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本文关键词:文化遗产,总结报告,物质,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本文简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情况咸丰地处鄂西南边陲,位于鄂、渝、湘、黔四省市结合部,素有“荆南雄镇、楚蜀屏翰”之誉。全县版图面积2550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85个村,总人口36.48万人。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16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6%。这里有唐崖土司墓地群,有奇景通幽的黄金洞,有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本文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本情况
咸丰地处鄂西南边陲,位于鄂、渝、湘、黔四省市结合部,素有“荆南雄镇、楚蜀屏翰”之誉。全县版图面积2550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85个村,总人口36.48万人。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16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6%。这里有唐崖土司墓地群,有奇景通幽的黄金洞,有县级深林公园的青灵山之美,有国家级原始深林公园坪坝营之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先辈们给我们留下了南剧、民间歌舞地盘子、干栏吊脚楼建造技艺、刺绣等内容丰富、底蕴厚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不仅是我县各民族的骄傲,而且成为激励支撑全县人民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不竭动力和源泉。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县文化部门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县上下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热潮,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现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为保护传承夯实了物质基础。
XX年6月,我县正式启动“非遗”普查工作,县文体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普查方案》。在当年全县半年工作总结会上,县文体局对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明确“非遗”保护工作由文体局领导、文化馆为责任主体牵头成立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管所、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全力参与、配合。为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文体局召集乡镇文体中心、文化馆、剧团、文管所等单位职工培训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省、州各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通知,详细介绍了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和“非遗”普查任务、要求,并就普查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为普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XX年7月起,县文体局指示咸丰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抽调精干人员(主要涉及音乐、舞蹈、摄影、文字等)组成专班,首先从清坪镇展开普查工作。截止2010年春,完成清坪、忠堡、活龙、尖山、小村、大路坝、朝阳、黄金洞、高乐山、丁寨、甲马池、丁寨等11个乡镇的田野普查,普查工作覆盖到全县所有乡镇和所有村组。在整个普查过程中,专班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细致的作风,克服经费少、交通工具不足、工作难度大、生活不习惯等实际困难,爬山涉水,走村串户,遍寻民间艺人。尤其对重点项目、重点传承人进行了深入调查,运用摄像机、照相机、采访机等现代设备和人工手段详细记录所发现的山民歌、民间文学,以及普查到的各种民间技艺,从而掌握了大量珍贵的信息资料。对这些资料,普查人员还各司其职,边普查,边整理。椐不完全统计,我县普查涉及项目50个,确认县级名录30多个,整理文字资料50多万字,拍摄照片1400余张,刻录cd光盘40多张,dvd光盘20多张,登记民间艺人300余名,新收集民歌200余首,小调30支,民间故事、谚语100余条,新发现民间舞蹈有小村“打土地”、尖山“板凳拳”;民间曲艺有黄金洞的“三才板”,民俗有活龙的“排排亮”,还收集有吊脚楼建造技艺、咂酒、油茶汤、绣花鞋、神豆腐等制作工艺,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我县民间艺术档案信息库,为建立县级名录作好了准备,为保护传承夯实了内容基础。
(二)
“非遗”的保护传承,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项目申报工作。
我县在开展“非遗”保护传承的过程中,一边认真开展普查,一边积极进行申报。XX年5月,我们将南剧、地盘子、板凳龙三项民间艺术到省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受理,使我县以上三种重点民族文化艺术进入了法律保护程序,抢得了保护先机和制高点。在全州开展申报全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中,我县认真筛选南剧、地盘子两个项目,组织专班编写申报材料,制作申报电视专题片以及cd数据光盘和其它辅助材料,报送材料做到了及时、准确,有力地支持了全州申报工作的开展。XX年年7月,我县南剧、地盘子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全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我县南剧被公布为全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0年,我们将干栏吊脚楼建造技艺成功申报了省级名录;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工作,2010年,我县朝阳寺镇被公布为“全国民间艺术之乡”;全县各乡镇也初步形成了“一乡一品”的格局。
(三)
“非遗”的保护传承,促进了我县民间文化艺术精品的打造。
围绕打造南剧、地盘子艺术之乡的目标,我县全面加强了对南剧、地盘子的保护和传承。XX年县政府拨款20万元,创作排练了大型土家历史故事剧《女儿寨》和民间歌舞地盘子《从小明理讲诚信》,在州内外演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积极开展民间文艺创作活动,先后多次举办了全县“三民”汇演、唢呐大赛、乡村民族文化艺术节等多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汇演。加大“湖北苗寨第一村”官坝村的苗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力度,全力打造土家摆手舞、草把龙、牛虎斗等民间艺术精品,成功举办了“官坝民俗文化节”活动,有力推动了民族文化的研究和挖掘工作。
篇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文化遗产,传承,物质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文中有时简称“非遗”)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宝贵财富。对传承人的保护历来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许多困境,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本文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司法鉴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中有时简称“非遗”)
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宝贵财富。对传承人的保护历来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当前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面临着许多困境,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中简称《非遗法》)
能否根本解决非遗传承人现实困境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四、结束语
《非遗法》及其他相应法规对非遗传承人的扶持,仅限于极少数非遗项目即“代表性项目非遗”,且仅能认定非常有限代表性传承人,这种低力度性的制度显然不能阻止非遗传承人断层的趋势。只有使传承人认定扩展至所有非遗并扩大认定传承人数量,才能根本扭转“普遍断层”这一情势。非遗传承人传承环境的艰难,急需政策和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持,财政收入领域给予非遗传承人以税收优惠,设立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尽最大可能支持更多传承人,尤其应当重点考虑那些濒临绝迹的非遗以及生活困难的传承人。非遗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如同铐在传承人身上的枷锁,使其背负了太多的压力,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现状并不能起到根本性改观,废止这一“耻辱惩罚”制改为激励制,可能更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篇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 本文关键词:工作经验,会上,文化遗产,物质,讲话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 本文简介:依法保护重在传承——花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花垣县文化局龙江涛尊敬的各位领导:2005年,按照全州的工作部署,我县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心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按照“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1 本文内容:
依法保护
重在传承
——花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
花垣县文化局
龙江涛
尊敬的各位领导:
2005年,按照全州的工作部署,我县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心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按照“全面普查、及时抢救、积极申报、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传承发展”的原则,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的民族文化,促进非遗保护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我县非遗工作的主要成果
(一)全面普查,摸清家底。按照“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种类”的工作要求,普查工作人员坚持做到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内容翔实,自2006年全县非遗普查工作全面开展至今,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次普查,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全县18个镇乡300多个村1200余人次,收集整理了511个民间文化项目,拍摄图片4000余幅,实物登记保护500余件,收集实物资料200余件,制作音像资料320盒,建立电子数据库180个,制作光碟189张,编写文字资料890多万字。这次普查,进一步摸清了家底,建立了数据库,完善了档册管理,编制了保护名录,建立健全国家、省、州、县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
(二)积极申报,科学保护。坚持以特色促申报,以申报促保护,我县非遗申报工作成果丰硕。截止目前,全县已成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41个:其中,国家级保护项目4个,如《苗族鼓舞》;《苗族古老话》、《苗族赶秋》、《苗族武术》等省级保护项目12个;《苗族唢呐》、《花垣汉戏》等州级保护项目25个。另外,确定了县级保护名录150项。申报了州级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5个即花灯艺术之乡、苗山歌之乡、苗戏艺术之乡、苗族巴岱艺术之乡、苗族唢呐艺术之乡。建立16个民族文化村、非遗传习所2个、传习馆1个、民俗文化村16个。同时,现有省级传承人6人,州级传承人9人,县级传承人93人。花垣县继1993年后,2008年再次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同时,今年4月花垣县被授予“中国蚩尤文化研究基地”。
(三)打造特色,传承发展。我县是一个以苗族人口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县,深处苗疆腹地,苗族文化源远流长,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独具地方特色,民间文化丰富多彩。我县非遗文化在依托苗族文化资源、打造苗族文化特色上得以快速传承与发展。
一是加强非遗项目的文艺创作,大型民族舞蹈《麻汝沃黛雄》、《接龙舞》、《苗族鼓舞》演出获得巨大成功,其中,《麻汝沃黛雄》获得全州文艺汇演金奖、“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全省文艺汇演艺术类最高奖“田汉大奖”,
《接龙舞》晋京参加全国农民艺术节演出获得业界很高的评价,《苗族鼓舞》参加全国民间艺术汇演获得最高奖“山花奖”。同时,以苗族唢呐、牛号角、苗鼓击打、吹竹叶为声调基础的音乐创作《苗疆好地方》获得全省“五个一工程奖”。
二是加快非遗项目的交流发展,举办了“2009年中国·湖南(边城)首届苗族文化艺术节”、“全国蚩尤文化研讨会”、“中国·湖南(花垣)首届苗歌节暨“边城杯“苗歌大奖赛”、“蚩尤祭祖大典”,加强民族文化交流,促进民族文化发展。举办了“苗族鞋垫刺绣”大赛活动,提升了花垣苗绣品牌。举办了“湘黔渝三省边区苗族特色饮食暨苗族服饰展示联谊会”,充分展示了苗族文化的迷人魅力。
三是加大苗族文化的修书立传力度,全国蚩尤文化研讨会论文集《魂牵蚩尤》的首发仪式于今年4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得到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苗歌集》、《苗族礼仪》已公开发行出版,《花垣“非遗”名录览珍》、《花垣民间文学经典》、《蚩尤拳》、《苗族巴代文化》、《苗族礼词》等11部书500多万字均已完成整理等待出版。
四是加快苗族文化的发展方式创新,为了扩大非遗文化的传承保护成果,在县电视台频道增设“苗语之窗”栏目,每周将用苗语播放新闻、信息、百姓故事、“非遗”名录项目专题片等。在吉卫民小、雅酉小学开展了“苗汉双语”教学。苗族武术、苗族接龙舞等非遗项目聘请传承人担任辅导老师,在部分中小学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在县城中心公园、县文化广场设立苗歌台、山歌台,方便广大群众苗山歌传唱。《走进边城》、《边城人》等17首苗族本土创作歌曲已制成光碟,全部录入全县10余家大型KTV音乐数据库,便于全民予以传唱,进一步鼓励精品创作。在开发利用上,以花垣民间工艺美术厂为代表的苗族织锦加工产品分别在广东、云南、贵州等地设立办事处,产品远销东南亚、美国、日本及澳大利亚,进一步弘扬了民族传统文化。
二、我县非遗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为加强非遗工作的领导,县里及时下发了《中共花垣县委办公室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了由30多名民族民间文化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花垣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文《关于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所加挂牌子的批复》,批准成立花垣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开展“非遗”日常保护工作。
(二)强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制定了《花垣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花垣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普查方案》,成立了普查工作小组,拟定了普查提纲,制定项目申报计划,确保国家、省、州各级项目的有序申报与保护。每年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每年度得非遗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重新明确了非遗工作目标,做到责任量化、责任细分、责任到人,为完成非遗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加强业务培训,推进队伍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是关键。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学术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先后派7名同志参加省、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业务培训班。同时,加大对基层文化人才的专业培训,举办非遗业务知识培训班5期,参加培训的人员有50余人,其中乡镇文化站20人。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启用一批年轻人专研非遗业务,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后继有人。
(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强化舆论宣传,提高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支持、鼓励、指导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一是组织举办4期文保宣传周活动,展出图片47幅,发放宣传资料13000余份,接待观众20000余人。二是举办了4期“文化遗产日”活动,播放非遗项目宣传片200个小时,展出宣传版面50幅。三是参加州内外非遗保护成果评比活动,参加全州非遗保护成果竞赛活动《苗族武术》、《苗族汉戏》分别获得一、二等奖,县文化局获得非遗知识抢答赛第一名。通过一系列的得力宣传工作,非遗保护工作逐渐深入民心,从县级到乡镇、从乡镇到村、从村到户都能深刻认识到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非遗保护的自觉性。
三、非遗工作存在问题及思考
非遗保护是以人为核心的活态传承,对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方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不断探索规律。虽然我县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不能高枕无忧,应“爱之深而忧之远”。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如,社会高速发展与非遗保护的矛盾突出,非遗保护仍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古遗址、古建筑、古民居等逐渐消失,一些传统的口头文化和行为文化传承因为后继无人、保护不力而濒临消亡,等等。为及时抢救这些边缘的非遗文化,当前应加强三项工作:
第一,做大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是一个地区的名片,做大做强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区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平台,进一步提高地区知名度,铸造竞争力,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办好赶秋节、春节、四月八、蚩尤文化节等大型传统的民族文化活动,打造《麻汝沃黛雄》、《接龙舞》、《苗族鼓舞》、《边城巨龙》、《苗歌剧》、《汉戏》、《巴岱文化》、《傩戏》、《太阳会》等民族文化节目。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特色,形成品牌效应,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二,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园区。努力挖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民族民间文化与旅游观光业的结合度,形成各具特色的民间艺术旅游区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相结合,开发系列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产品。充分运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传统表演艺术,开拓旅游项目,加强包装和宣传,形成民间艺术旅游经典景区,有效地聚集全县乃至全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商贸展览活动,将民间艺术融入风情旅游之中,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提升景区的品味和效益。
第三,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传承为核心,以产业为纽带,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弘扬传统文化。重点抓好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的建设。实施文化经济政策,扶持民间艺术特别是手工艺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吸引工商企业家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文化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对祖先创造怀有敬畏之心,对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葆珍惜之情,对所有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献身的人赋予战友的崇敬。我们将以更创新的理念、更务实的举措,积极为开创文化遗产保护新局面而努力工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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