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本文关键词:税法,会计制度,差异,案例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综合案例分析部分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综合案例分析部分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企业有关情况
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
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营业利润
3577.98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投资收益
180.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
补贴收入
15
主营业务利润
5850
营业外收入
80
其他业务利润
500
营业外支出
90
营业费用
740
利润总额
3763
管理费用
870
所得税
0
财务费用
1162.02
净利润
3763
4、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
5、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二、有关资料
1、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帐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0年8月份购入,期限一年,年利率为3%,2001年4月出售国债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12.36万元。“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企业帐务处理为:
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000(20000*4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20000
到期收回国债:
借:银行存款
1236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120000(200000*6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600
收回金融债券: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
150000
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息
30000
[解析]
帐务处理正确,无须调帐,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纳税所得0.36万元
2、“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反映企业对乙、丙两企业有投资业务,其中对丙企业投资占丙企业实收资本的10%,该项投资系宏大公司于1999年投入,丙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15%,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丙企业投资。2001年4月5日,丙企业宣告分派2000年度利润80万元。4月5日
借:应收股利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对乙企业投资情况如下:2001年3月1日,宏大公司以一幢生产厂房投资于乙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实收资本的30%。房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评估确认价290万元,未发生相关税费。企业按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投资时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1533.07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01年乙企业实现税后利润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1999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1999200(15330700*30%-2600000)
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1500000(6000000*30%*10/12)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166600(1999200/10/12*10)
贷:投资收益
166600
[解析]
对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企业帐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这部分所得应单独计算补缴税款,首先应调减分回所得8万元,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应补税款=8/(1-15%)*(33%-15%)=1.69(万元)
对乙企业投资,当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予次年乙企业宣告分派时再确认。因此,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166.66万元
3、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坏帐准备”等帐户,“应收帐款”期初余额3200万元,期末余额4500万元,“应收票据”期初余额200万元,期末余额150万元,“坏帐准备”期初余额90万元,本期发生坏帐1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本期收回前期已冲销的坏帐20万元,企业按帐龄分析法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经计算期末应保留坏帐准备200万元,本期提取100万元。
[解析]
税收规定的坏帐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帐款+期末应收票据)-(期初应收帐款+期初应收票据)]*0.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4500+150)-(3200+200)]*0.5%-10+20=16.25万元
本期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0-16.25=83.75万元
4、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
数量500件,帐面单位成本0.5万元/件,估计可回收金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
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0.6万元,增值税税率17%
6月30日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10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0
[解析]
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帐务处理正确。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帐务处理有错误。当存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跌价准备
营业成本
贷:存货
帐务调整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5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20万元。本例,在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调增收入12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万元。同时,对存货跌价准备调增所得额30万元。
5、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帐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帐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帐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1.6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原材料
4337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500000*17%)
贷:产成品
5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6700
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76.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760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5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433700
贷:原材料
433700
[解析]
宏大公司应按产成品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同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50万元确定。出售原材料应转让所得额=65-50=15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65-43.37=21.63万元,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60-50-1.67+15-21.63=1.7万元
5、公司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于4月1日向乙企业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年利率按10%计算。6月30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2562.5万元,利息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按8%确定.
[解析]
宏大公司与乙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按照10%,允许再扣除本期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通过上述帐务调整,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增加8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31.96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30万元,营业外支出增加0.16万元,其中,管理费用=-40-10+10.4+8=-31.96万元
综上: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应为:3763+120-80+31.96-30-0.16=3804.8万元纳税调增金额
=83.75+30+1.7+42.5+20+26+5.5+105.84+0.68+56.8+25.86+30+2+70+35+32+2.04
=569.67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0.36+8+166.66+104+30+15=324.02万元
本年度企业内部经营(不含股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804.8+569.67-324.02
=4050.45万元
内部经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50.45*33%=1336.65万元
合计应纳所得额=1336.65+1.69(股息所得应补税额)=1338.34万元
29、公司于2000年4月,投资兴建“年产1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投资期两年,2000年购置国产设备1000万元,2001年购置国产设备800万元,均取得设备发票。
[解析]
分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照先购入先抵免的顺序进行.
2000年度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故2000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只能在2001年至2004年抵免
2001年先计算2000年购置的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338.34-0(1999年应纳所得税额)=1338.34万元,大于400万元(1000*40%),可以抵免400万元
再计算本年度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338.34-0(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338.34万元,大于320万元(800*40%),可以抵免320万元
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38.34-400-320=618.34万元
三、要求
1、扼要提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作出跨年度的帐务调整分录
3、计算2001年应补缴的各税税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并作出补税的相关会计分录
4、代理填制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补缴税款分录
1、补提所得税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618.34-0.67=617.67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176700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61767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20-80+31.96-30-0.16-617.67=-575.8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58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58700
3、结转增值税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46800
贷: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46800
4、补缴各项税费
借: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
46800
——应缴房产税
15100
——应缴城建税
3400
——应缴所得税
6183400
其他应缴款——应缴教育费附加
1400
贷:银行存款
6250100
【所得税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
理论部分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限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案例分析与讲解】
假设某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为18万元,当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2万元(不含税法允许扣除的部分),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若采用应付税款法
借:所得税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180000+20000)*33%
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设:2002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22万元,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利因素消失,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2万元全部转回,且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税前利润时间性差异应纳税所得应交所得税
18(2001年)2
20
6.6
22
-2
20
6.6
40
0
40
13.2
2001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59400(180000*33%)
递延税款
6600(20000*33%)(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2002年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72600(220000*33%)
贷:
递延税款
6600(20000*33%)
应交税金——所得税
66000[(220000-20000)*33%]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的差异分析
股权投资补税的范围与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因对A、B、C三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00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自营利润-350000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赢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485000元,甲企业当月获得A企业分回利润485000元。A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适用税率为18%,其中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为15%。
(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000元,B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B企业1999年仍属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
(4)、2000年3月份,从C企业分回利润7300元。C企业为城镇某集体企业,1999年会计利润150000元,经纳税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甲企业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1)、A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485000-300000=185000(元)
(2)、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8%,实际执行税率为15%,按税收饶让政策,可视同已按18%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税=185000/(1-15%)*(33%-18%)=32647.06)
C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7300/(1-27%)*(33%-27%)=600(元)
短期投资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对短期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被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第一、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要求将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税法则作为持有收益
第二、会计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定入帐时间,而税法规定对方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
第三、会计核算计提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减少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短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转让其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及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而税法要求对短期投资成本不得调整,因此,计税的短期投资转让收益为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余额,该金额一般要低于会计核算出的转让收益,纳税人必须进行相应地调整。
例: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假设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0元。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处理:
(1)、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
贷:银行存款
73200
(2)、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1000
税法: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调增所得额1000元。
(3)、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
(4)、股票市价回升,应在原提取的准备数额内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税法:跌价准备7200(12200-5000)应调增纳税所得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600000+7200)*33%+1000/(1-15%)*(33%-15%)=200587.76(元)
(5)、短期投资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
878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72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2200
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
22800
税法: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计税成本-转让税费
=88000-73200-200=14600(元)
会计上的转让所得为22800元,由于这部分收益已包含在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之中,因此,应调减所得额=22800-14600=82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000-8200)*33%=261294(元)
注意两点:
(1)、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主要体现在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同
第一、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余额不扣除实际收到的分配股息,而会计成本则将持有期间收到的分配股息从成本中扣除
第二、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税收上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而会计上只作备查登记,不增加投资成本(由于股数增加,单位成本减少);
第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为投资而增加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但会计上则计入当期损益。
(2)、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政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会计、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差异
第一、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包含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可以于债券购入至到期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于购入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这是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所作出的规定,税法中未作如此具体规定
第二、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方法即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税法同样未对摊销方法作具体规定
第三、税法规定,到期兑付的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但从2001年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本法核算的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与《通知》规定的时间基本相同。即,只要被投资方会计帐务中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基本相同。
例1、:A企业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假设C公司2000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0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今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税法:当年应调增所得额
例2、甲公司2000年4月1日以货币出资25万元参股乙公司,占其股份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2000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上年现金股利20万元。200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1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0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则甲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2000年4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000年5月1日乙公司宣派上年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解析]
在该笔分录中,会计核算上对应收股利不视为投资收益,而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税法确认实现投资持有收益1万元,并据以还原成税前所得,本例(略),同时投资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仍为25万元
2001年3月1日宣告发放上年现金股利时
甲公司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至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600000-800000*9/12)*5%-10000=-10000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当期获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400000*5%-(-10000)=30000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对此,税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000(400000*5%)元,并仍保持投资成本不变。
假定上述乙公司于2001年3月1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现金股利700000元,则
冲减投资成本=[(200000+700000)-800000*9/12]-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5%-5000=3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30000
对此,税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5000(700000*5%)元,并仍保持投资成本不变。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权益法核算的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很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对投资所得、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能从会计帐户上直接引用数据,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调整。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不同,税收上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股权投资差额等等。
例1:X企业2001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资产
单位:元
项
目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公允价值
机
床500000150000400000
汽
车45000050000420000
土地使用权150000—150000
合
计1100000200000970000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际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元;2002年H企业实现净利润850000元。2003年初,X企业将项股权对外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450000元。假设X企业2000年至2003年各年的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0000元。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50000
税法:应调增所得税额=970000-(1100000-200000)=70000
(2)、200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385000(550000*7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0
税法: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所得额385000元。
(3)、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帐面余额=900000+385000=1285000(元)
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帐面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1000000+70000-385000=68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85000*33%=226050(元)
(4)、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
245000(350000*7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帐面余额=1285000-245000=1040000(元)
H企业宣告分派时,X公司确认所得:245000/(1-15%)=288235.29(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会计上上年确定的投资收益已作调减所得税处理,本
篇2:青少年税法知识主题班会
青少年税法知识主题班会 本文关键词:班会,税法,青少年,知识,主题
青少年税法知识主题班会 本文简介:青少年税收知识主题班会一、导入导语: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上一节税收知识主题班会,让我们一起开启税收之门,进入一个全新的税收世界,了解身边五彩缤纷的税收现象,让我们先来观看一个FLASH短篇。观看FLASH短篇二、内容(一)什么是税收?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生中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
青少年税法知识主题班会 本文内容:
青少年税收知识主题班会
一、导入
导语: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上一节税收知识主题班会,让我们一起开启税收之门,进入一个全新的税收世界,了解身边五彩缤纷的税收现象,让我们先来观看一个FLASH短篇。
观看FLASH短篇
二、内容
(一)什么是税收?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人生中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死亡和纳税。”,想想看,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税收就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形影不离,就拿我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来说吧。
衣:我们买的衣服中,所付的价款就包含着税款。即使是妈妈亲手打的毛线衫,买来的毛线也是纳过税的。
食:我们吃的米、面、油、盐、酱、醋在购买时也含着税。
住:我们购买的住房,在房价中也包含了税款。
行:我们出行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买票时就包含着税款。即使是私家车,加油时也同样缴纳了税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处处感受到税收带来的便利。我们游玩的公园,美丽的校园,一排排街边的路灯,这些公共设施大都是用税收来建造的,还有我们享受的义务教育,新中国成立之初小学入学率仅为20%,60年后的今天城乡免费教育全面实现,离不开税收的功劳。
提问:有没有同学可以告诉我税收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通俗地说,就是国家聚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那么我们的税收到了哪里去呢?
(二)税收到哪里去?
1、发展国防事业,保障国家安全
国家的安宁,民族的尊严,离不开强大的国防,我们必须有一支威武之师、和平之师来保障国家的安全,而国防建设需要雄厚的财力作支撑。2013年国防方面的财政支出7201.68亿元。
2、支持内政外交,服务政府运转。
我们的政府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机构,政府运转需要不小的花费。
3、投资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
当我们身处美丽的城市,漫步宽敞的马路,饮用甘甜的泉水,享受温馨的生活,这一切都离不开税收的支持。
4、着力改善民生,保障公民福利
当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国家为灾区灾民提供大量的救援物资,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度过难关。这其中我们可以见到税收的身影。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现代税收的职能
1、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依靠法律而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所以世界各国都把税收作为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最有效、最可靠的形式。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90%以上。
2、
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不是运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财政、金融、法律、市场机制等手段进行调节。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法律规定来确定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从而调控经济总量,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节地区、行业差距,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比如说,大家都知道我们要杜绝一次性筷子,但是国家并没有明令禁止一次性筷子的使用,但是我们在税收上对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用高额的税收来进一步抑制一次性筷子的使用。再比如,烟酒都是有害健康的,国家并不禁止购买,而是通过征税的形式,提高商品价格,减少购买,以达到引导消费、保护资源和环境的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
税收不仅能调控经济,还能调节收入分配。
Eg。个人所得税(提一句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收入越多纳税越多,收入越少纳税越少,费用扣除标准以下不用纳税。
税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比如我们社会有些人很有钱,而有些人很贫穷,有些人富得不知道钱怎么花,有些人穷的可能一年连一件新衣服都没有,如果我们能把富人的钱匀一部分给穷人,这个社会就会多一些公平。但如果用规劝的手段,相比很多人是不愿意把钱拱手交给别人的。所以这时候,国家就要利用强制的税收手段,来把他们的比部分所得以税收的名义征收上来,再以低保金、补助金的名义分发的穷人,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四)了解税务部门
4月是我国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大家是否有留意4月的时候对面拉起的横幅?今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风行动的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优化服务、改进作风、提速增效,最大限度便利大水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
(1)了解税务大厅——第六税务所
提问:1、有没有跟爸爸妈妈来税务部门办理过业务?
2、小朋友们对税务局的感受,对税务干部的感受?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参观一下办税服务大厅,了解一下我们的办税流程。当我们走进城中西路88号大厅办理业务,首先应该先取号,如果有问题或是需要填写表格,大家可以到导税台咨询,导税台的老师会为大家细心讲解。当广播中叫到号时,请大家及时去办理业务。大屏幕上会滚动播放最新税收政策,供我们的纳税人观看。另外我们提供了饮用水、便民服务箱、传真机、电话等供大家使用。
(2)认识发票
发票: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动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举个例子,我们去饭馆吃饭,付钱给饭馆,饭馆就应当给我们开具发票,证明饭馆有收入进账。
那么发票是从哪里来的呢?发票是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进行印制,商家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才能使用发票,每次用完发票后要重新去领购。
根据从事业务的不同,使用的发票种类也是不同的,像我们停车拿到的是停车发票,吃饭拿到的是服务业的卷票,充完交通卡拿到的是定额发票等等。
好的接下来,让我们以商业发票为例,认识一下票面。
Eg.
介绍一下票面,再传阅一下发票样张。
索取发票的重要性
如果商家没有开发票的话,必须索取发票,不开发票,就会产生一个少报收入额的情况,最终导致少缴税款。
小游戏:
回答问题
1.税收的本质是(
C
)
A.无偿性
B.固定性
C.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2014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是什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3.我国每年税收宣传月为(
B
)。
A.3月
B.
4月
C.5月
D.6月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A
)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A.有权
B.无权
C.不可以
5.《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A
)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A.无偿
B.有偿
C.全天候
6.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多少?90%
7.购物消费后应该索要发票吗?
8.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什么税?个人所得税
9.税收咨询热线?12366
10.年所得(B)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A.10
B.12
C.15
D.20
1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就(C)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来源于中国境内
B.来源于中国境外
C.来源于中国境内、外
D.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A)。
A.中文
B.英文
C.中文或英文
D.任何语言文字
13.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C)、民生。
A.小康
B.和谐
C.发展
D.改革
(五)做未来合格的纳税人
反面教材:毛阿敏涉税偷税案,刘晓庆偷税案
正面引导:
遇到做生意的亲友,问:及时纳税了吗?
购物消费以后,要记住:索要发票!
拒绝购买走私、盗版物品!
发现兜售假发票,马上:举报!!!
结语: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少年是祖国未来的纳税人
希望大家都能成为我们的小小税收宣传员,为税收事业尽一份小小力量。
篇3: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文关键词:法律制度,财产,资源税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文简介:第五章经济法基础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l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l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l(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l(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本文内容:
第五章经济法基础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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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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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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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l
(2)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l
(3)契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至1%;
l
(4)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l
第一节
房产税
l
一、纳税人
l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l
1、具体规定
–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
(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
(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l
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实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称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l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l
2、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l
二、征税范围
l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l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l
三、计税依据
l
1、从价计征
–
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照明设备、各种管线、电梯等)。
l
2、从租计征
–
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l
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l
3、特殊规定
–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
(3)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l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l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l
只有第一种情形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均从“次月”。
l
第二节
车船税
l
一、纳税人
l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l
2、由于租赁关系,致使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l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l
二、征税范围
l
1、车辆
–
①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
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l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l
三、计税依据
l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l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l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l
四、税率
l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
l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而非次月)。
l
第三节
印花税
l
一、纳税人
–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l
二、征税范围
l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l
2、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
–
(1)知识产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
(3)动产: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
–
(4)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l
3、营业账簿
l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l
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l
三、税率
l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l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l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l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l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l
第四节
契税
l
一、纳税人
l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l
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l
二、征税范围
l
1、基本界定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l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l
2、视同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l
3、不缴纳契税的情况
–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l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l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l
2、无价格的情况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l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l
4、补缴契税的情况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l
四、契税纳税期限
l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l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l
一、纳税人
l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l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l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l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l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l
二、征税范围
l
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l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l
三、计税依据
l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l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l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l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l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l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l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l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l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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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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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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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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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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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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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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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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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l
纳税人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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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l
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l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l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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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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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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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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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包括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l
车辆购置税同消费税,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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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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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l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载客汽车(包括电车)、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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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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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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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汽车制造厂向乙销售小汽车,价款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向乙收取了5万元的手续费:(1)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1+17%)]×17%;(2)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00+5÷(1+17%)]×9%;(3)乙应纳车辆购置税=[100+5÷(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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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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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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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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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产、受赠、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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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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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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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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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
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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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以受赠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应缴纳契税。
l
教材P220注①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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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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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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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
2、计算扣除项目
l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l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l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l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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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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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包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l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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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5000万元,增值额=8000-5000=3000万元,增值额÷扣除项目=3000÷5000=60%。
l
(1)采用速算扣除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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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40%-5000×5%=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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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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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50%×30%+(3000-5000×50%)×40%=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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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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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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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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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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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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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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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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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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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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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色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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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色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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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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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数量
l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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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l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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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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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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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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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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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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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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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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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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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不动产时缴纳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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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
l
(1)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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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以受赠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当事人,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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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花税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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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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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花税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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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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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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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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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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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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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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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0年3月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公寓作为投资,2006年5月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套公寓出售给郑某。郑某在此次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税种有(
)。
A、印花税
B、契税
C、营业税
D、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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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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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2)卖方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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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商用写字楼,获得2000万元。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税中,属于该公司此项售楼业务应缴纳的税种有(
)。
A、契税
B、营业税
C、印花税
D、土地增值税
l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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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选项A:契税由买方缴纳;(2)选项BC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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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2006年7月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2007年)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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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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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选项A:如果张某转让的是自住5年以上的惟一家庭生活用房,才免征个人所得税;(2)选项B: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3)选项C:契税由买方缴纳;(4)选项D: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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