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项目,XX
XX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XX城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XX管委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
XX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XX城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XX管委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包括由XX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XX相关部门、区属各单位、投资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XX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XX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规划设计部、城市建设部、项目办、土地开发部、建设工程局、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办,抽调专人具体负责XX工程推进日常工作,项目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项目办具体负责所有项目的管理、协调、推进。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现场管理、质量安全、隐蔽签证。
第六条
领导小组对XX项目建设进行统一指挥、集中调度、分项督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项目建设任务;研究、协调、解决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投标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评审、概算调整、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备材料选型定价、结算办理等事项;分项督查项目推进、工程质量与安全及有关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推进情况的统计、汇总、督查、通报,并做好领导小组项目调度会的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落实到人,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合同审核签订、工程现场管理与协调、审计结算、备案与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指定专门人员,主动服务项目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规划分局指导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负责项目规划报批与协调工作,投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规划设计部负责项目立项和设计方案的确定,择优选择设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初步设计评审和重大设计变更。
国土分局做好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投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开发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城市建设部负责XX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协调、汇总。负责XX工程推进调度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经济发展部负责对接市发改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设、调概工作。
建设工程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指导、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时、主动地做好项目质量检测;负责监理、地勘队伍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组织质监站、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质量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管、安全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加强项目安全、施工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报建、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控制价评审、招标、施工许可等项目建设的所有前期工作,及时办理质监、安监和监理等手续。
第十一条
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投资公司摇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图编制,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项目评审价。项目预算未经评审,不得开标。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工作由投资公司依法组织实施。投资公司摇号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项目管理人、实施处、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会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与勘察、设计、图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采用格式文本或规范本本,具体程序执行XX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实施人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协调解决现场施工问题,检查监理及施工各项工作,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由投资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金额较大,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概算。项目工程概算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投资公司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七条
XX各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手续办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协调、监管、督查。
第四章
项目推进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听取各项目管理组、实施处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问题,对项目推进的总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日常调度会由常务副组长主持,涉及到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及相关分管领导参加。项目办负责拟定项目调度会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局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每月召开一次区属项目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调度会,调度情况在领导小组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五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投资公司实施人负责质监、安监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建处予以配合,资料收集后报市质监站、安监站办理质监、安监手续,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局会同市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质监员、安监员须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局、质监安监站对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及时书面通报项目工程管理部、投资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领导小组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报项目工程部同意后,认真执行。项目总监必须现场带班监理,监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局协调、督促质监站、安监站做好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工作,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资金效益,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XX财务管理办法,具体流程参见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按合同或协议实行计量拨付。项目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支付方式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决算审计后工程款的拨付不超过决算审计价的95%,其余5%做为质保金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按国家相关规定从相应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人员工资、油料费、汽车修理费、保险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等费用。由管委会统一支付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按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实施人及相关人员的工地补助,按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费从严控制,总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市发改委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管理费金额。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投资公司要立即提供项目审计所需资料,及时报送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结算或决算审计。对于施工单位送审的结算书,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承诺书,不得恶意报高结算,承诺超出核减额10%以上的,审计咨询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
第三十二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公司实施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市质监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投资公司在办理档案预验收、竣工规划核实、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及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
投资公司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同步办理项目移交管理手续。工程项目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需由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六条
XX市政园林局应加强项目移交管养的管理工作,并指导项目办、投资公司及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进行移交管养。
第三十七条
移交管养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含局属以外项目):
(一)建设单位向XX管委会提交项目工程移交管养申请;
(二)XX市政园林局组织管养部门进行相关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移交管养验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情节较轻的,在领导小组调度会上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自即日起,XX所有城建项目执行本办法。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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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培训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具体指: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和管理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类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日常安全培训。具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负责所属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年度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属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满足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与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八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
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防突工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述人员,以及煤矿特有工种,应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提升专业学历,分阶段达到学历要求。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和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班组长的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
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培训大纲参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执行。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培训大纲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安全培训教材;鼓励煤矿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培训计划,严格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承担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授课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班组长资格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考核严格按国家局或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组织进行;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考核标准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单位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发证单位应当自培训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规范管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组长,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B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须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集中检查活动。结合日常安全培训检查,全年检查培训机构数量要求达到总数的100%;检查煤矿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各类煤矿要安排专职部门,对所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三十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52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2日印发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晋煤培发【2010】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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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恒大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品牌建设,维护,集团,地产
恒大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预防和妥善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的损害程度,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建设及推广,是指企业为树立和提升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措施以及各类宣传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维护,是指企业为保持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
恒大地产集团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预防和妥善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的损害程度,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建设及推广,是指企业为树立和提升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措施以及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维护,是指企业为保持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含危机预防)的机制及管理。
第四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负责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规划和管理执行;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及全体员工负有建设、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主要工作内容:
1、品牌发展规划;
2、品牌视觉形象系统的建立、实施;
3、品牌宣传和公关活动的策划、推广及管理;
4、品牌危机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
品牌发展规划
第六条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营销品牌中心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次年度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年度品牌战略方案,营销品牌中心不定期制定阶段性品牌实施计划,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依照集团年度品牌战略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具体计划并执行,同时必须配合、落实集团整体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九条
年度品牌战略方案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年度品牌推广目标;
2、年度品牌推广主题;
3、实施计划;
4、执行策略和方法;
5、费用预算。
第三章
品牌视觉形象使用标准及品牌推广规范
第十条
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一条
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含企业概况、企业战略、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管理团队、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和公益活动、企业荣誉等),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市场竞争形势需要,营销品牌中心须及时对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进行补充、完善及调整,报集团审批后,发文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含基础标识部分及所有应用项目)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若确有特殊使用和宣传需要而上述手册中未曾界定、说明或在使用、宣传中遇到质疑、阻碍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须另行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口径
第十四条
设立集团和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分别代表集团和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并作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的标准口径和主张。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新闻发言人由集团总裁兼任;各分公司新闻发言人由各分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新闻发言人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对外发布某一(组)信息,回应某一(组)事件、新闻报道,但所授权对外发布、回应的标准口径和主张必须获得新闻发言人的书面确认;被授权者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内容及要求执行,不得有任何增减或变更。
第十七条
非新闻发言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人员),未获授权均不得对外擅自发布信息,不得向公众和媒体就相关事件、新闻报道作出任何回应。
第十八条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注意事宜:
1、集团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得到董事局审核确认;
2、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得到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凡涉及集团重
大战略决策、新闻事件、商业情报等,各分公司在对外发布时,必须报请集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注意事宜:
1、预先翔实了解相关事件和新闻报道的背景、社会影响及潜在的危机;
2、根据集团品牌战略方针、年度和阶段性品牌推广主题,预先策划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表达方式,以便对公众和媒体舆论作出有效、良性引导和监控;
3、任何时候,必须正面突出和维护集团领导人及集团品牌形象;
4、对一些专业性很强、很偏僻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预先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给出充分解答和说明。
第二十条
其他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定:
1、凡集团系统各单位需要对外发布广告及宣传信息时,必须将所需要发布的广告及宣传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渠道、发布规模和方式等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核执行;
2、各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新闻通稿等,必须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
第五章
公共关系及媒体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关系是指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与外部各相关单位、
团体、公众、媒体、客户(业主)及政府等之间的业务联系及其他交流活动;其中,媒体关系是最经常发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二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按照如下集团品牌公共关系准则指导和处理各类公共关系:
1、坚持集团品牌形象至上的工作理念,时时处处切实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2、与各公共关系中所涉及的单位(个人)保持真诚沟通,任何情况下,以保持双方良好的协商机制及互信合作为原则;
3、树立诚信、服务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杜绝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发生公共关系危机、矛盾和冲突时,必须以维护公司品牌为重,制定具体应对和处理方案,集团系统相关单位将方案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各分公司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在处理各合作商的关系中,必须加强合作商相关人员维护恒大品牌形象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还须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对各销售代理商进行恒大品牌管理及维护专项培训,避免销售活动中有损恒大品牌形象事件的发生;任何情况下,若未获得相关分公司董事长授权,销售代理商不得擅自接待媒体和向媒体发布任何有关恒大品牌(含楼盘)的信息及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建立媒体公关组,各分公司营销中心安排媒体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与各媒体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媒体公关人员工作职责和媒体关系处理准则:
1、保持与各媒体经常性的沟通,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合作及多层次人际关系;
2、了解和熟悉各媒体特点及运营方式,提高媒体公关水平和效率;
3、严格按照集团品牌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媒体广告发布及公关活动;
4、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禁止向任何媒体泄露集团系统各单位和各分公司任何尚未公开宣布的信息;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媒体作出任何业务或其他工作承诺;
6、制定各媒体关系维护建议和计划,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各媒体的动态;
7、每周一提供上周各媒体广告发布动态分析表,以便及时对相关媒体后续广告和宣传计划作出调整;
8、适时监控各媒体集团品牌推广形势,每月三日前提供上月各媒体集团品牌推广分析及评估,有效预防潜在品牌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每月一日前须将上月品牌建设及维护管理简报上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于每月五日前及时给出回复意见。
第六章
赞助、捐赠活动组织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集团本部赞助、捐赠活动由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策划,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分公司赞助、捐赠活动,应符合集团品牌形象建设推广策略及主题规划,各分公司营销部提出方案,费用20万元以下经分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费用20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第七章
各分公司企业对外评奖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凡涉及集团企业形象且需要申报数据的对外评选,各分公司必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各分公司不能以分公司名义代表集团参加国家级评选,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分公司名义参与当地组织的如企业实力、诚信度、竞争力等方面的评选,同时须全面审查评选的权威性、公正性及含金量。
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对外参与评奖,5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自行安排。5万元以上的对外评奖须报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各分公司项目对外参与评奖,3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自行安排。3万元以上的对外评奖必须报营销品牌中心审核,经集团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及项目所获奖项、荣誉要及时对外发布新闻宣传通稿,提升各分公司在当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所获奖牌、纪念品要及时存档,并形成电子版台帐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第八章
《恒大报》编辑、出版及发行管理规范
第三十四条
为办好《恒大报》,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均应建立并完善相关通讯员工作机制,以保障《恒大报》组稿的全面性、丰富性及文稿质量。各相关通讯员须按照营销品中心要求按时提交有关文稿。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各分公司通讯员设立要求及规定:
1、设立通讯员是确保集团及《恒大报》编辑小组及时、系统了解各单位、各分公司最新动态的必要手段。各单位、各分公司应将已确认的相关通讯员名单报营销品牌中心备案。
2、通讯员有人事变动的,各单位、各分公司应于变动后3日内重新安排指定通讯员,并向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提交新的通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讯人员本人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于3日内告知营销品牌中心《恒大报》编辑小组进行更新。各地新成立的分公司,原则上应在集团发文成立分公司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上述要求设置、确定通讯员,并将通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知营销品牌中心。
第九章
集团及各分公司企业网站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网站的管理单位及责任部门为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和集团总裁办;各分公司企业网站的管理部门及责任部门为分公司营销部。营销品牌中心及各分公司营销部分别负责集团网站和分公司网站的页面设计、内容更新、内容开发等业务处理;集团总裁办主要负责网站的设备、网络安全等技术保障事务。
第三十七条
对集团网站的密码管理,由营销品牌中心和信息中心各指定一人掌握进行网站业务处理的密码,不能向任何人透露。密码应定期更换,一般密码更换周期不长于15天,更新后的密码保管方式同前。各分公司网站的密码管理参照集团网站密码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及各分公司营销部应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对动态信息要尽量做到每日或每周更新1次。
第十章
品牌危机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品牌危机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个别、局部或特殊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品牌形象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四十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为集团品牌危机预防和处理的管理执行单位,各分公司营销中心具体负责分公司品牌危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和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负责全体员工的品牌危机预防及处理专项培训,树立全员危机意识,提高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在出现品牌危机时的应急处理能力、技巧和效率。
第四十二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应对各种潜在的品牌危机保持高度敏感和警惕,以便最大限度的将可能出现和扩大的品牌危机事件(含负面新闻报道)予以化解。
第四十三条
集体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一旦发现任何品牌危机苗头,必须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含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特点、危害分析及目前处理结果等)口头或书面汇总后报请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处理执行。
第四十四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品牌危机事件,必须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方式向集团营销品牌中心汇报,营销品牌中心请示集团总裁或董事局主席后立即予以处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就相关危机事件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一章
品牌责任机制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将品牌建设及维护方面的内容纳入对员工的综合考评和
“失职问责”的管理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建立如下责任机制和处理办法:
1、未按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或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使用者,扣罚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500元、相关部门经理300元;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发布广告和宣传信息,扣罚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1000元、相关部门经理500元;
3、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4、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若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某些言行引起公众反感或非议并导致在媒体或其他公共场合曝光、造成对集团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者,一经查实,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5、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发现品牌危机事件而未及时上报或瞒报、不进行如实上报,一经查实,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6、相关单位(个人)发生品牌危机事件后,未及时处理或未能按照相关审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给予降级降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7、品牌危机事件发生及处理后,营销品牌中心须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集团管理监察中心(同时抄报集团总裁),由管理监察中心及时进行调查后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