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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通讯公司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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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合格,评价
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2015年1月15日发布2015年1月15日实施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1.0目的通过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方的评价,确保选择合格的供方来保证公司的产品及服务质量。2.0范围为企业提供项目所有的工程类、材料设备类、服务类招标采购的供方管理,工程类包括建筑施
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2015年1月15日发布
2015年1月15日实施
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供方评价管理制度
1.0目的
通过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方的评价,确保选择合格的供方来保证公司的产品及服务质量。
2.0范围
为企业提供项目所有的工程类、材料设备类、服务类招标采购的供方管理,工程类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分包工程及安装工程;材料设备类包括土建、水暖、通风、空调、电气等材料设备供应及必需的施工及安装;服务类包括劳务、检测的供方的评价、选择和控制。
3.0职责
3.1项目部对物资供方进行认真调查评价后填写《合格供方名录》,上报施工管理部。
(1)、物资的分类:
根据物资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物资:钢材、水泥、地材、商品砼、新型墙体、周转材料、焊接材料、砼外加剂
B类物资: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配电箱、小型设备、建筑涂料、木门
C类物资:水电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化工、工具、低值易耗品等
项目部根据工程质量环境安全要求的影响程度,分别对A、B类物资的供方进行评价;C类物资供方,要求材料员验明其合法性后可采购。
3.2
施工管理部负责项目部《供方评价表》的审批,更新公布下发《合格供方名录》。
4.0程序
4.1选择供方
供方应尽量选择离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的厂家。
4.1.1根据供方提供物品对质量的影响程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选择的进行评价: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的具备条件;
2)了解社会及其它客户对其能力的评价及后续服务的反映;
3)供方的产品认证情况(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4)现场调查、考察记录;
5)第三方对供方有关产品进行的试验、鉴定结果;
6)供方提供的产品样品的质量情况和技术资料;
7)组织在供应厂商货源处的产品抽样检验结果;
4.1.2工程分包方的选择主要评审分包方的资质、营业范围、技术力量、装备和以往的工程业绩及对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能力。收集并分析分包方的信息数据,分包方已有的施工和运行记录,分包方的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适宜性,与质量有关的信息数据:分包方的管理记录,产品不合格信息,施工中的事故、噪声、污水、粉尘的排放等情况。
4.1.3选择供方的项目部按上述条款内容对供方进行评价,必要时相关单位也应参与评价。
评价意见及合格与否的结果应填写在《供方评价表》中经项目经理批准,上报施工管理部审批后,登记在《合格供方名录》中。
4.2供方行为的监督
4.2.1在供方为公司提供物品时,项目部应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填写相关记录,并保存供方相关的重要质量记录。
4.2.2如发现问题,项目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施工管理部和供方查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要求其限期整改;项目部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整改合格可继续使用,否则可依据合同、文件等要求解除其合格供方资格。
4.2.3项目部每月15日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评价进行检查,并填写供方检查监督记录,3个工作日内上报施工管理部。
4.2.4每月底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参考项目部上报的检查记录进行月检,检查结果记入材料人员个人行为考核,情节严重者将对个人进行处罚。
4.3合格供方的评审
4.3.1每年年底由公司施工管理部、项目部,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合格者可作为次年的合格供方,年审结束时,重新建立次年的《合格供方名录》。
4.3.2已评为合格的物资供方,如果严重违反物资购销合同,不履行其职责义务或连续提供不合格物资的,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进行评审和录用。
4.3.3已评为合格劳务供方的,有违反分包合同或屡次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严重违反安全施工和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部应及时向施工管理部汇报,由施工管理部报公司领导决定终止分包,经除名后的分包方三年内不得使用。
4.3.4相关部门应根据以下原则对供方进行评审,并填写《合格供方年度评审记录》。
4.3.5评审内容是供方当年提供物品的实际状况,包括供给的质量、品牌、及时性、价格、后续服务、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审。
4.3.6评审依据是对其进行的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供方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资料。
4.3.7评审标准
1)对物品及服务质量的评审:依据物品验证方法及标准对所供物品进行验证。根据验证结果的统计,来确定对方是否保持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如不合格物品累计超过抽查数量10%,公司将考虑重新选定新的合格供方。对服务质量的评审根据各项目部反馈意见进行,并确定供方是否合格。
2)物品/服务及时性的评审:供方应遵照合同等要求及时到位提供物品/服务,不超过2日。紧急采购时,不得超过3小时。无特殊情况(此种情况由公司掌握),延期交付超过三次(含三次),公司应考虑重新选定合格供方。
3)价格方面的评审:供方所提供的物品/服务价格应合理,单种物品/服务价格根据当天各供方供货的平均价格上浮不超过5%。如上浮超过5%(市场调查除外),公司应拒绝验货,此类事情如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应考虑重新选定合格供方。
4)后续服务的评审:后续服务应按照双方的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不能达到我方标准或要求的条件下,应在我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直到验收合格。对一年内后续服务出现3次以上的不合格,应给予供方警告通知。
5)在评审时,应考虑环保方面的要求。在有新的环保产品推出时,在价格及质量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环保产品或绿色产品。
4.3.8对未达到评审要求的供方可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5.0相关文件与记录
《供方评价表》;
供方评价表
编号:
CX11-JL-01
序号:
供方名称
供方地址
供应品种(作业类别、分包工程范围)
供应(管理、施工)能力
货源、业绩状况(人力、物力、财力等)
技术质量
评价人:
日期:
评价结论
主管领导(项目经理):
日期:
篇3:【行政管理制度】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本文关键词:薪资,管理制度,化工企业,行政,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薪资制度——化工企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
【行政管理制度】化工企业薪资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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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制度——化工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划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之工资,则另行制定之。
第三条
工资的定义
本规则所谓之工资,乃指每月指定期发放之基准薪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之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支付原则
(一)公司依员工劳务程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之依据。
(二)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19条及第20条之规定办理。
(三)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的结构
略
第六条
支付的方法
(一)工资经扣除第8条所列之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二)支付工资时,须详列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若有未达元之尾数产生时,一律四舍五入。
第八条
扣除额
下列各项规定,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及团体意外险费。
(三)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四)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五)工会会费。
(六)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七)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九条
特别扣除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规定之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为核。
第十条
归还义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而造成工资溢领时,可立即归还其差额;若经发现有不实之情况,可于下个支薪日,自工资中径行扣除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时效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发生日起二年内未行使时,则视同弃权。
第二章
薪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给付日期
(一)工资计算期间以前一个月的16日开始,到该月15日
为止为工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付。遇支薪当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二)公司因不可抗拒之事情而不得不延付薪资时,可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认延后支薪日期。
第十三条
非常给付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遇下列非常状况时,可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之工资为限。
(一)生产、受伤、疾病,或受意外灾害。
(二)结婚或死亡时。
第十四条
特别给付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之工资,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薪资给付之事宜,并于请求日起七日内,立即支付已出勤工作日数之工资。
第十五条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通常当作计算超时勤务津贴之依据,其计算方式包括当月的基本薪资、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房屋津贴等之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176小时/月后为计时工资之基准额。
注:每月勤务时数为一年[(365天)-休假日(101日)]
′8(小时)
?12(月)=176小时/月
第十六条
按日计算
(一)凡符合下列规定者之工资,皆采用按日计算之
1、新聘者。
2、离职或遭解雇者。
3、停职而复职者。
4、其他。
(二)前项规定中之计算方法如下:
1、(前项第1、2、4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
该月应出勤日数
2、(前项第3项之基准内工资′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七条
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之。
(二)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
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月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之。但年度有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其津贴额。
第十八条
休假中的工资
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休假时之工资规定如下:
(一)因年度有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二)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之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三)因生产之休假时,公司得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产假(56天),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四)因公司调任而休假时,可按平常勤务时之工资给付。
第十九条
缺勤时之工资
员工请假时之薪资规定如下:
(一)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者,则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二)因业务外之负伤疾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者,该部门主管对于停职之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之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并向人事科申请留职停薪。
(三)因私人事由而向公司请假时之工资,则按日计算,并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薪资′缺勤日数)/30
(四)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之缺勤,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之工资。
第二十条
试用时期的工资
试用时期之员工工资,则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第三章
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
基本薪资
(一)公司综合评估员工之职务、能力、技术、经验及学历经验等因素后,再行决定基本薪资之标准。
(二)凡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时之基本薪资的84%给付之。
第二十二条
特殊作业津贴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业务时,可依下列之规定给付津贴:
职务区分
特殊作业津贴费
穿孔员、打字员、总机、电脑输入员、柜台员
500元
第二十三条
责任津贴
分公司及营业所之员工,可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一)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
1,500元
(二)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
1,000元
第二十四条
房屋津贴
公司对于无自用住宅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给付之津贴。
(一)有抚养亲属者
每月津贴
1,000元
(二)单身者
500元
(三)其他,居住于亲属家庭者
500元
第二十五条
亲属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抚养家属之员工,须依下列之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其规定如下:
(一)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之员工,则依下列标准为给付对象:
(1)配偶
(2)满60岁以上之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3)未满18岁之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而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4)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之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亲属,公司中有两人以上符合此规定时,则择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二)抚养津贴给付标准:
1、配偶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
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
400元
第二十六条
交通津贴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时之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者,则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一)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妥当之交通运输工具,并依定期月票之相等金额作为给付之标准。
(1)上班路线及交通运输工具,以经济、合理之路线为原则。
(2)个人以学生月票、回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付100%的津贴。
(3)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下所获得免费之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4)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直
线
距
离
每
月
给
付
之
交
通
津
贴
10-15公里
600元
15-20公里
900元
20-25公里
1100元
25-30公里
1400元
30-35公里
1700元
35-40公里
1900元
40-45公里
2200元
45公里
2500元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上表所列之给付标准1.2。
(二)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三)员工委任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
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七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一)因公司业务上之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
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二)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之理由,而造成业务上之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之时间外勤务原则上是不予补助津贴的。
第二十八条
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为止从事深夜勤务者,则依其勤务时间′30%作为深夜勤务之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不定时勤务津贴
因不定时之勤务,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则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的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
第三十条
特殊勤务津贴
从事特殊勤务之员工,须衡量其职务之专业性,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其津贴:
(一)8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800元;但非专职之员工,每次仅津贴100元。
(二)10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三)窑焚勤务者,则依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四)单身宿舍之勤务
1、宿舍事务长
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
厨师
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
伙食采买
每月津贴600元
(五)警卫勤务者
1、基本薪资未满20,000元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
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
250元
2、基本薪资超过20,000元者,未满25,000元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本薪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次夜间之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第三十一条
假日勤务津贴
(一)在休假日时,若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则以计时工资乘以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二)前项之勤务时间,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200%作为延长勤务之津贴。
第三十二条
补休津贴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与补休时,其津贴之计算则以每小时之计时工资乘以40%作为补休津贴。
第三十三条调职津贴
(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之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巴士者,每月则仅补助350元之津贴。
(二)居住离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之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则津贴300元的保管费。
第五章
加
薪
第三十四条
加薪的原则
(一)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的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二)加薪原则上以基本薪资为调薪之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薪资格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之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实施调薪。
第三十六条
加薪额
(一)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所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怠工等来决定加薪之标准。
(二)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标准核算:
缺
勤
日
数
生
病
缺
勤
一
般
缺
勤
12日-15日
16日-20日
21日-25日
26日-30日
95%
92.5%
90%
80%
92.5%
88.5%
85%
70%
30日-35日
36日-40日
41日以上
70%
60%
50%
55%
40%
25%
(三)员工缺勤之计算除依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之负伤疾病及生产之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四)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之平均加薪额的75%为个人加薪之标准。
(五)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第六章
奖金
第三十七条
奖金支付的原则
公司视业绩成长及各人之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
(一)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
(二)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3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支付对象
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
第四十条
支付额
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
(一)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
′支付月
数)′出勤率+核定额
(二)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服务资格
资
格
乘
数
(PQR
群)
(U.V.W群)
7等
6等
5等
4等
3等
2等
1等
核
定
2.60
2.55
2.50
2.40
2.20
2.00
(S群)
2等
1等
2.70
2.60
(三)修正率则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四)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
该半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
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
第七章
歇业津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休业时之津贴。
第四十二条
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业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