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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日期:2021-02-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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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简介:《信托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资产证券化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领域一颗最耀眼的明星。在我国金融领域,碍于现行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都没能开启这一创新工具对金融市场的巨大潜能。新近颁布的《信托法》填补了我国信托制度的空白,也为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坚

《信托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内容:

《信托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资产证券化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领域一颗最耀眼的明星。在我国金融领域,碍于现行法律制度,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都没能开启这一创新工具对金融市场的巨大潜能。新近颁布的《信托法》填补了我国信托制度的空白,也为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将一些流动性差的资产,如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或企业应收账款,进行标准化的资产分割与重组,实现相关资产的流动化。其实质在于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原始权益人、发行人、服务商、投资人等参与者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基础资产能够产生出预期的现金流,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通过证券化,在各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与组合,隔离风险,保证收益,在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架起安全可靠的资金融通渠道。从法律制度角度看,能够充分满足资产证券化这一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换言之,只有信托制度才能够保障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设计与结构优势充分发挥作用。信托制度缺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和现金流的充足性与安全性保障难以实现。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基本思路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这种信托结构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SPV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益人转移给SPV的证券化资产成为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信托财产,在名义上归SPV所有,脱离原始权益人的完全控制,其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在此,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信托财产不同于SPV的固有财产。SPV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闭,其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SPV还可以采取有限合伙或公司的形式。但我国法律尚未承认有限合伙,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也有严格规定。如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且要满足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而通过信托,在方案设计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能够使委托人实现各种合法的信托目的。同时,配以相应的政策倾斜,在《信托法》生效后通过信托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也具有可操作性。

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的管理也应当引进信托机制。SPV一般是为进行风险隔离,实现原始权益人降低税负和资产负债表的处理等的预期财务目标而成立的特殊法律实体,只名义上拥有证券化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委托他人操作。因此,在证券化交易中,证券化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是两个重要环节。在前一环节,SPV一般与服务商签订《资产池汇集与服务协议》,服务商负责证券化资产的管理,从原始债务人(如借款人)处收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在后一环节,受托管理机构面向投资者,负责从服务商和其他第三人那里收取对证券本息的偿付资金,并分配给投资者。为保证证券化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收益分配的安全性,信托机制在这些环节中是必不可少的。服务商以受托人的名义为SPV经营和管理证券化资产,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投资者持有证券上的权益。在相关当事人违约时,他们有权分别代表SPV和投资者主张权利,参与诉讼。对于投资者,由于法律赋予了信托财产相对的独立性,原始权益人、SPV、服务商、受托管理机构的破产都不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这种信托结构中,各参与方相互制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信托制度的支撑下,资产证券化将深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从证券化交易各参与方的角度看,他们在信托结构中负担有限的偿付责任。在信托关系内部,委托人的责任限于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在信托关系外部,信托关系当事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这种有效的制度保障必将调动参与证券交易各方的积极性,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除信托财产在偿债方面的独立性和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有限责任外,法律还要求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每一笔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对债权和债务的抵消作出了严格规定。在这些制度安排构筑的法律空间中,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证券化交易的各参与方的利益获得了充分的安全保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成熟,资产证券化的客观基础将更加牢固。在公司、税收、财务会计、外汇管理等方面也做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应制度调整,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可以预见,《信托法》的出台将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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