审定的内部消费价格结算,可签单挂账月末从管理人员工资中扣除。

4、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的酒店管理人员内部工作餐按员工餐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填写业务宴请单。

四、

实施细则

2

业务宴请用餐

1、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均应事先填制业务接待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档。

2、

酒店业务宴请原则上在本酒店自主经营的餐厅进行,食品按对客销售价的60%计算,香烟、酒水按酒店成本价计算。

3、

如因重要接待需在外就餐的,需在业务接待申请单上注明,并报请总经理审批。

五、

监督机制:

1、业务招待用的酒水、香烟、小礼品等的支出,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执行管理,但必须严格控制掌握。具体要求是:

1)

酒水:招待用的酒水原则上只提供啤酒,如有需要使用其他酒水的必须根据酒店现有库存酒水品种提供,不得私自外购。

2)

香烟:招待使用的香烟不能以整条的形式提供,根据具体接待情况提供。

3)

小礼品的使用:由使用部门提交计划交人力资源部。

以上酒店招待用的酒水、香烟、小礼品的领用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到库房办理领用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各部门领取。

2、

人力资源部对每月各部门的业务宴请必须做好监督管理,每月与财务部对酒店所发生的业务宴请进行审核。

3、

餐饮、客房等经营部门,在未接到批准的业务招待申请单就擅自提供消费的,一经查出其费用由提供其消费的经营部门经理全额承担,并作出严肃的纪律处理。

挂账协议管理及结算办法

一、

管理目的:

操作规范、执行有据;加强内部控制、减少坏账损失。

二、

管理原则:

根据签订协议单位消费实际分别对待和执行。

三、

管理依据:

酒店《经济合同订立与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四、

具体规定:

1、

营销部与客户签订协议时就校内或校外单位分别对待。

2、

协议的签订:

1)

校内单位:营销部与校内各单位签订消费协议时,需对方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原则上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字。挂账协议经营销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

2)

校内教研室、课题组等协议单位确无公章或不能提供其资信的印章时,由协议单位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但需提供其身份证、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等能反映其资信的相关证明作为协议附件。挂账协议经营销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

3)

校外单位:营销部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时,需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订立协议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资信证明的证件。消费金额应根据协议单位资信情况实行总额控制,挂账消费结算时间应有明确的期间规定。挂账协议经营销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执行。

4)

无论校内或校外单位均需在协议上留下签单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签单人确切签名字样。协议单位凭授权签单人有效签名在酒店挂账消费。

3、

协议的传递与管理:

营销部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应将协议复印件在协议生效前分别送相关部门,但协议加盖印章之原件应送财务部登记归档。具体协议优惠条款由营销部输入电脑。

4、

协议的执行

酒店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营销部门送的有效协议提供消费及挂账,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款项催收

1)

校内协议单位挂账款项由财务部派员负责催收。

2)

校外协议单位挂账款项由营销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协议约定结算时间共同催收。

6、

协议单位信贷及资信情况分析

每半年,营销部、财务部及相关经营部门就协议单位的消费综合情况及信贷情况、资信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以便制定相关的营销和保贷政策。

五、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六、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2: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担保,管理办法,项目风险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制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第三条公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保证公

司担保业务评审制

度化,加强在保项目保前、保中、保后管理,有

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实行“审保分离”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担保项目风险评审、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为风险管理

部。

第二章

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评定担保项目质量的有关风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负责组织、协调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定工作(风险分类评定办法另定)。

第六条负责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及保函或保证合同审查。

第七条负责督促并协助业务部门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

第八条负责损失类代偿项目管理。

第九条规范前台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担保业务评价体系。

第十条规范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促进科学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担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负责在保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负责担保项目阶段性风险评价,定期报送风险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风险管理后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图)。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流程(图)。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的五个阶段。风险预警

→风险预控

→风险监

→风险处理

→风险后评价。

第四章

担保业务报批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报批。

担保业务部填写《担保业务报批表》(见附件一)连同初审合格的

各项报批材料(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反担保资

料、《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其他附件材

料),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

性、真实性、有效性。

1、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报批条件。

3、审查企业主体资料、财务资料、项目资料钩稽关系是否对应,判

断企业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项目评审人员会同业务人员

现场查看、核对)。

4、审查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是否完整。

5、审查《担保项目申请书》、《担保项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数

据准确性,担保评价结论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6、审查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及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担保操作规程》要求。

7、审查担保费率是否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8、提请担保业务部补充资料或做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风险评审工作步骤。

(一)制定评审计划。根据项目类型、金额、期限、主要风险因素

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

(二)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资料分析。

(四)独立评审委员审查(必要时)。

(五)风险评审内容及结论。形成《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

(附件二)。

《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主要内容有:

1、企业风险评价。

2、项目风险评价。

3、反担保措施风险评价。

4、结论与建议。

项目评审意见分为两类:同意、不同意。

1)同意。将《担保业务报批表》、《担保业务风险评审报告书》以

及其他附件资料提交会议评审。

2)不同意。填写《报批担保业务风险审查否决通知书》(附件三)

及时通知各业务部门。

(六)项目风险评审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内。

(七)将评审结论为“同意”的项目提交会议审批。

(八)担保业务审批批复。出具《报批担保业务审批通知书》(附

件四),董事会成员凭此通知签署意见。

第六章

保函出具与保证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外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

时,应预先填制《合同审核表》连同主合同、保证合同或保函,送

风险管理部进行合同性文件审查,在确定保证项下主合同真实、合

法、有效,且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落实应先于《保函》、《保证合同》的出具

或签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部最迟

不得超过《保函》、《保证合同》出具或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担保业务部按时落

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质物、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其他载明公司享有权利的反担

保法律文件,风险管理应在办妥反担保手续后两日内登记造册,实

行按户保存、归档。

第七章

在保项目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项目风险管理流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分为:保前

管理、保中管理、保后管理。

(一)保前风险管理。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制定

培训计划,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能力。

(二)保中风险管理。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担保项目进行风险

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三)保后风险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

1)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标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2)在保项目风险认定。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跟踪检查后提出意

见,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认定。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定期进行分类认

定;风险管理部对分类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后报送公司分管副总经

理、总经理。

3)风险控制与处理。主要包括:签订还款履约计划、增加抵(质)

押物、追加保证人,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处置抵、质押物、提起

诉讼等方式。

2、在保项目日常风险管理。

1)督促风险管理部与担保业务部共同按《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定期

进行保后检查,按时报送《在保项目跟踪检→查表》。

2)每月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报送《审批项目一览表》、《在保

项目情况一览表》。

3)建立《在保项目风险管理台帐》。

4)加强担保项目风险监管,按季报送担保风险监管报告,重大风险

事项及时报送。

第八章

代偿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项目概念。担保项目的代偿是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的项目,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照《保证合同》所

规定的主债务种类、数额以及担保范围所承担责任范围,代债务人

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第二十七条

非损失类代偿项目由担保业务部经营;非损失类代偿项

目处置方案在报送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同时,送风险管理部备

案。

第二十八条

列入损失类的担保代偿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营(以下代

偿项目均指损失类)。

第二十九条

担保代偿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交接。风险管理部在风险分类认定结束3个工作日内与

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办理损失类担保代偿项目交接手续。

(二)代偿前核查。

1、审查原始合同,确认双方义务。

2、审查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风险管理人员对代偿核查资料分析

总结,制定代偿项目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代偿资金回收。风险管理人员以现金方式收取代偿资金时应

坚持双人办理制度;收取的代偿资金须于当日缴存财务部。以其他

方式取得的追偿资金依照《操作规程》相关条款办理。

(五)代偿损失核销。对不能回收的代偿损失提交公司决策层讨论

同意核销后,通知财务部门帐销案存(保留追索权)。

第九章

工程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担保主要业务品种: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付款保

证、预付款退款保证、工程质量及维修保证、工程完工保证等。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重点关注企业各项许可证的完整

性、合法性。

(二)审查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通过对承包商或

开发商以往业绩、资信状况、资质等级、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评审,确定承包商或业主的履约信用与履约能力。

(三)审查对工程造价合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建设部建市

〔2004〕137号《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相关规定。

(四)审查担保业务部工程担保调查报告,提出评价。

(五)审查工程担保合同是否明确了保证担保方式、保证范围、保

证期限、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特定的受益人、保证范

围、保证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委托人、受益人

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六)分析建设项目特定的地域、法律环境、自然条件及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对保证担保潜在的风险影响,提出风险防范意见。

第三十二条、工程担保保证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工程造价总额的10%-

15%;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工程担保约定的工程主合同期

限的30—180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程担保合同只以信开的方式对外出具。

第三十五条

工程担保合同签收回执视同担保合同管理。

第十章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产保全担保概念。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财产保

全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承诺提供保证或

物的担保,反担保人为申请人依约履行债务向担保人提供担保,申

请人依约支付费用的业务。财产保全担保根据起诉成立时间分为诉

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主要内容。依据《民事诉讼

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当事

人)起诉资格,提交公司的主体资料、诉状、仲裁书、诉前保全申

请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诉讼证据、反担保

资料等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提出风险管理意见。财

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管理和诉讼财产保

全担保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

时其对外担保和银行贷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申请人当期净资产总

额的6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保证方式的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申请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行使

代位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第四十一条

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以诉讼案件终止期限为限。

第四十二条

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保函时必须约定“人民法院在发生法

律效力的文书执行时,或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并作出

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15日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逾期不起诉的,

担保责任解除”。

第四十三条

财产保全担保额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额为限。

第四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

求,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二)审查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

法》关于“非常情况”、“情况紧急”的定义。核查被申请人是否

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

(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是否明确“给付”之诉。

(四)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

效;拟诉标的及请求是否准确、合理、合法。

(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操作规程》要

求。

(六)其他审查。

第四十五条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风险审查要点。

(一)审查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资料完整性、齐全性、一致性;诉讼

案件法院是否受理。

(二)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要

求,申请人是否是当事人。

(三)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是否属于申请人拥有。

(五)审查诉讼证据是否完整。

(六)审查申请人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七)审查申请人、涉案标的是否符合起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八)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

程》要求。

(九)其他审查。

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9

篇3: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张鸿铭2014年1月13日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6号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鸿铭

2014年1月13日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

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港口作业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港口经营无关的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位于港区内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属于实施备案管理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备案后10日内,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建成后,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未经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港口经营人的装卸工艺、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改造经许可经营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改造手续。

港口经营人不得使用正在进行改造的码头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码头设施改造期间,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设施从事港口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市港航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停泊秩序。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区域内按照设计荷载堆载货物,堆场、仓库等应当设置不同类型货物堆载限高标志,不得超限堆载。

第二十三条

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施封闭管理。港口范围内的码头、仓库、堆场、客运站、办公区、候工区等功能区域应当划分明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作业场所设置灭火、防雷、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区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筒仓码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两次安全现状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

经安全现状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按照港口作业区域的经营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救急物资,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演练。

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可以对港口经营人实施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经营人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港口经营人诚信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从事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港口岸线日常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港口岸线恢复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或者超过船舶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调度船舶,维持码头前沿泊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货物堆载限高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设计荷载堆载货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区域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港口作业区实施封闭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灭火、防雷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港口作业操作规程实施吊装、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实施船舶靠离泊作业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港口设施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港口应急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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