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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日期:2020-05-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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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本文简介: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姓名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单位隶属关系单位纳税登记所属行政区域人才层次文化程度结婚时间籍贯出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日照片籍贯出生地民族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政治面貌本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本文内容: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

姓名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单位隶属

关系

单位纳税

登记所属

行政区域

人才层次

文化程度

结婚时间

籍贯

出生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基本情况

姓名

曾用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照片

籍贯

出生地

民族

婚姻状况

计划生育状况

政治面貌

本人身份

户口所在地

户口类别

毕业院校

学校类别

毕业时间

学位

学历

专业名称

学历类型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工作信息

参加工作

时间

现工作单位

现工作单位性质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现职务

现职务

级别

现技术

职称

现职称级别

入现工作单位

时间

入编时间

现工人技术等级工种

现工人技术等级级别

执业资格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简历信息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所在单位(学校)

所在部门

(就读专业)

从事工作及职务

(所获学历学位)

五、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奖励或处分信息

奖励/处分时间

奖励/处分名称

奖励/处分机构

奖励/处分原因

六、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意向情况

申请就业

协助意向

意向单位

意向职位

就业意向

适配理由

申请协助方式

指令性安置

参加事业单位选聘

是否同意在同性质单位类似岗位调剂

七、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安置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或组织部门意见

该申请人符合:

指令性安置资格

事业单位选聘资格

直接安排聘用公益性岗位或雇员岗位资格

其他:*年*月*日

(盖

注:此表填报需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由受理部门及用人单位分别保留备案。

填表说明

1.“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中,

“文化程度”填写研究生毕业、大

学本科毕业、大专毕业、中专毕业、中技毕业、技校毕业、高中毕业等。

2.“单位隶属关系”栏填写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工作单位隶属情况,即市属或区属。

3.“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基本情况”中,“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再婚、其他。

4.“计划生育状况”填写无子女、一个子女、两个子女、三个子女以上。

5.“户口所在地”为“深圳”的,必须写明具体区域,如:‘深圳市福田区’等。

6.“户口类别”填写本市非农户口、本市农业户口、本市蓝印户口、市外非农业户口、市外农业户口、无。

7.“学位”填写博士、硕士、学士,并要求写明具体专业,如:‘工学学士’,‘法学硕士’等。

“学历”填写研究生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大专毕业、中专毕业、中技毕业、技校毕业、高中毕业等。

“学历类型”填写全日制学校、函授学历、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夜大进修、党校进修、社会科学院进修、在职进修学院。

“学校类别”填写全日制高等院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夜大学、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研修班、高等学校进修、培训、其他等。

8.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工作信息”中,“现工作单位”

填写此次申请就业协助之前的工作单位。

9.“现工作单位性质”填写机关、财政核拨类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类事业单位或其他。

10.

“现职务级别”填写办事员级、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局级、正局级等;军队干部级别:正排级、副连级、正连级、副营级、正营级、副团级、正团级、副师级、正师级,技术6级、技术7级、技术8级、技术9级、技术10级、技术11级、技术12级、技术13级、技术14级。

11.“现职称级别”填写未评、初级、中级、高级。

12.

“入编时间”:招聘方式为“个别选考”或“选聘”、且现工作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拟聘用人员必须准确填写。

13.“简历信息”中,先填写学习经历,后填写工作经历。

14.“现工人技术等级级别”

填写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5.“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意向情况”中“意向单位”、“意向职位”栏需填写具体单位名称及职位。如“深圳大学”“行政管理”等。

16.“就业意向适配理由”栏填写自身适合就业意向职位的条件等。

17.“是否同意在同性质单位类似岗位调剂”填写是否愿意接受意向单位和岗位以外的类似单位和岗位。

篇2: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工作方案

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湖区,深圳市,工作方案,业主大会,临时

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临时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方案一、由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超过过半数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业主委员会决议(详见附件一:《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决议》)并提请

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临时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工作方案

一、由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超过过半数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业主委员会决议(详见附件一:《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决议》)并提请召开业主大会。

二、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1、通知的内容(详见附件二:《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召集人:小区业委会

(3)召开方式:书面形式,提前15日将会议内容以公告及书面通知形式通知业主、15日后由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请业主当场签字书面表决。

(4)会议表决事项:审议《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详见附件四:《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5)会议出席人员:

a.

小区全体业主;

b.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人员。

(6)会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通知方式:

(1)在小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议案、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详见附件三:《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注意拍照取证);

(2)由业委会工作人员上门送达会议通知和议案(注意做好签收工作,并询问是否参加做好统计、摸底);

(3)对于上门送达未能送达的,将会议通知和议案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送到。

三、会议前的准备:

1、准备拟签署的业主大会决定(详见附件五:《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一式三份)

2、准备好业主大会决定签名表格,签名表格应事先按照房号的顺序填写好房号、业主姓名、投票权数;(详见附件五:《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之附件,一式三份)

3、办理委托投票事宜: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不能参加会议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不能出席的业主应当由本人到业委会提交由业主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手续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三日前到业主委员会办理(地址、联系人、电话具体见《公告》内容)。

如业主在外地无法到业主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则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将未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邮寄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人员电话核实并录音。

四、业主大会的召开

1、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门,逐户向业主宣读议案。

2、业主现场进行投票表决。

(1)表决方式为签字表明赞同、反对或弃权。

(2)投票原则为一户一票,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3、业主大会的有效性: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与会”是指业主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

投票权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2)建设单位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4、赞成票达到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则议案通过。

5、如赞成票未达到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则议案未通过。

五、会议结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并抄送全体业主,同时,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交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原住宅局)备案。

附件一:《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决议》

附件二:《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

附件三:《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四:《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附件五:《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附件二: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拟召开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现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

会议时间:

(三)

会议议程:审议《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四)

出席会议对象:

1、小区全体业主;

2、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人员。

(五)召开方式:书面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宣读议案,业主当场签字表决。

(六)需出示的材料:

1、投票当天,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办理委托投票事宜:业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不能出席会议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不能出席的业主和代理人应当同时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注:委托手续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三日前到业主委员会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参加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0年

附件三:

合同编号: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本本)

委托方(甲方):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乙方):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业主委员会/业主):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名称

: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罗湖区翠珠小区业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物业交接

(一)甲乙双方应在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约定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约定时点接管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并对接管资料和物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三)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四)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五)公共绿地养护和管理。

(六)清洁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七)协助做好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八)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九)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一)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房屋装修提供其他服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取装修押金

元、装修服务费

元,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其他费用。

(十三)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十六)其他:

第五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包干制

[包干制/酬金制]

第七条

包干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0.8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三)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由

方承担。

第八条

酬金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服务费用为交纳的甲方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

12、其他费用:

(三)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

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费用

%的比例提取。

(四)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五)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

(日期)按

[月/季度/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商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露天车位

元/个/月;

车库车位

元/个/月。

其他约定: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自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二)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三)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四)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五)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第四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四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每半年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五条

经营收益分配

乙方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

(四)

第五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三)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四)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五)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六)应在乙方办理接管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七)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十一)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用。

(二)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四)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六)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七)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八)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九)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十)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十一)遵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代收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乙方每

个月(至少每半年一次)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合同时效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十条

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于本合同到期前

日内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接管前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其他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终止后处理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等;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前解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章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乙方已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

第八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申请仲裁。

第十章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规定解决;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服务标准

四、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1:

规划平面图

附件2:

物业构成明细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18

附件3:

物业服务标准

19

附件4:

移交资料清单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以及房屋管线布线图;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4、相关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包括业主名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

6、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7、实测面积报告;

8、物业服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附件四:

关于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各位业主:

鉴于本小区与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即将到期,我委员会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拟与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聘请其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与现有物业管理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以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本小区通过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二、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物业”)成立于2005年,控股股东深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综合实力较强、并具有良好合作态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华盛物业依附其强大的平台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由华盛物业管理的民华大厦年内已获得“深圳市排水达标小区”,并完成了2009年度深圳市“园林式,花园式”小区与2009年度福田区“安全文明小区”的创优申报工作。同时,已为明年年初申报“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与“福田区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做好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基于华盛物业在业界的良好口碑,本小区拟聘请其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通过本议案后,我委员会将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进行具体的约定。

请审议。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

附件五: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决定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2010年度第

次临时业主大会在2010年

召开。业主委员会分别以张贴公告、书面送达、特快专递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上门逐户书面介绍并签字确认的方式通过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通过事项如下:

一、与现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以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以协议方式选聘深圳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附件:业主签名投票表

深圳市罗湖区翠珠小区

二〇一〇年

附件:

业主议案表决签名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号

投票权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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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5日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城管部门应当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发布前款规定之外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明。

城管部门办理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对于需要继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由城管部门直接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要求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的,可以自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城市交通轨道设施、地下空间、交通场站和机场候机楼内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城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

(三)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已获得城管部门批准设置;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

(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

(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三十三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在对各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被通报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区户外广告审批权。

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未按登记文件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2万元罚款;

(五)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大型连锁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以及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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