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校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守学术纪律,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学术繁荣,杜绝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强化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中学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着力强化和改进高等中学校风建设的施行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石油大学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及以西安石油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特聘班主任、进修班主任。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著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种项目管理办法,秉持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以严谨塌实的校风和固守诚信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反对各类方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不得损害中学的名声和利益。
第四条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别人早已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别人成果时,要标明出处;所引用部份不能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份或则实质部份;从别人成果中转引第二人成果,应标明转引出处。
(二)不得重恶变表学术成果。所发表的学术作品应确切划分“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属性。学术成果如因编撰教材或收入选集等需再度发表,应标明先前发表的出处。
(三)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当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根据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的贡献署名,发表前需所有署名人审读,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中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班主任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班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四)凡接受合法支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捐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捐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五)须经学术界论证和鉴别的重大科研成果,经论证或鉴别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六)执行中学(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借助中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职务成果,中学有权优先使用。在中学规定时限内,未经中学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七)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照公平、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抬高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八)除有特殊约定外,禁止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一稿多投,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科学研究活动应严格遵循和维护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传播给别人。
(十)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道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科研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剽窃、侵吞别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剽窃别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将别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假扮为自己所创哈尔滨石油学院,或剽窃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研究成果使用,以及隐瞒别人学术观点、结论等行为。
(二)篡改别人学术成果。将别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别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或私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伪造或则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捏造事实。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心愿的推论而故意歪曲、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的资料,或通过裁剪现成文献堆砌成果。
(四)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没有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别、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虚假署名。未出席实际研究或则专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不当使用别人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次序或未经本人同意窃取别人署名。
(六)滥用学术信誉。借助专家身分,为谋得谋利,在出席产品鉴别、项目评审、成果评比等活动时弄虚造假,故意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降低个人学术成果数目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违背国家保密法或中学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九)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学校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区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建设工作。对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别,并作出调查推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校校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校风建设办公室。校风建设办公室负责中学学术道德规范的起草和施行,指导、督促和检测,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将举报递交校校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必要时创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配合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本单位涉嫌违犯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恶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校风建设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校校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要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查询,如材料翔实,立刻递交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校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举报材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推论进行评估,决定对该项举报是否立项调查。对不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对即将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并责令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组成临时调查组举办独立调查、鉴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推论,递交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如适逢寒暑周末,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第十二条调查组完成调查后,产生书面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递交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重新组织专家组检查。
第十三条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产生的推论和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明晰推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推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倘若被举报人对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不服,可在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如须要对被举报人给与行政处分的,校校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处理意见转给中学人事或监察部门。人事或监察部门按照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市长办帮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市长办帮会决定给与当事人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害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与纪律处分的同时,可勒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罪谢罪,补偿损失。如当事人的行为已违犯法律,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被举报人作出处分决定,开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决定同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四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如不服可向中学提出申述,同时递交相关证据,中学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查推论并告知申述人,申述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中学重新研究决定。举报人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哈尔滨石油学院,向中学提出复议。
第十七条参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的人员,推行利害相关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遵循保密规定,保护专家、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著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背学术道德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公开认错、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撤消所有因为该项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关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推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中学生出现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如指导班主任负有直接责任,校区将对指导班主任给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恶意举报的校内人员,中学视情节给以校纪处理、诉诸法律手段方法维护被举报人以及中学的名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中未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成都石油大学中学生的学术道德行为由教务处和中学生处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安石油大学校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