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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制度名称退货管理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条目的。明确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回收等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项。第2条退货条件。验收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企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企业验收标准的货物视为不合格货物。不合格货物应办理退货。1.对于数量上的短缺,采购员应该与供应
《退货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制度名称
退货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目的。
明确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回收等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项。
第2条
退货条件。
验收人员应该严格按照企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企业验收标准的货物视为不合格货物。不合格货物应办理退货。
1.对于数量上的短缺,采购员应该与供应商联系,要求供应商予以补足,或价款上予以扣减。
2.对于质量上的问题,采购员应该首先通知使用部门不能使用该批货物,然后与使用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决定是退货还是要求供应商给予适当的折扣。
3.经采购部经理审阅、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与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第3条
退货手续。
检验人员应在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上贴“不合格”标签,并在“货物检收报告”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经负责人审核后转给采购部门处理,同时通知请购单位。
第4条
货物出库。
当决定退货时,采购员编制退货通知单,并授权运输部门将货物退回,同时,将退货通知单副本寄给供应商。运输部门应于货物退回后,通知采购部和财务部。
第5条
退货款项回收。
1.采购员在货物退回后编制借项凭单,其内容包括退货的数量、价格、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贷款金额等。
2.采购部经理审批借项凭单后,交财务部相关人员审核,由财务总监或总裁按权限审批。
3.财务部应根据借项凭单调整应付账款或办理退货货款的回收手续。
第6条
折扣事宜。
1.采购员因对购货质量不满意而向供应商提出的折扣,需要同供应商谈判来最终确定。
2.折扣金额必须由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核后交总裁批准。
3.折扣金额审批后,采购部应编制借项凭单。
4.财务部门根据借项凭证来调整应付账款。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篇2:【超市管理】供应商商品退货管理制度
【超市管理】供应商商品退货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退货,管理制度,供应商,超市,商品
【超市管理】供应商商品退货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ITAT商品退货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供应商所供货品的退货。包括我公司退货及供应商申请退货两部分;本制度汲及财务部,商品分析调度中心.采集中心.物流中心.各分店.二
【超市管理】供应商商品退货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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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T商品退货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供应商所供货品的退货。包括我公司退货及供应商申请退货两部分;本制度汲及财务部,商品分析调度中心.采集中心.物流中心.各分店.
二、
申请退货
1.
我公司要求退货:包括供应商滞销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品、换季商品、在我公司无法销售的商品等。对于这部分商品可由分店向总部商品分析调度中心、采集中心提出退货申请,由采集中心对口采集人员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供应商同意退货后,由采集中心有关人员提出退货书面申请,由本部门领导批复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提交商品分析调度中心,之后由其发出各门店具体退货指令。
1.1.
商品分析调度中心在下达退货指令时应注明,需退货商品所属供应商
、品牌、款号及选择正确退货仓位、是直退供应商还是退货总仓。
2.
供应商退货:指供应商发现其所送商品在我公司无法销售或供应商与我公司终止合作,因以上原因需退货给供应商。此时应由供应商向我公司采集中心提出退货申请,并以公函的形式书面提出申请。采集中心领导批复同意后,采集中心相关人员向商品分析调度中心提出书面退货申请及所退货品清单,之后由其发出各门店具体退货指令,如果是货品全退或终止合作,需财务审核。
三、
清点数量:
1.
采集中心有关人员得到退货批复后,即向各分店及物流部发出通知,并附详细退货商品明细单,要求相关部门按单对供应商物品进行清点工作。
2.分店在收到退货指令后,在ERP系统对退货商品按供应商分开逐一扫描。做调拔退货申请得出明细后,上传商品分析调度中心审核制单。
3.
总仓在收到退货指令及退货明细后立即开始盘点工作,包括实物清点及与电脑库存进行复核,对于系统负数差异需查明原因,报财务审批做库存调整。
4.分店及物流部盘点完毕后,将盘点数据和商品明细上报商品分析调度中心。商品分析调度中心审核无误后,做系统确认生成采购退货单。
5.门店在做退货申请时,退A仓(正常商品)、D仓(退货仓)一定要按供应商分开做单;避免财务结算时出现麻烦。
6.退C仓(次品仓)的商品,各店必须按部类、品牌分开制单,原则不用分开供应商。如退货数量较少的则可以不分供应商、部类、品牌做成一张退货单。
7.
总部财务根据分店及物流部的盘点数据及差异报告调整系统库存,对于各分店出现盘亏、短缺少货情况做出扣罚处理。
8.采集中心向总部财务部提出《商品出仓申请书》,由财务人员对供应商往来帐务进行核查,如无疑问,则财务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退货。申请书一式三联,采购一联,财务一联,供应商一联。如为供应商撤柜,供应商需与我公司财务对帐,并对双方帐面余额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我公司财务部出具对帐确认书,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并返还我公司财务,如对方公司不予以确认,财务有权不在申请书上签字。
9.
退货总仓:商品分析调度中心下发调拨指令,不直退供应商的商品,先由分店退仓回总仓。由物流中心统一退货。
四、退货出库:
1.
门店接到商品分析调度中心的调拨指令后,系统中做调拨申请单,经商品行政部审核后打印一式三联“调拨出仓单”,并仔细填写《调拔装箱清单》、《退货装箱单》。
把所有单据放入A箱内随货发出。
2.
对于无条码、吊牌的商品,必须用标签纸写上正确条码附于明显处。随货放置,注意防止滑落、丢失;
3.
商品出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封箱标准执行,封箱标贴、货运标贴缺一不可。单箱体积不得大于0.3立方,重量不得大于25公斤。对于太破太旧的纸箱,一定要加编织袋包装。除了用缝包针封口外,必须用防盗扣加固。
4.
总仓收到货物后,根据调拨出仓单进行验收扫描入库,并生成调拨入仓单;(如属换季大量退货则无须扫描,但必须清查每箱数量。保证退货数量的准确性,并必须在每箱外附上《退货标签》)
5.
总仓在收完货后将需退货给供应商的商品放置在指定区域存放,并做好标识
等到全部商品退完后,由商品分析调度中心做退货单统一退货给供应商。
6.
物流文员将调拨入仓单红联与门店调拨出仓单黄联对应存档,调拨入仓单白联与门店调拨出仓单白联对应后交财务,调拨入仓单黄联在下次发货时随货发至对应退货门店。
五.退货供应商:
1.
物流中心根据采购退货单联系供应商提货,如供应商地址、电话变更则需相
关采集人员协助处理。
2.
供应商在接到退货通知后,与物流中心预约退货时间,必须在三天内到我公司总仓办理相关退货手续,如超过期限我公司有权按天收取其仓租;
3.
供应商凭盖有红色公章原件提货委托书和身份证到总仓提货,无盖公章原
件的提货委托书总仓可拒绝交接货物,物流中心按退货单数量与供应商进行货物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4.
物流中心人员与供应商双方在退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在退货单上注明提货人身份证号码、“确认数量无误”字样。退货单一式三联,供应商黄联,物流部白联,总部财务红联,;
5.交接完毕后,物流中心人员协助供应商装车。
6.
如属供应商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办理退货手续,也必须要求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盖有供应商原件的退货单,或提供复印件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盖有公章原件的委托书办理退货手续,否则拒绝交接货物。
7.如供应商不能上门提货,要委托我物流中心代退货;又没有委托第三方物流
办理退货手续的。物流文员则先将《提货委托书》传真给供应商填写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回传物流中心。由物流文员把供应商回传《提供委托书》交由对口采集人员签字确认,物流中心方可发货。
8.
如属门店直退供应商,除按以上相关流程操作外,还需:
9.
门店在退货给供应商后,必须及时将退货明细制作成调拨出仓单,选择仓位
为D1仓,同时将退货明细交店长签字后传真至物流中心;
10.
物流中心核对无误后即做调拨入库,打印调拨入仓单,注明门店直退;
11.
物流文员通知商品分析调度中心根据调拨明细制做退货单,物流文员核对无
误后做系统确认,打印退货单,注明XX门店直退;
12.在调拨入仓单上注明退货单号,在退货单上注明调拨入仓单号;
13.物流文员将单据对应存档,供应商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给供应商。
篇3:【商品管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商品管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关键词:商品,退货,修理,更换,责任
【商品管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简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商品管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本文内容: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供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审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际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