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制度 1、 全面负责旅馆的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广大旅 客的安全。 2、 积极宣传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 定》,检查落实情况,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治保工作。 3、 认真检查旅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遵纪守法、提 高警惕、保守机密,注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 认真检查防火、防盗、防抢、防事故及“四防”工作的落实情 况,做到以防为主,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 对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做到人人重视安全工作,层层把关。 6、 对已经发生的事故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及公 安机关报告。
旅馆登记验证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记制度、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保管制度、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据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条文。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