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空公司建立旅客“黑名单”是各国维护民航安全秩序、遏制不文明飞行行为的一项基本措施。 这种做法是参照国外进行的,但在实践中却引起了国内诸多诉讼和纠纷,可见我国配套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虽然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和现实上的必要性,但现行制度在认定主体、标准、救济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国内研究不多,有一定空间。 国内法律法规较少,主要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主。 这为本研究创造了一定的潜在意义和价值。 本文首先对航空旅客黑名单作一个总体介绍; 然后阐述了旅客黑名单与强制订约的矛盾,包括承运人在航空安全下的订约自由及相应的限制民航黑名单,并讨论了承运人违反强制订约的行为。然后讨论了航空旅客黑名单与旅客的权利,主要以以厦航黑名单案为例民航黑名单,分析黑名单是否侵犯了旅客的人格权和自主选择权; 最后,就如何完善旅客黑名单制度,包括完善黑名单制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对被列入黑名单旅客的救济方式,如连带担保人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基于航空安全等因素的考虑,航空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旅客,但引入旅客“黑名单”需要严格的审计监督、严格规范的公开程序、健全的当事人救济制度等保障,否则很容易出现随意的现象,不利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为使航空运输活动更加有序,需要明确航空承运人强制性缔约义务的免除,完善“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程序,优化承运人合法权益的维权机制。 “黑名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