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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南城市学院团内评优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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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南城市学院团内评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团内评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团员青年。

  第三条 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详情如下:

  一、个人荣誉称号

  (一)综合类荣誉称号: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1、优秀团员评选对象包括全院在籍团员;

  2、优秀团干部评选对象包括学生团干部和教工团干部(优秀团干部与优秀团员不可兼得)。

  (二)单项类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社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标兵

  1、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包括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师生;

  2、优秀社员评选对象为院、系学生社团成员;

  3、优秀社团干部评选对象为院、系各学生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与优秀社员不可兼得);

  4、优秀青年志愿者及青年志愿者标兵评选对象为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册志愿者。

  二、集体荣誉称号

  (一)综合类荣誉称号: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

  1、先进团总支评选对象包括全院各团总支;

  2、先进团支部评选对象包括全院各团支部。

  (二)单项类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学生社团

  1、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选对象包括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

  2、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对象为各级志愿者服务队、团支部或团总支等各类志愿服务集体;

  3、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对象为院、系各级学生社团。

  第四条 有不及格科目及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同学,取消当年个人荣誉评选资格。

  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称号者,一经发现,立即撤消荣誉称号,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评选名额及比例

  第六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志愿者标兵、先进团总支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社员、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学生社团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5%。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团员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关心和参与团组织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

  3、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德智体全面发展,该年度各门课程考试(查)含实践环节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班级排名五分之二以前;

  4、身心健康,关心他人,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合作和奉献精神,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群众好评;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6、优秀团员必须具备一年以上团龄。

  第八条 优秀团干部

  评选条件除要满足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外,还需具备:

  1、团干部任职时间满一学年;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

  3、工作能力强,对团内工作勇于开拓创新;

  4、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比较典型的先进事迹,群众基础良好。

  第九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具体评奖标准(符合以下三项及三项以上者即可申报):

  1、积极参加寒暑假社会调研活动并撰写实践报告;

  2、积极参加院、系定点实践基地活动(含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单位),并能积极撰写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3、参加院、系组织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并在活动当中表现突出;

  4、有典型事迹,在实践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5、个人或所在的实践团队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过院级及以上表彰。

  第十条优秀社员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道德情操好;

  2、所在学生社团运作良好,社员本身能热心配合学生社团干部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在活动中能展现自我风采;

  3、模范遵守学院和学生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生社团活动一学期以上,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得到学生社团干部及其他社员的认可;

  4、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优秀社团干部

  评选条件除要满足优秀社员的各项条件外,还需具备:

  1、热心学生社团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勤于思考,敢于创新,工作有实绩;

  2、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组织开展各项学生社团活动一学期以上,在学生社团中担任社长、副社长等主要职务,并能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第十二条优秀青年志愿者及青年志愿者标兵

  1、已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热爱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熟悉青年志愿者知识,注重调查研究,积极关注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动态,在青年志愿者工作中表现突出;

  2、自觉维护组织形象和青年志愿者形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时刻牢记青年志愿者身份;

  3、关心我院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积极为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献言献策,志愿服务期间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作风踏实;

  4、青年志愿者标兵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贡献突出,在广大青年志愿者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先进团总支

  1、带领全系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经常开展时事政策和理论学习等思想教育活动;

  2、学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在各项团学工作中学生参与面广、出勤率高,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注重学生素质教育,积极开展系内各项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有组织、有特色;

  3、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完成党总支和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推优入党工作细致、深入,有成效;

  4、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组织生活常态化。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组织活动无滞后现象。对所属团支部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抓典型,树榜样;

  5、文明寝室建设成绩突出,文明寝室比例超过寝室总数的30%;

  6、评选实行团费一票否决制,未按时足额缴纳团费的团组织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

  1、团支部班子健全。团支部委员会运作正常,能按期改选,委员分工明确,团支部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总结、有反思,对待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都能认真完成;

  2、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政治理论学习。能从本支部实际出发,对团员进行党、团基本知识和青年思想道德修养等方面的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3、组织生活制度严格。保证团支部的“三会两制一课”(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向团组织汇报制度、支委会向团员大会报告制度、团课)等组织生活制度落到实处,执行质量较高;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团员比例达60%以上);团费收缴正常、规范,团员证年度注册齐全;

  4、支部团员青年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数超过50%,团支部推优工作规范;

  5、团支部学风优良,考风严明,专业学习平均成绩良好;

  6、团支部有形化建设开展得好。能积极开展主题性较强的团日活动,并充分利用活动阵地开展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有创新意义的活动,成绩突出;

  7、支部团员青年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度支部没有团员受行政或团内处分;

  8、团支部文明寝室比例超过寝室总数的40%,且不能有不达标寝室。

  第十五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1、所在集体或团队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支持力度大、投入多。能积极配合团委开展各项活动,并能按时上交活动策划总结及每周的活动统计表;

  2、所在集体或团队积极拓展社会实践基地,每年学生人均参加各类实践活动3次及以上;

  3、所在集体或团队能积极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带领学生参加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先进集体

  1、组织机构健全。有较完整的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制度,志愿活动记录清晰完整;

  2、能很好地维护志愿者形象,树立团队意识,发扬奉献精神;

  3、长期坚持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曾受到被服务单位或个人好评,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优秀学生社团

  1、有一个好的章程,完备的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清晰的学生社团简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度高;

  2、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较强,组织运行良好;

  3、有一个优秀的指导教师,并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指导社团,帮助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4、定期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和比赛,每学期举办一次有影响、有特色的学生社团品牌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做出积极贡献;

  5、每学期向学院汇报一次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学生社团工作日志、会议记录表、活动材料等齐全;

  6、经费收取和使用公开透明,账务清晰,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章评选要求及程序

  第十八条 依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院团委认真考评各级团组织工作实绩的基础上确定各年度评优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以学年为单位,每年的十月份组织开展各类评优工作,十一月份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第二十条 团内各项荣誉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团员青年和广大学生意见。院级荣誉由各团支部或团学组织提名推荐,各系团总支审核,征求所属党总支意见,公示后报院团委审定。院级以上荣誉由院团委组织评审,公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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