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投档的普通专科新生,持投档通知书,按中学要求和规定的时限到校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及时向中学事假,并开具相关证明,事假时限不超过3周。未事假、请假未获批准或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中学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代办入学手续,给以注册学籍;审查发觉新生的投档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则有其他违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中学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新生可于报到期间向中学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三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届满前一周外向中学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中学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凭投档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代办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代办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后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中学生入学后,中学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检查和审查。检查和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投档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投档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分证明与投档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专业或则专业类别复检要求,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投档中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投档要求。
检查中发觉中学生存在弄虚造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检查不合格,中学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中学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检查中发觉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中学指定诊所确诊,须要在家静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医治复健,在中学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可以向中学申请入学,由中学指定诊所确诊,符合复检要求,经中学复查合格后,重新申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入伍的新生,须根据相关规定,代办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三年内,向中学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回校代办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考出席中考,视为手动舍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中学生按中学规定申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需申领事假手续,否则视为翘课。未按中学规定收取杂费或则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可以申请助学按揭或则其他方式捐助,代办有关手续后,中学将给以注册。
中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中学生捐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提供教育救治,保证中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舍弃学业。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十四条中学专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期限通常为4-6年(含退学),自主创业中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限可延长至8年。中学生应征参军其服役时间不记入学习期限。中学生出席中学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计入中学生学习期限。
第十五条中学推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按照中学生的学习期限按学年缴获杂费。
第三节课程考评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中学生须要依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出席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以下合称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评,考评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校对中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给以标明。考评成绩计入中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中学生因转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给以记录。中学生重新出席入学考试、符合投档条件,再度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中学初审认定,给以承认。
第十七条课程考评形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每门课程的具体考评形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查课程的考评成绩通常可依照中学生平常缺勤、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等情况评定成绩。
考试课程的考评可依照课程的特性和要求采用面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或多种方式并用。期终考试通常采用闭卷面试、开卷面试等方法进行。依据具体课程情况,由该课程所负责教研室拟定施行条例,并报所属大学及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课程考评成绩的评定通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
百分制或三级分制及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三级制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100
5.0
4.5
90-99
4.0-4.9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0
重考、重修通过
1.0
重考、重修通过
1.0
60分以下
不及格
平均学分绩点的估算方式:
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第十九条分学期开办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评的各类实验、实践环节以及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条体育课为中学生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重考只能出席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依照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练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缘由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诊所的证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主任审批,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必须出席任课班主任指定的活动,经考评及格,给与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中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中学生所在二级大学组织进行。中学生思想品德的考评、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根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哈尔滨石油学院,写出评语,并对中学生诚信作出鉴别。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评成绩评定后,考评成绩由任课班主任填入中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复印中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大学(部)秘书,并划入中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题和班主任签订的中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评成绩由中学生所在二级大学负责通知中学生本人,或由中学生自主登陆中学中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查询。中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大学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大学批准后,转开课班主任所在单位查阅。中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检查成绩的申请,中学教务处将按照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检查,检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检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中学生所在二级大学上报教务处修改,各二级大学负责将查阅或检查结果通知申请中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中学定期举办中学生诚信教育,并严肃处理中学生违反诚信的行为。中学生严重违背课程考试纪律或则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评成绩按零分计,班主任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标明“违纪”字样。中学视其违纪或则作弊情节,给以批评教育,并按中学考试纪律有关规定给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干扰班主任公正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评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学生必须按中学规定的时间出席考试,通常不得缓考。中学生因病、事故等极特殊缘由不能出席考试或因选课诱因引起课程考试时间重复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大学提出缓考申请,并持相关证明,经大学校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申领缓考。出席缓考者视为手动舍弃重考机会,不及格的只能重修。除紧急情况外,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试之前补办。中学生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班主任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标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则事假未批准不出席考试,或则考试未交卷者,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评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到或则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做实验达到或则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业或则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则超过该课程作业或则实验报告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
(五)找人替课的。
第二十八条中学生被取消课程考评资格的,该课程考评成绩按零分计,任课班主任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标明“停考”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中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大学提出重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重考,重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但有重考标记。
第二十九条但凡因缺考、考试违纪作弊、因旷课等诱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中学生不得出席重考,均应出席重修补考。
第三十条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出席重修考评。中学生只容许申请重修念书期或上一学年考评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评成绩最高计60分(或及格),重修考评合格的课程须经大学初审报教务处备案。期终考试或重考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时,重修成绩以较高成绩计分。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原则上追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安排重修考评。
第三十一条中学根据中学生的学业成绩哈尔滨石油学院,推行学业预警制度。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学业成绩或累计学业成绩达不到中学规定要求的,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后仍未能达到中学规定者,将给与相应的留降级或休学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学生可以申请经本校初审同意后的他校辅修专业或则修读课程,出席本校认可的开放式网路课程学习。中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中学大学审批同意后给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中学生出席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必修课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事假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各项教学活动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推行考勤制度。中学生要按要求出席教学计划规定和中学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出席中学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该代办事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缺席者,按翘课处理,中学按照有关规定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中学生事假一天以内的,由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院系年级补习员审批;事假一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由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补习员同意,并出示有关证明,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事假一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其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中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事假超过两个月的,须到中学生工作处申领退学手续。中学生请病假须附中学指定诊所确诊,请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三十六条中学生事假届满,须按量回校销假。确因特殊缘由不能回校者,须在周末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回校。无故不回校者,中学按规定给与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五节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按类招生的专业中学生,原则上只能在类内的专业进行选择。
第三十八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中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宜学习其他专业的;
(二)中学生入学后发觉身体有某种癌症或缺陷,经中学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三)本人申请,经中学查证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未能完成学业的;
(四)退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中学生,因自身情况须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中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容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第四十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则结业前一年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中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到其他专业;
(三)通常工科类专业不可转到理工类专业;
(四)正在辍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转学程度的中学生;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的程序
(一)中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石油大学中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由中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初审同意后,由学籍主管部门复核后报主任办帮会审定。
1.中学按照专业办学条件确定相关专业转到人数;
2.中学按照专业容量和中学生报考人数,综合确定转专业考评形式;
3.中学按照转专业条件与要求,参考考评成绩,制定转专业名单,经市长办帮会批准后进行中学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中学制定通知书,转专业中学生持通知书代办转专业事宜,中学给以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中学生本人签字的转专业申请书;
(二)中学生本人签字的《哈尔滨石油大学中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三)中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缘由申请转专业的,须要提供中学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证明;
(四)退学创业中学生需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五)入伍退役中学生需提供士兵复员证;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的原则
1.遵守维护教育公正、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彰显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推动就业的原则;
3.遵守因材施教、有利于中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守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守择优、满足中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四条中学生通常在被投档中学完成学业。因重病或则有特殊困难、特别须要,难以继续在本校学习或则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退学。具体条件为:
1.中学生患有肝病的(退学时需提供转到、转出中学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具的入院及检测证明);
2.经中学认定,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特殊困难通常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中学生本人就近照料的)。
第四十五条中学生退学由中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中学和拟转到中学同意,由转到中学负责初审退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觉得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中学有培养能力的,经中学主任办帮会或则专题大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到。研究生退学还应该经拟转到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退学的,由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到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退学条件确认后补办退学手续。须转户籍的由转到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到中学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退学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中学生本人签字的退学申请书;
(二)中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中学中学生退学申请(确认)表》;
(三)中学学籍管理部门加盖私章的市级招生部门投档三联单打印件;
(四)加盖中学私章的申请退学中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中学私章的拟退学中学生综合操行鉴别报告;
(六)拟转到中学考评证明;
(七)因重病退学的需提供中学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退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转出中学及转到中学主任办帮会大会纪要;
(十)转到中学接收函;
(十一)转出中学及转到中学同意转出及同意转到文件;
(十二)提供拟转到中学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投档分数证明和当初在生源省该专业投档名单打印件并加盖中学私章;
(十三)市级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退学:
(一)未在中学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下一批次中学转到上一批次中学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中学生专业投档分数高于转到中学该专业最低投档分数者;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方式投档的;
(六)因违纪等情况,中学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七)处于休学期间的;
(八)未解除处分的;
(九)应予转学处理的;
(十)退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一)未通过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全省统一考试或未使用中考成绩投档的(如自考等);
(十二)残障人单考专升本者;
(十三)已退学一次者;
(十四)跨学科门类的;
(十五)处于结业年级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中学生因中学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缘由须要退学的,中学开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退学到同层次中学。
第四十八条中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退学情况应该及时进行公示,并在退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到中学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退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应该退学:
(一)因病经中学指定诊所确诊,需罢课医治、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自主创业须要的;
(四)本人申请或中学觉得须要退学的。
第五十条中学生退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通常累计退学时间不得超过五年。自主创业退学者,凭相应证明材料最长学习期限延长至8年。
第五十一条新生和在校中学生应征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凭参军通知书代办相应手续,中学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则学籍至退役后2年。中学生与其实际所在军队构建管理关系。
第五十二条退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关事宜按下述规定申领:
(一)中学生代办退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代办退学手续。
(二)退学中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退学手续后离校,中学保留其学籍。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中学生待遇。因病辍学中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退学时间达一年者,不收取休学期间杂费。
第五十三条中学生复学按下述规定申领:
(一)退学中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身分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院系及学籍科申请复学。
(二)学校对要求复学的中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规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转学处理。
(三)因病辍学的中学生,申请复学时应该有中学指定诊所确诊书证明其确已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检查合格,方可复学;
在校入伍保留学籍的中学生应持士兵退役证在退役后三年外向中学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检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中学生复学后,中学将按照中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转学
第五十四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形之一,给以转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中学要求或则在中学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退学、保留学籍届满,在中学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则申请复学经检查不合格的;
(三)经中学诊所或中学指定诊所确诊患有癌症或意外伤残,未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出席中学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中学规定时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无正当事由者;
(六)中学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转学的其他情形;
(七)经中学认定符合退学条件而不退学者;
(八)中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经中学初审同意后,代办转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对转学处理的大专生,由所在大学作出拟转学处理意见,同时将相关转学处理材料报送中学生工作处。中学生工作处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市长办帮会或市长授权的专门大会研究决定。中学初审后印发转学处理文件。
第五十六条经市长办帮会或市长授权的专门大会研究决定做转学处理的中学生,中学开具转学决定书并送达中学生本人或父母。中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形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寄送形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中学网站等平台公告形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转学的中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办完转学手续后离校,不得以任何托词滞留中学,因滞留中学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中学生本人及其父母负责。转学中学生的档案由中学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口地或则家庭户口所在地。在转学决定生效后15日内仍不代办离校手续的,院系负责督促中学生离校。
第九节结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凡具有本校注册学籍的中学生,在中学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本专业结业生要求的,准予结业,中学颁授结业证书。符合中学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中学生在中学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但因某些课程或实践环节考评不及格,准予毕业,颁授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中学生毕业后,可以自愿向原所在大学申请毕业后返校出席课程考试(含实践环节)。具体由教务处审批并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据考试类型出席中学或大学组织的课程考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大学安排并通知中学生本人。
毕业后返校考试成绩高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班主任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标明“结业后返校考试”字样。
在中学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逾期不出席毕业后返校考试或则出席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之后不得再出席毕业后返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中学生学习期未满,但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辍学的(不含解雇学籍者),中学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标明学习期限和所学专业。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中学生结业、结业、肄业应该根据中学规定申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中学。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中学严格依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方式,以及中学生招生投档时补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中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中学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对中学生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十五条对违犯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则学籍的,中学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学依法给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则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中学依法给以撤消。
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中学给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则受损,经本人申请,中学查证后给与开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