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商合同 本文关键词:经销商,合同,产品
产品经销商合同 本文简介:产品经销商合同第一条:约因制造商名称山东东旭热能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山东博兴工业园(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经销商(简称经销商),经销商名称,其公司法定地址.经销商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
产品经销商合同 本文内容:
产品经销商合同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名称山东东旭热能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山东博兴工业园(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
(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经销商(简称经销商),经销商名称,其公司法定地址
.
经销商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经销商不得在指定区域外销售,一经发现可处罚金最低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经销商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经销商无权代理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对制造商具有约束的合约.经销商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经销商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经销商是
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经销商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经销所得利益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经营与合作方式(二选一)
a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缴制造商
万元服务信誉保证金,合同终止前无息返还,(价格详见合同附页“省市经销商价格表“)
b方案
签署经销协议后三日内,经销商首次订货
最低10套设备价格执行省市经销商价格表中的最高价格.
1,协议签订后,可将有关市场推广人员送由制造商培训.以及在制造商策划下的进行终端建设.
2,每次订货以传真为准,提前一周,款到发货.每次订货量不低于10台.
第五条
订货,付款及货运
1,经销商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附订货明细单
2,经销商向制造商订货时,须填写“加工定做合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山东以外地区,乙方应在付款后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经销商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收货物,如有商品损坏,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产品如出现自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维修退换.以下情况如有发生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1.在安装中不按安装手册中的要求违章操作的;2.所用的气源不合格和或现场条件恶劣的;3.经销商安装在用户的使用地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不符合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及国家燃气用具检测中心标准要求的.
5,经销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五十套设备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
天内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返利销售优惠政策,年销售东旭系列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在50台以上100台以内(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年销售在200台以内(包括贰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内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东旭“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经销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经销商承担.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经销商凡是所做的产品宣传依据必须提供给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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