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作业,管理制度,审批,危险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术语和定义(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
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五、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安全环保部是以上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确定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类型;
2、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4、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和台账登记。
(二)动力装备部
动力装备部为公司内部危险作业的实施部门,负责:
1、履行见证作业的原则,没有危险作业申请单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
2、严格按照各项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3、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5、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三)各事业部、各部门
各事业部、各部门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为危险作业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
1、申请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并对作业现场负全面责任;
2、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
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与接口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宣贯此制度,并监督其按我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4、作业部位负责人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审批人以及安全环保部采取措施;
5、在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六、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1、由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车间)兼职安全员开具危险作业审批表,同时做好作业区域的清理、隔离、环境分析等准备工作,指派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
2、作业执行部门(动力装备部)委派作业人员,作业负责人进行作业现场准备工作及安全条件的核查确认,负责人、作业人在作业审批表相关栏里签字确认。
3、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终审人签字确认后,需要安全环保部备案方可进行作业。
4、安全环保部部接到危险作业(动土)申请、危险作业(有限空间)申请及一级危险作业申请表后,委派安全员到作业现场全面核查作业安全条件,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及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确认无问题后,签字批准。
5、危险作业审批表必须经作业负责人完工验收签字确认后,将原件交由安全环保部存档,复印件留存在作业部门,保存期
2
年。安全环保部将危险作业审批表存入台帐。
七、危险作业管理
(一)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距地面
2
米以上的空中和处所进行保洁、刷漆、修复或从事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均视为高空高处作业。
1、高空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空作业防护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有害因素写入《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前,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并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对象,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4053.1
和
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7059
和
GB12142
的要求。
(6)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验收,验收人合格后进行签字。
3、《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管理
(1)三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可以由事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
(2)二级高处作业报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
(3)一级、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
(4)《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有效期
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
(二)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动火作业分级
(1)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a)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b)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c)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一级动火作业
a)禁火区域内。
b)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c)各种受压设备。
d)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e)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f)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进入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碱液、硫酸等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经现场负责人验收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管理
(1)《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a)
动火作业申请人须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审批流程进行办理。
b)
办理好《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c)
《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审批表的动火作业管理。
d)
《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审批
a)
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b)
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审批。
c)
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表由动火点所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批。
(3)《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的有效期限
a)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
8
h。
b)
三级动火作业的申请表有效期不超过
72h。
c)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表。
(三)临时用电作业
1、
临时用电架设要求
(1)电气临时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胶线,无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外包可靠不得超过
2
个,潮湿地不得有接头。
(2)安全地载流量,应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单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额定电机流量。多台电机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最大电机额定的电流量加上其余电机的额定电流量,计算负荷载电流量。
(3)悬空架设时,距地高度,室内应大于
2.5
米,室外应大于
4.5
米,跨越道路应大于
6
米,如确需拖地架设应可靠套管,防止移动损坏,割断电线措施。
(4)架设时应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等构件物上挂线。
(5)临时线应有一台总开关控制,每分路应有熔断器;
(6)熔断额定电流不≤(1.1.5-2.5)×最大容量电机额定电流+其余额定电机电流之和。
(7)接地(或接零)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金属构件均应有良好接地线(接零线)。
(8)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
0.3
米。
(9)电气临时线与广播线、电视线一般不宜同杆架设。如受线路走廓限制,需同杆架设时,应经线杆主管部门同意,但两线间距应不小于
1.5
米。
(10)易燃、易爆、腐蚀、浇注、辗压场所,严禁接临时线。
凡未经动力装备部批准或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临时线。动力装备部工作人员在巡回检查中一经发现查实有权制止。由此对生产产量、质量等造成的影响由使用部门负责,并作违章违规处罚,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其责任。
2、《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管理
(1)《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审核部门为动力装备部,实施电工接到由动力装备部审核批准的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单后,方能按要求进行接电气临时线。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电气临时线,电工有权拒绝。
(2)基建施工的电气临时线,可按基建建设项目施工期为限。
(3)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按电气安装规程的电气临时线,均属于电气临时线,安全环保部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并对电工违章作业和机动部门作出教育和处罚。
(4)电气临时线使用时间为
15
天,电气临时线使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前一天内再办理延长手续,仍由原动力装备部和安全环保部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总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30
天)。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安装正式线路。
(5)电气临时线完工后,由使用单位通知电工拆除,拆除后由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四)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
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没有《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严禁动土作业。
(2)作业前,申请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3)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核和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使用安全性能达标的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作业时应戴合格的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c)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
0.8m,高度不得超过
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e)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9)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
(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管理
(1)动土作业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或审批意见。动土作业的最终审核部门为安全环保部。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严禁一证多用。
(3)严禁涂改、转借《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分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2)检测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3)各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部门安全员对其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检查确认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及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4)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部作业,要规范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7)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b)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c)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e)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f)
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8)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9)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150分钟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10)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11)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汇报,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管理
(1)有限空间作业申请人须按《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有限空间作业最终审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3)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行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4)作业完成后,验收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入口。
八、考核
1、凡未按本制度办理申请、审批程序,且作业所在部门独自作业的或让其他无操作证人员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500
元/次罚款;
(2)无操作证作业人处
300
元/次罚款。
2、凡未按本制度办理申请、审批程序,而作业执行部门擅自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300
元/次罚款;
(2)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处
300
元/次罚款,作业人
200
元/次罚款。
3、未按本制度要求正确填写作业申请表或作业申请表栏目内无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作业执行部门擅自作业的,给予以下处罚:
(1)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处
200
元/次罚款;
(2)作业执行部门负责人处
200
元/次罚款,作业人
100
元/次罚款。
4、违反以上各危险作业操作安全要求及其他作业审批要求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警告、全厂通报、并处
100-500
元/次人民币的罚款。
5、若因上述问题作造成事故严重后果的,公司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处,同时移交当事人至安监、公安等机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由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及解释。
2、本规定如果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各子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以下文件同日起作废:《aqhb51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aqhb52
电气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aqhb0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aqhb07
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十、附件
1、危险作业(高处)审批表
2、危险作业(动火)审批表
3、危险作业(临时用电)审批表
4、危险作业(动土)审批表
5、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审批表
6、危险作业审批台账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Q/SG
G13.14-2018
(一)具体内容节标题(节,标题2
四号黑体)
1、条标题(条,标题3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a)
××××××××××;(小四宋体)
b)
××××××××××;(小四宋体)
a)
××××××××××。(小四宋体)
2、条标题(条,标题3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二)具体内容节标题(节,标题2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四、其他(章,标题1
四号黑体)
正文内容××××××××××××××××××××××××××××××××××××××××××××××××××××××××××××××××××××××××××××××××××××××××××××××××××××××××××××××××××××××××××××××××××××××××××××××××××××××××××××××××××××××××××××××××××××××××××××××××××××××××××××××××××××××××××××××××××××××××××××××××××××××××××××(小四宋体)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2
篇2: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天然气,公司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创新发展、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领导组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企业及其所属输气管道、CNG加气站、运输车队等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咨询、检验、评价,并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十九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站(队)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企业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公务车辆和天然气重卡车队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四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六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公司本部,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领导组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考核罚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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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施工安全,项目
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屏障事业部目录一、安全责任制2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2三、安全教育4四、安全管理制度6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项目部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职责、安全制度、安全培训与教育等,以确保职工的人身、公司财产安
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屏障事业部
目
录
一、安全责任制2
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2
三、安全教育4
四、安全管理制度6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项目部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职责、安全制度、安全培训与教育等,以确保职工的人身、公司财产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全体项目部、各职工安全生产一级教育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
公司落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
2、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等是各自负责事务的安全责任人;
3、各班组长是本班的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
4、各岗位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对项目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组织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防范技术教育;
4、组织各班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5、组织施工现场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司质、安部。
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等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通过班前会议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宣传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作业员一切违章作业行为;
6、负责本辖区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学习安全防范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或上、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严谨作业,严格执行作业工艺要求。
4、正确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三、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与教育是公司、项目部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公司、项目部为保证每位员工的安全,将对每位员工进行科学而系统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安全培训与教育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3、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使用新材料之前,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员工岗位调动、项目调动及复工前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新进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及分包班组等),均须经过公司(质安部、项目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a.公司教育(一级),由质、安部组织,教育内容可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系列一级教育内容进行培训;
b.项目部教育(二级),由项目经理负责,教育内容包括:项目现场生产施工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等。要求在员工新进当天给予培训;
c.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施工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要求在员工上岗作业前培训完毕。
2)各项目之间调动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可由培训人员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合格的记录于《三级制安全教育登记表》,并报一份于质、安部存档;不合格的,继续培训,直至合格后方可上岗。
日常教育
1、各项目经常利用会议、工作交流沟通等渠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
2、利用安全教育专栏、音影资料等多种形式对项目部全体人员开展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
3、质安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每月一次;
4、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三级制安全教育登记表》内。
特殊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三级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项目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2、范围:项目部全体员工。
3、责任者:项目部项目经理及所有管理者。
4、程序:
1)安全检查内容
a.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b.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c.查制度:查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各工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d.查生产工艺和作业员操作:一切作业活动是否按规定执行;
e.查设备:机械、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
2)安全检查形式
a.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以上,由质、安部组织,项目部管理层人员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质、安部汇总,提交项目部整改,质、安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b.项目部安全自查,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立即整改;
c.经常性检查:各级管理干部在生产现场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并做好完整记录;
d.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设备抢修,长期不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项目部负责开展。
3)检查后的整改
a.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项目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要求做到“三定”。即定项、定时、定人;
b.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目部,项目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c.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工作奖励、惩罚考核工作开展实效。
2、范围:项目部全体员工。
3、责任者: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者。
4、程序:
1)奖励
对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项目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a.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b.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
c.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d.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e.积极参加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2)奖励标准
a.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者(包括大班长)在全年工作中未发现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先进个人奖励:防渗工程1000元/人、房建工程2000元/人;
b.项目部当月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每月奖励100元,中层管理人员奖励50元。
3)惩罚
a.安全事故直接责任者;
b.安全事故发生班组、负责该班组的直接管理人员及间接管理人员;
c.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
d.违反安全要求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e.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者;
f.安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g.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h.其它各种违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i.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j.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惩罚标准:
A、经济罚、赔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以及事故责任而定。
1)公司责任:偶然性突发事件导致发生的事故及非人力抗拒的自然灾害。
2)个人责任:违反公司安全制度和本条例要求的一切个人行为活动导致发生的事故责任。
属于个人责任导致安全事故:
a.导致公司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且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项目部200元。
b.医疗费用在500~2000元(含2000元),但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直接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60%,项目部处罚1000元。
c.医疗费用在2000~5000元以内(含5000元),但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处罚1000元,直接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60%,项目部处罚2000元。
d.
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同时对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可处以罚款直接及间接责任人1000~2000元,项目部赔偿损失的5~50%。
B.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小过、大过、降级、辞退、开除。
C.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5)项目部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处以罚款
a.新人员工没有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而直接上岗的,给予50元/人罚款;
b.每周不召开安全周会的,或召开周会没有记录的及记录不交由质、安部存档的每次罚款100元;
c.每月不召开生产例会的,或召开例会没有记录的及记录不交由质、安部存档的,每次罚款500元。
d.质、安部巡查问题,责令整改的而没有及时整改的每次罚款500元。
e.每道工序施工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每次罚款300元。
f.现场危险源没有明显标识的,没有设置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200元。
g.不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每人每次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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