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玉米买卖合同
麸皮销售合同
签约地点:眉山市金字塔饲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30323-01
签约时间:2013年3月23日
卖方:东坡区鑫达农副产品经营部
买方:眉山市金字塔饲料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产品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质量应符合:水份不高于14%,杂质不高于5%,蛋白含量大于或等于16%,无发酵、霉变、异味异嗅、掺杂掺假等,其他指标符合(1999)国标一等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时间
交货地点:眉山市金字塔饲料有限公司
交货方式:送货到需方仓库
交货时间:2013年4月15日前必须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
五、结算方式:交完货7日之内付款。
六、违约方式: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未完成,由卖方负全部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卖方:买 方:眉山市金字塔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传真:
篇二:玉米购销合同
玉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201009001
签约时间:2010-9-7
签约地点:大连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
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09)二等玉米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
3. 交货地点:大连北良港平仓交货。
4. 交货时间:2010年10月01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双方根据合同执行进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预付500万货款并于九月底前把货装完后三日内结清余款,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传真件有效。
供方:桦甸市鹏达工贸有限公司需方:厦门中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供方代表:供方代表:
传真:0411-82748001∕0432-66252088 传真:0592-5813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桦甸市支行
帐号:0802260119200036527
篇三:玉米购销合作协议书
玉米购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模式
甲方负责收购散玉米,并烘干至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根据当时港口市场价格制定甲方出库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定价格、数量、质量、日期。乙方确定出库运输方式。若乙方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将玉米倒运至铁路站台结算;乙方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甲方负责出库装车后结算。
第二条:玉米的数量、质量
1、玉米的数量:≥10万 (单位:吨)
2、玉米的质量(2等老标准):容重≥685g/L 霉变粒≤1.0% 杂质含量≤1.0%水分含量≤15.0%色泽、气味:正常
第三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
1、将当地收购散玉米市场波动价格及时与乙方沟通;
2、每天将场地收购潮玉米及烘干后玉米数量通知乙方;
3、采取铁路运输方式,帮助协调铁路部门保证及时装车。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组织人力及时装车。
4、随时化验玉米质量,将化验单据提供乙方。
5、确定出库联系人,将出库车号、数量及时反馈乙方。
6、协议期间内不允许将烘干后玉米出售第三方。
7、提供乙方有效单据。
乙方:
1、根据当时港口价格及时确定出库价格通知机房。
2、根据烘干后玉米数量确定出库方式,保证运力。
3、组织好人力保证玉米到港后及时卸车,并单车化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卸车反馈甲方征求处理意见。
4、确定接货联系人,根据甲方提供单据及时核对玉米数量、质量。
第四条:验收方法
1、按照国家制定的玉米检测标准,对甲乙双方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如产生异议,可提交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2、甲方在接到乙方质量、数量异议后,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可提出书面异议,注明运输车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数量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玉米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协议纠纷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时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协议期
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
甲方(供货单位):
负责人:
乙方(购货单位):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2011年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