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供热方案 本文关键词:供热,小区,方案
小区供热方案 本文简介:目录一、工程概况二、施工部署三、施工准备四、施工工艺流程五、应急措施六、管理制度地采暖供热施工方案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小区一期1#-12#,28#-31#,33#、34#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并已经过竣工预验收。因现季节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温度较低,为保证大庙村惠民小区一期18栋住
小区供热方案 本文内容: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部署
三、施工准备
四、施工工艺流程
五、应急措施
六、管理制度
地采暖供热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小区一期1#-12#,28#-31#,33#、34#住宅楼,地下一层,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并已经过竣工预验收。因现季节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温度较低,为保证大庙村惠民小区一期18栋住宅楼在冬季的正常采暖,避免供热管网出现受冻、泄漏,使供热系统能顺利运行,特编制此方案。
二、施工部署
在一期18栋住宅楼冬季正常供暖过程中,为使供暖能有组织有序的进行,同时尽量避免供热管网出现受冻、泄漏的发生,使供热系统能顺利运行,现按十个阶段进行供热。
第一阶段:一次网供热试运行,并保证循环正常后;
第二阶段:二次网供热试运行,并保证循环正常后;
第三阶段:1#、、12#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四阶段:2#、11#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五阶段:3#、10#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六阶段:33#、34#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七阶段:30#、31#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八阶段:28#、29#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九阶段:6#、7#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十阶段:5#、8#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第十一阶段:4#、9#楼供热试运行,并保证正常正常运行;
在供热管网整体循环正常后,会同监理、甲方等有关单位进行功能检测,并在相关书面材料上签字认可验收,最后有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三、施工准备
供热前的准备工作
1、本工程一次网、二次网、交换站以及室内地采暖施工的项目部及班组,对其施工的管线全面进行检查,特别是阀门、温度计和压力表是否开启灵活、有效,肉眼所能观察到的管道焊缝是否严密符合要求。
2、二次网在供热前必须将每栋楼前的供热检查井内通往楼房的供、回水阀门关闭,将供回管间旁通管上阀门打开。
3、检查楼房室各供热系统管道上各阀门是否有效、开启灵活,管道上的各接头、焊缝是否严密、可靠。
4、室内采暖安装班组负责准备软管,进行每栋楼采暖立管顶部循环管,同时各项目及安装班组还要准备相应数量的排水软管以备有渗漏时排水使用。
5、供暖通水前应检查每栋楼的门窗是否全部关闭,包括地下室门窗,防止供暖时热量散失过大。同时将道路上的积雪清扫干净,保证道路畅通。
6、各安装项目或班组准备相应的工具及设备,以防止、应对突发事故。二次网还应该准备挖机、发电机、气割设备、电焊机等大型
设备,同时供热管道配件及手工具也要准备齐全。
7、各项目及安装班组在供热管道通水前应将熟悉管道及系统的安装人员组织好,同时还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土建施工人员,在一旦发生渗漏及时配合抢修。
8、在大庙村惠民小区一期18栋住宅楼采暖能正常运转前,各施工项目或班组必须准备充足的人员24小时值班,并编制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员花名册、通讯录报质检科。
四、施工工艺流程
供热工艺流程
一次网供热循环(二次网呈关闭状态),正常后→交换站交换试运行,正常后→二次网试运行(入户供、回水阀门呈关闭状态,旁通管上的阀门开启),正常后→按以上部署顺序依次向楼内地下室主管道供热(单元立管阀门为关闭状态),正常后→按单元系统立管依次,从远到近供暖(每户供、回水阀门呈关闭状态),正常后→从顶层依次往下水平供暖(两户同步)→直到系统全部运行正常。
五、应急措施
1、二次网供热通水时,如有漏水情况发生,应首先关闭上一道阀门,快速进行排水,及时抢修。
2、当检查井内阀门出现问题时,也应首先关闭上一道阀门,快速进行排水,然后更换阀门。
3、楼内供热管道和楼内系统立管供热通水时,必须要派值班人员24小时观察,一旦有渗漏情况发生,应立即关闭本系统的阀门,
迅速将管道内的积水排入排水管道,并维修渗漏处,保证不会再渗漏后再次进行供热通水。
4、供热管道通水后,应注意观察回水是否有冰花,如有冰花,应对管道关键部位进行加热,防止堵塞。
5、当供暖全部运行正常后,要对不入住的房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出现不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六、管理制度
①提供安装技术资料:凡是进行大庙村惠民小区一期工程供热管网施工的项目,包括一次网、二次网、交换站以及室内地采暖,必须在
中所需资料整理,提交给北泉镇阳光投资经营公司。
②在供暖期间各项目应由公司统一指挥
③必须严格按供热顺序执行,如不按要求进行,造成自己项目一切损失,自己承担;造成其他项目损失,所有费用必须承担赔偿,并且公司对不服从指挥的项目进行3000—5000元罚款。
④供暖期间,公司进行不定时巡查,如发现值班人员脱岗,公司对项目进行500元处罚。
⑤如在供热过程中出现管网冻堵,或者大面积渗漏跑水,应及时上报公司并组织抢修。
⑥二次网及室内地采暖在供暖试运行正常后,应每两天将清污器拆除清洗。
⑦电气安装班组于12月8日开始进行外网检查、调试,正常后上报公司。
大庙村惠民小区1#-12#、28#-31#、33#、34#住宅楼
地采暖供热施工方案
编制人:*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审批人:*年*月*日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篇2: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燃气,企业资质,城市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
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
《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
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
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
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
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
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
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
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
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
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民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篇3: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客户服务,供热,管理制度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批准:王立华审核:刘明华编写:季鹏2012-11-03发布2012-11-04实施天津市武清区九九热力有限公司发布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一、基本道德和技能制度(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二)真心实意为用户着想,尽量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三)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批准:
王立华
审核:
刘明华
编写:
季
鹏
2012-11-03发布
2012-11-04实施
天津市武清区九九热力有限公司
发布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道德和技能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二)真心实意为用户着想,尽量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
(三)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供热单位的司炉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二、诚信服务制度
(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与用户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标准合同形式明确供热单位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客服人员行为举止制度
(一)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佩戴岗位标志,仪表大方,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
(三)当用户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度相悖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争取用户理解,做到有理有节;遇有用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用户委婉说明,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
四、用热管理服务制度
(一)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对用户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提高办事效率。
(二)受理用户业务咨询,应耐心细致,政策解释清楚,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影响与用户的沟通。
(三)必须熟悉掌握省、市、企业内部的供热有关规章制度。对用户来电、来访、来信及上级交办事件,要详细记录,耐心解答。
(四)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应限时办理用户来信、来电、来访事件,供热站要在1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反馈给公司调度室;上级转办事件,要求供热单位1小时内向公司调度室回复处理结果。
(六)用户投诉办结率不低于100%(月办结),未办结件的处理用户满意率100%。
五、申请用热与验收检查服务制度
(一)受理申请用热业务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需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的用热申请、方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方案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三)同意居民用户用热后,在供热期限内,立即供热;其他用户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并签订供用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供热。
(四)对用户供热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设计为依据;
(五)用热检查人员依法到用户用热现场执行用热检查任务时,属于断热、恢复供热情况的,供热站应将拟断热、恢复供热情况上报公司,经公司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审批后,供热站才可实行断热或恢复供热,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公司。公司验收合格后,下达增减面积通知单。
(六)属于新增热负荷拟供热情况的,由公司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供热站对建设单位外网及楼房室内采暖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建设单位热费、增容配套费、外网施工费的交纳达到规定要求时,公司下达增加面积通知单和供热通知单。供热站在没有接到公司下达的供热通知单之前,不得私自供热。
六、变更、停、复热服务制度
(一)受理变更、停、复热业务时,应认真核实,并做好备查登记,依据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热费结算。
(二)因故对用户实施停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引起停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供热,不能及时恢复供热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四)用户主动要求停止供热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对其断热。断热过程中如果是分户供热的,必须将进户供回水支管全部拆除。同时对断热后与供回水管线连接部分进行保温处理。避免产生冻害及跑水事故。
七、供热运行、维护服务制度
(一)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居室内早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它时间力争达到18℃,但最低不得低于16℃(楼房用户);平房用热户按供热合同执行,室内温度不低于
℃。
(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按供用热双方的合同约定。
八、测温服务制度
(一)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室温检测点,定期、定点检测用户室温。
(二)登门测温对用户的配合应当面致谢,工作完毕后请用户签字,礼貌道别。
(三)及时准确记录测温结果,不得随意填写或改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测温纪录。
(四)测温服务工作人员在走访用户时必须佩带胸卡,必须熟悉和掌握供热法规及测温工作有关规定,在测温工作中必须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测温准确,记录真实。
(五)按有关规定检查测温点的测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调查。
(六)测温服务人员要经常征求测温点用户的意见,对用户的意见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
(七)要按时填制测温报表,文字清晰、数字准确、内容真实,测温记录无用户签字无效。
九、维修、检护服务制度
(一)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吹扫、清洗、维修、养护,保证安全运行。
(二)供热期间,供热站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对供热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三)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站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四)接到用户报修时,应详细询问故障情况。如判断确属供热单位抢修范围内的故障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应详细记录,立即通知抢修部门前去处理。如判断属用户内部故障,可电话告其可能的处理办法,或者应用户要求提供抢修服务时,要事先向用户说明该项服务是否有偿服务。
(五)因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应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尽快安排抢修工作。
(六)发现因用户责任引起的供热设施损坏,应礼貌地与用户分析损坏原因,由用户确认,并在确认单上签字。
(七)认真学习和掌握供热法规,做好维修服务工作,佩带标志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按规程操作。
(八)落实用户维修服务责任制,实行分清责任管理,集中维修,向用户出示相关维修服务责任证件、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投诉电话。
(九)向用户发放维修服务卡片,建立用户维修服务档案。
(十)用户报修跑、冒、滴、漏的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其它报修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与用户取得联系,约定处理时间,并在两个小时内赶到报修现场,对故障迅速进行调查分晰,查明原因后立即处理,直至故障排除,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十一)建立用户报修处理意见回执单,记录用户联系方式,48小时后做一次回访询问工作。
(十二)维修人员应掌握管辖楼内采暖设施情况,并定期检查采暖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在用户室内维修过程中,要注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损坏用户室内设施,要求维修人员进入用户室内维修要用方便袋套鞋进入现场,冲洗暖气片必须使用巨型塑料袋套住暖气片,以防止对用户家居环境造成破坏。维修完毕后要主动打扫现场,做到整洁美观。
十、供热工程施工服务制度
(一)对用户的用热工程使用具备资质设计单位、施工队伍,采用合格的设备材料;
(二)工程施工应当挂牌,注明施工路段、工期、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和监督电话;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措施,悬挂安全标志,设置安全护栏,夜间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与行人安全;
(四)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保证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五)到用户现场工作时,应携带必备的工具和材料。工具、材料应摆放有序,严禁乱堆乱放。如需借用用户物品,应征得用户同意,用完后清洁干净在归还,并向用户致谢;
(六)现场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清扫,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做到设备、场地清洁。同时应向用户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用户意见。热力管线沟道等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恢复作业前状态,确保行人、车辆通行;
十一、投诉举报处理服务制度
(一)规范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严格的供热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二)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供热调度室投诉举报电话:022-29460037
(三)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领导对外接待日;
每周一早八时,地点:经理室
(五)其它渠道:电话、来访等。
(六)接到用户投诉或举报时,应向用户致谢,详细记录具体情况后,立即转递相关部门或领导处理。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举报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处理用户投诉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保护集团公司股东财产不受侵犯为原则。
(八)对用户投诉,无论责任归于何方,都应积极、热情、认真进行处理,不得在处理过程中发生内部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况。
(五)建立对投诉举报用户的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投诉举报处理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六)严格保密制度,尊重用户意愿,满足用户匿名要求,为投诉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七)对隐瞒投诉举报情况或隐匿、销毁投诉举报件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