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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余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条例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尚不够处分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可分别进行个别教育、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至20学时的;

  (二)考试舞弊,情节轻微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偷窃行为或抢劫行为,情节较轻的;

  (五)有赌博行为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的;

  (七)参与、唆使打架的;

  (八)因过失造成少量公私财物毁坏,拒不赔偿的;

  (九)隐瞒、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偷看并传播、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录像,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抽烟、喝酒、出入网吧或游戏机厅,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违章使用学生证,有损学校声誉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在—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至40学时的;

  (二)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的;

  (四)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拒不赔偿的;

  (五)有偷窃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敲诈行骗行为的;

  (七)参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参与、唆使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有流氓行为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十一)抽烟、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执行参照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法规):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二)组织、煽动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

  (四)唆使、组织、参与打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五)有侮辱妇女及其他流氓行为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六)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后果严重的;

  (七)进行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的;

  (九)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十)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影响极杯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处理。处理前要同本人和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将认真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结论,答复学生。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但时间超过一年未被发现的行为,学校原则上不予追究,但行为人再次违反本条例的,学校将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分,但由于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有立功表现的,学校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欺骗组织、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一般由班主任首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学生所犯错误事实材料及处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对于记过以上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向全校师生宣布。

  第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从批准之日起,警告和严重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一年。期满后,有明显悔改表现的,要本人申请,按审批程序,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过半,错误已改正,并有特别表现甚至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其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生处统一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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