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明天小编来为你们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唐代纳妾七出三不休这个好多人还不晓得,如今让我们一上去瞧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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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的结婚和现代有何区别,主要有什么手续
古时的结婚和现代的结婚的区别如下:
第一:唐代结婚的方法有三种,而如今结婚只有两种形式。
唐代结婚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女方单方面的用“七出之条”休妻,在唐代的时侯因为女人的地位很高,女性的地位十分的贱民,所以说女子只要觉得自己的儿子犯了七出之条上面的任意一条,都可以一纸休书把儿子休掉。其实男子倘若不认可也可以到官府去申诉,倘若连官府都同意的话,这么男子就要拿着休书离开夫家了。
第二种就是和离,这些就是和平分手,双方商量好觉得都不乐意继续生活下去,就可以当当地的政府部门递交和离的申请,之后部门批准签章之后就生效了。第三种就是义绝,这些方法就是官方认定的必须结婚的方法,官府强制性的要求双方结婚,通常可能是君王或则高官下达的命令。
现代结婚的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合同结婚,一种是控告结婚。现今结婚须要民政局签章发布一个结婚证,或则法院出台的容许结婚书,之后再到民政局代办结婚手续才算是最终结婚成功,只有领到了结婚证的绿本能够领到。
第二:唐代结婚更容易,现代结婚复杂一些。
唐代结婚一纸休书就可以完成,然而现代结婚通常政府会出现调处,自古以来有一种说法是劝和不劝离,因而结婚就显得十分的困难。若果是控告结婚的话,第一次开庭基本上都不会容许结婚的,而第一次排期就要好几个月,假如还要原告的话,可能又须要等待大半年甚至一五年的时间,所以说结婚是十分花费时间的,不是这么容易就可以成功的。这对于这些遭遇家暴的人来讲并不是保护婚姻的机制,反倒难以保证人身安全。
“妻”跟“妾”的区别是哪些﹖
一个女人只能同时有一个女儿,包括太后,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耳朵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平民之家,有平妻的说法。但平妻与妾地位等同,不可与正妻同日而语)
妻
“妻”是应母亲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
妾
妾则不然,不能算作即将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
历史记载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推行的婚姻制度。即母亲娶亲时,朱家必须以同姓女儿辈嫁妆。嫁妆过去的姐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姐妹媵妾的身分比女奴要高,那就毋须多说了。再往前,便即将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尽管承当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何呢?最初的诱因很简单——为妻的男子,家庭出身都要低于妾。妾通常都来自卑微低下的家庭,甚至是灭亡方奉献的礼品。因而,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朱家的赃物被称为“聘礼”,而成亲时给与的赃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女人,仍是已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庶子死了,妻子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嫡母,要另寻良家聘娶庶子。妾的身分,至此早已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违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夫妻一同服刑一年半的,并且完了照样得再婚。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男人便早已不是人了,母亲或庶子虐待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汇苑》:“妾,接也,言得会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他们只能与妻子亲密,却没有资格称夫妇。《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妻子共枕、为父亲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除此之外,中国唐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层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亲决定。其实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级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礼记》:“奔者为妾,母亲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如果小儿女们自由恋爱遇阻,相约私奔的话,则男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觉得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1]
古代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成亲,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即使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唐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女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瞧瞧,要是你儿子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孩子,你就算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由于要逼你成亲。“一夫一妻制”在唐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妻子,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拘役一年,你第二个女儿家也要被轻判,只不过减少一点罢了。所以绝婚和休妻的区别,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儿子,而是说你儿子死了,可以纳妾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除了要入狱,还要逼迫与二婆结婚。即使丈夫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由于“妾”不是“妻”,虽然妻子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女人,仍是已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庶子死了,妻子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嫡母,要另寻良家聘娶宠妾。《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就是说,假如你儿子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违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夫妻一同服刑一年半的,并且完了照样得再婚。妾的地位其实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边还有通房小妞,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着,但只能算奴才的身分的丫鬟。诸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小妞才会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姑母。在家庭中,尽管妻与妾的职责都是服侍父亲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然而,对于宫女和佣人来说,妾应当是主子。但是,妾在家庭中的权力却是很受限制,非常卑贱的。妾不能出席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纳入母亲家的亲族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孙辈(即庶子),也必须认即将父亲为“嫡母”,而生身父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孙辈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分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孙辈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妾,父亲可随便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两年”。但若果妾打骂儿子,则处罚得比妻打骂母亲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假如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害父亲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而妾在宗法治家庭中是没有哪些权力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并且,通常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孙辈的,其在家庭中的身分、地位、权利常常会急剧增强。据悉,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常常在妻、妾与妻子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关系。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起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惟有性生活,他们是与父亲一样享有权力的,但是,因为负有生育的职责,他们比父亲更优越,能经常与丈夫接触共宿。并且,假如母亲不在,妾不得与妻子熬夜相伴,必须在射精完毕后即离去。
唐代娶妾和娶妻婚宴的不同
娶妻是十分正规的,须要门当户对,占星命理,明媒正娶,女方所下彩礼和男方的陪嫁都非常优厚,离婚时须要“十里红装”的迎候亲队伍,男子着大红嫁衣,新娘披红挂彩乘马亲自送葬,队伍在官路上拥有优先通过权,大小高官都要回避,这是明朝时留下的传统。男子到女方家,女方需中门大开,高搭喜棚,所有门庭披红挂彩,遍请亲朋好友,拜天地父亲,然后告祖宗,入族谱,臣子娶皇后则通过午门等所有房门的中门,唐代除臣子也只有新科状元才会有此佳绩。婚前十日娶亲,父亲着仍着白衣,再者母亲为家庭内务之主,统领妻妾,管理家务,拥有对妾的惩罚和管理权。妾就简单多了,只需一乘小轿,由正门入女方家,不会送葬,嫁妆极少,通常也无聘礼,女方通常只请族内亲朋,只有内院才简单的挂几幅绸带,外边看不出此家在办喜事,婚前定亲,男子只能穿黑色上衣,妾在家庭中似乎也是主子,但也仅比下人强些,甚至不如管家或老家人混得开,倘若能生的一男半女,也需可入族谱。皇家的妃子答应等则由神武门入宫,虽也有个封爵仪式,但规模和隆重程度与大婚似乎难以同日而语。
唐代夫与妻妾的交往
在唐代家庭中,尽管妻与妾的职责都是服侍父亲、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嫡母和佣人来说,妾应当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力也是很受限制,非常卑贱的。首先,妾不能出席家族的祭祖,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纳入母亲家的亲族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孙辈(即庶子),也必须认即将父亲为“嫡母”,而生身父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孙辈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分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孙辈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姑母,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讨厌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侍女丫环也不把她置于眼中。赵姑母的亲生儿子探春并不认她为丈夫,也不认继母的女儿为父亲,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丈夫。父子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治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取代正妻生育的人。因为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正妻逝世后,必须再娶一个儿子,因而引起众多恶果。据悉,在与女友的关系中,假如说“夫为妻纲”,夫妇之间原本就不平等,这么,妾与妻子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儿子可随便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两年”。但若果妾打骂儿子,则处罚得比妻打骂母亲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假如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害父亲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而妾在宗法治家庭中是没有哪些权力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并且,通常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孙辈的,其在家庭中的身分、地位、权利常常会急剧增强。据悉,视门第、家庭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常常在妻、妾与妻子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关系。
星汉灿烂绝婚和纳妾的区别
绝婚是男女都可以提出,纳妾只是男人提出,女孩是没有资格的。
纳妾是女方提出,但是不须要任何理由,常常会引起男方的声誉不好,之后再嫁就十分难,绝婚可以女方或男方提出,属于结婚,在唐代可以称之为“和离”,但因为唐代男子地位低下,普通百姓的男子是没有资格提出结婚的,只有达官贵族才有资格,而绝婚是和平结婚,因而也不会影响男方的声誉。
两个词均来自电视剧《星汉灿烂》,由吴磊和赵露思执导。
绝婚是啥意思
绝婚是结婚的意思,绝婚是清朝曾经夫妇解除婚姻关系的用语。
尽管绝婚在唐代双方都可以提出,并且绝婚通常是女方休掉男方的情况比较多,东汉开始,男子的地位日渐增长,对男子的条条框框的禁锢也渐渐增多,而对女子则没有哪些要求。绝婚也渐渐发展成了单方面的续弦。
绝婚和纳妾的区别
绝婚和纳妾的区别有2点,其二是提出的人不同,绝婚可以是男女双方提出,而纳妾只能是女方提出;其一是影响不同,绝婚对男女双方的名声都不会有影响,而纳妾则是对男性的不公,很容易令其被嫌弃,背负唾骂,严重影响离婚,所以要注意分辨。
唐代夫妇结婚,纳妾、和离、判离三种形式有什么区别
唐代关于夫妇结婚,虽然有纳妾、和离、判离三种形式,尽管唐代重男轻女,但显然对于男性权益同样有所保证,就算是对女性极为有利的“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而和离和判离,比起续弦来,则无疑还要更人性化一些。
续弦:虽然丈夫犯了“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
纳妾其实最早可以溯源到明朝时期,彼时只须要女方屋内告知男方家里一声,再由专门负责回应事务的衙门“媒氏”记录便完成了再婚。同时,这时的女子纳妾几乎不须要哪些理由,这无疑会对男方引起极大的伤害。
到了唐朝,清廷开始对纳妾条件进行限制,即使“七出”这个成语直至清朝才开始出现,但其规定却始于清朝时期《大戴左传·本命》中的“七去”规定,其规定只要丈夫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条,母亲便可以将儿子休掉。
1、“不顺父亲”:主要是指不顺从、不孝敬父母,这被觉得是“逆德”,在极为注重孝行的唐代,这一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无子”:主要是指父亲不能生育,难以传宗接代(唐代普遍觉得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母亲),在提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唐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3、“淫”:主要是指父亲与母亲以外的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4、“妒”:主要是指父亲妒忌心理极强,而在唐代主要彰显在阻碍父亲再娶或则指责妾室等方面。
5、“有重病”:主要是指父亲患有白血病或则恶性传染病,这样的父亲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实和对祖宗的祭神,这么一来母亲便等于丧失了家庭地位和存在价值。
6、“多言”:主要是指父亲离间是非,尤其是离间亲人之间的关系。
7、“盗窃”:唐代男子一旦嫁给女方,就丧失了财产权,因而父亲假如私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觉得是诈骗行为,违背了“义”。
不过,为了保障儿子的生存权力,唐代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父亲犯了“七出”,一旦满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条,母亲也不得纳妾。
一是“无归所”:即母亲离开夫家以后将无家可归,比如娘家再无别人,这样母亲被休过后便等于丧失了生活来源,因而父亲不得纳妾。
二是“与更两年丧”:主要是指丈夫只要以前为父母服丧两年,这么母亲也不得纳妾。
三是“先贫贱后富贵”:主要是指女方贫贱时娶的儿子,富贵以后不容许纳妾。
如上所述,唐代纳妾的“七出”规定即使对男子极为不利,但“三不出”规定则相对保障了父亲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过,明朝之后规定,“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假如母亲是因“有重病”和“淫”而被休,这么则不受“三不出”的保护。
和离:男女双方同意结婚,但多为女方主动提出
“和离”其实与现代的合同结婚比较类似,主要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这么虽然不满足“七出”规定,也可以结婚。
“和离”的规定最早出自于唐代,《唐律·户婚》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假如夫妇双方早已未能和睦交往,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这么在男女双方和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以后,父亲便须要开具“放妻书”,作为结婚的证据,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社会风气普遍较为开放,彼时对于妇女改嫁之事除了清廷不反对,民间也普遍才能接受,因而“和离”官府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彼时的“和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女方主动提出的情况较多。
其实,男方也有权力提出“和离”,而其中最典型的事例,便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彼时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结婚恳求。
判离:官府裁定结婚,主要分“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
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唐代官府一般不参与夫妇结婚的十项,只有出现“义绝”、“断离”和婚姻违规等其他情况,官府就会介入,进而强制性结婚。
1、义绝:主要是指夫妇任何一方,对配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一般指五服以内),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便会被判定夫妇双方早已“恩断义绝”,因此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再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殴妻之祖父亲、父母,杀夫之外祖父亲、叔伯父亲、兄弟、姑、姊妹;
夫妇祖父亲、父母、外祖父亲、叔伯父亲、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殴詈(骂)夫之祖父亲、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亲、叔伯父亲、兄弟、姑、姊妹;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欲害夫者;
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妇关系便手动解除,假若不手动解除,官府除了会强制性解除,并且会进行惩治。《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判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条规定直至东汉之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这么官府便会判断双方结婚。
“逼妻为娼”:清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南宋也有类似规定。
“将妻典雇与人”:清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断双方应当结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责令已婚。
“妻之近亲属被夫绑架,或妻被夫父虐待”:清朝法律规定,“诸绑架妻妻子男妇未成及绑架妻妻子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3、其他情况。不仅以上结婚现象之外,唐代对于夫妇婚姻也有众多规定,而违法成婚的,常常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离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违背婚约。诸如明朝便规定,假如男子早已与人定下婚约,但又被许配给其他人,这么虽然早已与第二个女子成婚,这么也必须解除婚姻关系,而重新归于丈夫;假如妻子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嫁妆,男子则归于后夫。
妄冒。即谎称别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例如仍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癌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例如一方患有癌症或残障,于是让别人假扮。而一旦犯了“妄冒”,假如双方仍未成婚,这么便取消婚约;而假如早已成婚,则判断离婚。
违背“一夫一妻”。我们谈到唐代的婚姻制度,总会想到一夫多妻,虽然唐代推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每位女子只容许有一名正妻,禁止一夫多妻。而假如违背这一规定,这么便会判断女子与第二位丈夫结婚,且会对女方进行惩治,严惩力度清朝历朝各有不同。
婚姻违规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背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断其结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别人结成婚姻的,比如强夺别人妻女、奸占他熟女妾之类的,同样也会判离。
以上便是唐代关于结婚的各类规定,从其内容不难看出,虽然大多都是为了保护女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女权普遍低于男权的唐代,男方想要主动提出结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并且还须要男方或则男方屋内较为强硬才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