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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废弃物,管理办法

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版号/修改状态A/0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编号QB/dpw03-009名称作业文件页码废弃物管理办法1目的为有效管理废弃物从收集到最终处理的整个过程,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全公司废弃物管理。3术语3.1普通不可回收废弃物:烟头、果皮、陶瓷、剩饭菜等生活垃圾等。3.2普通可回收废弃物:可再生利用的一

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版号

/

修改状态

A/0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QB/dpw03-009

名称

作业文件

废弃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有效管理废弃物从收集到最终处理的整个过程,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全公司废弃物管理。

3

术语

3.1

普通不可回收废弃物:烟头、果皮、陶瓷、剩饭菜等生活垃圾等。

3.2

普通可回收废弃物:可再生利用的一般废弃物(金属废旧材料、橡胶、废纸、废塑料等)。

3.3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本公司主要的危险废弃物指废机油、废润滑油脂、废清洗液、报废电脑及配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办公用废弃耗材等。

4

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废弃物的处理。

4.2

工程部负责废旧金属材料、废旧橡胶制品、塑料、废油、废旧蓄电池、废五金件的收集。

4.3

箱站、操作部负责作业现场、码头作业拆卸的包装废弃物及形成的其它固体废弃物的清理,确保其得到妥善处置。

4.4

资讯科技部负责废旧计算机及其配件的处理。

4.5

财务行政部负责对大宗废旧物资进行保管、处理。

5

工作程序

5.1

公司固体废弃物分成三大类,分别为普通不可回收废弃物、普通可回收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垃圾总体分类、垃圾桶颜色、具体废弃物标签及内容明细见下表所示:

总分类名

种数

桶颜色

分类名

标签及内容

普通不可回收

废弃物

1

黄色

普通不可回收垃圾

手套、破布、果皮、

树叶、饭盒、地灰、烟头

危险

废弃物

3

红色

桶罐类

1危险废弃物

润滑油、洗净剂、废机油、油墨等及其容器

油布手套类

2危险废弃物

含油碎布、含油手套等

危险耗材

3危险废弃物

办公用危险耗材、废旧日关灯管、废旧电子及计算机产品等

普通可回收

废弃物

5

绿色

废纸类

1普通可回收垃圾

办公用纸、各类票据

各种报纸等

塑料制品类

2普通可回收垃圾

塑料袋、包装带、

海棉等

金属类

3普通可回收垃圾

钢丝绳、废零件、废铁屑、废工具、水管等到

纸箱/泡沫类

4普通可回收垃圾

纸箱、泡沫

包装类

5普通可回收垃圾

包装用木头等

5.2

各产生废弃物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放置指定的存贮区内。

5.3

设备维修产生的大宗的废旧金属材料(桥吊用钢丝绳)、橡胶制品(废旧轮胎)、废机油(包括清洗用费油)及其它废塑料、废原料、废五金件由工程部维修人员负责收集,报部门经理签字后,放在指定的地方存放,等待统一处理。

5.4

其它少量可回收废弃物可由各部门直接处理;危险废弃物由各部门统一交给工程部暂存保管,等待统一交由回收商处置。

5.5

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明确标识,并有防水、防漏措施。

5.6

普通不可回收废弃物由各部门直接放入室外公用垃圾箱,由烟台港集团物业公司定期清理。

5.7

废畜电池由工程部回收处理,并作好交接记录。

5.8

办公打印耗材如墨盒、废旧对讲机电池、计算机键盘、鼠标等由财务行政部联系设备供应商直接回收。

5.9

维修设备过程中要做好防漏油措施。有废油漏到地面(沟)时,要做好处理,如用破布或木屑擦拭干净。粘有废油的破布和木屑要放入红色(2危险废弃物)垃圾桶内。

5.10

财务行政部负责联系并确定回收商的资格,包括:

a)工商行政登记证、营业执照;

b)县市级以上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弃物搬运处理资格许可证;

c)其它合法证件、证明。

5.11

目前尚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危险废弃物,先指定区域存放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5.12

工程部对危险废弃物处理交付量进行统计,填写《废物回收统计表》。

6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7

相关记录

《废物回收统计表》

3

篇2: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70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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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废弃物,实验室,生物,办法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

废弃物是指将要丢弃的所有物品。

在实验室内,废弃物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其污染被清除的情况是紧密相关的。对于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实验室或销毁。大多数的玻璃器皿、仪器以及实验服都可以重复或再使用。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一、用以处理潜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动物组织的所有的实验室物品,在被丢弃前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

1、是否已采取规定程序对这些物品进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2、如果没有,他们是否以规定的方式包裹,以便就地焚烧或运送到其他有焚烧设施的地方进行处理?

3、丢弃已清除污染的物品时,是否会对直接参与丢弃的人员,或在设施外可能接触到丢弃物的人员造成任何潜在的生物学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二、清除污染

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三、污染性材料和废弃物的处理和丢弃程序

要对感染性物质及其包装物进行鉴别并分别进行处理,相关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国际规定。废弃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可重复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废弃物丢弃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废弃物

2、污染(感染性)锐器——皮下注射用针头、手术刀、刀子及破碎玻璃;这些废弃物应收集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并按感染性物质处理

3、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来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压灭菌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一)锐器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置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须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将容器装得过满。当达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时,应将其放入“感染性废弃物”的容器中进行焚烧,如果实验室规程需要,可以先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绝对不能丢弃于垃圾场。

(二)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不应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复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毒后进行。

(三)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锐器按上面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防渗漏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可高压灭菌塑料袋)中高压灭菌。高压灭菌后,物品可以放在运输容器中运送至焚烧炉。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后,卫生保健单位的废弃物也不应丢弃到垃圾场。如果实验室中配有焚烧炉,则可以免去高压灭菌:污染材料应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颜色标记的袋子)内直接运送到焚烧炉中。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容器应是防渗漏的,有密闭的盖子。这些容器在送回实验室再次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清洁。

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见第14

章)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烧必须得到公共卫生、环保部门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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