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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日期:2021-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实施方案,养护,农村公路,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发〔20××〕××号关于印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居)、各有关单位:现将《××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年×月××日××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真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发〔20××〕××号

关于印发《××镇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月××日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真正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发[20××]××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特制订本镇农村公路养护活动年实施方案。

一、明确责任

农村公路指本镇辖区内农村四级公路。各村(居)为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单位,将辖区内每条道路落实到人头,专人长年进行养护。镇农路办负责督查考核各村(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活动的目的、时间和步骤

本实施方案是为了落实管养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提高管养水平、服务能力,保障农村村民出行,确保道路安全运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活动分以下几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进行宣传和动员,营造氛围;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按照东交发[20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具体情况进行实施和考评;总结评比阶段(2014年6月至8月)进行评比和考核奖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工作:

长:×××

副组长:×××

×××

员:×××

×××

×××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的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及总结评比、考核工作。指导各村(居)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保护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村(居)民委会与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

四、养护标准

1、保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

2、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的清洁。水泥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添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

3、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4、排水设施无淤积,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5、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

6、涵洞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

7、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

8、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

五、养护管理职责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职责

1、农路办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登记、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养护配套资金和养护质量考核;编制公路养护及专项工程年度计划。

2、及时上报各类养护报表,做到数据准确,齐全完整。

3、督促村(居)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人员担任专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并对养护管理员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工作考评制。

4、加强巡查,积极协助上级交通部门查处各种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本辖区内公路路产、路权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市路政管理部门。

5、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农村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村(居)委会职责

1、各村(居)要安排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人员担任专职公路养护管理员,并签定养护合同和安全合同,对村域内农村公路进行专业养护。

2、要安排村干部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在农村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造物,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物品和设置路障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镇农路办。

3、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工作。

4、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阻断,零星塌方单处50立方米以下、路基缺口单处10立方米以下(不包括砌筑挡土墙)等路段,必须组织人员配合农路养护人员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超过以上标准、损毁严重的路段,要立即上报镇农路办,以便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5、负责对村民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三)公路养护人员职责

1、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标准、不同的路面要求,严格按照交通部门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养护。

2、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雨水冲刷形成的缺口应及时修补、夯实。

3、所养护路段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配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属于小范围塌方、损毁情况的,必须及时清除、填补,确保交通安全。

4、如有发现群众侵占路面等现象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村委会。

5、要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施工,养护作业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为通行车辆和行人提供方便。

六、养护资金来源、安排

1、资金来源: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保养资金,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村(居)自筹资金。

2、资金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上级财政养护资金的70%用于道路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每半年根据平时督查检查和评比考核情况进行发放,10%用于考核,20%用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严重塌方、损毁的修补。

3、除日常养护外的其他养护工程包括公路的中修、大修、改善工程以及当年发生的较大水毁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坏抢修和修复工程,采取专业化养护。资金由镇向农路办争取补助,先由镇和村自行垫付,保证公路畅通。

七、检查、考核

为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做到职责分明,镇对各路段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和养护人员实行立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镇农路办不定期进行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每季一次,年终时综合二次检查结果和日常巡查情况,结合市农路办每年的农村公路养护评比考评结果,对各养护路段养管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拨付农村公路保养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养护工作做得好、被评为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镇给予相应奖励。对养护工作较差的路段,群众有投诉,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全年养护资金扣拨30%,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长期达不到道路养护考核要求的路段,要求村委会立即调换养护管理员。

八、加强资料搜集整理和信息报送

各村(居)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农路办,由农路办确认后制定解决方案,镇里解决不了的由镇向市农路办及相关部门请求落实。

篇2: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项目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二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三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园林植物乔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不裸露,设施完好。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

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试行)

项目

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二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三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

乔木

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不裸露,设施完好。

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行道树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基本不裸露,设施基本完好。

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树穴裸露土地不明显。

花灌木

适时开花,株形丰满,,枝叶茂密,无缺株,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整齐一致。

花灌木开花适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

花灌木开花适时,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

地被

草坪

外观整齐,边缘线清晰,生长旺盛,草根不裸露,生长季节不枯黄,修剪及时,无杂草。

外观整齐一致,生长良好,修剪及时,边缘线清晰,杂草不明显。

草坪及地被植物外观较整齐,控制杂草,及时修剪。

花坛

花带

花卉生长健壮,色彩鲜艳,株行距适宜,花期整齐,图案清晰。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残花量不大于10%)。全年观赏期240天(全年六次)。

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花卉生长良好,花期基本一致,无枯枝残花。

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花卉生长基本正常,枯枝残花清除及时。

病虫害防治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病虫害控制及时,无明显虫害发生。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病虫害控制及时。

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

设施

维护

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路广场以及路灯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路广场以及路灯等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等园林设施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维护良好,桌椅、垃圾桶、井盖和指示牌等能维护及时,保持基本完整。

卫生

保洁

绿地及广场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作业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一级养护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绿地及广场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绿地及广场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绿地

保护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等现象。绿地安保全天候24小时。

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等现象。绿地安保全天候24小时。

绿地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园林建筑、小品等上面无钉拴刻画等现象。绿地安保全天候24小时。

苏州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绿化养护必须由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来承担。

2、绿化养护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规定执行。

3、养护单位应具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进行作业,每万平方米绿地安排养护工人2-4名,施工过程中无违章操作现象,无安全事故。

4、养护单位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提供的植物材料、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必须满足绿化养护的要求,并且对环境没有污染。

5、养护后的绿地应植物生长旺盛,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

二、养护技术要求

(一)园林植物养护

1、修剪

所有乔灌木冬季修剪在12月底前完成,春季修剪在植物生长开始前完成。

行道树和园林乔木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等,无枯枝危膀,园林乔木要求树型优美,新植行道树要求分枝点高度留养一致,不影响交通。生长季节及时剥芽,芽长不超过10厘米。

花灌木秋冬季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生长季节及时剥芽(含脚芽),芽长不超过10厘米。

绿篱、地被要及时修剪,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加速覆盖。球形灌木应常年保持形态完整,色块灌木应保持一定高度,常年保持完整,曲线清晰流畅,无缺株、无空洞。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采用条纹状交叉修剪方式,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宜为5-7公分,年修剪次数:冷季型为40次

(冬季12-2月份,2

次/月;春季3-4月份,3次/月;5-6月份,5次/月;夏季7-8月份,2次/月;秋季9-11月份,5次/月)

,暖季型为20次。

具有特殊造型的景观树修剪按照盆景要求进行,由中级以上盆景工负责作业。

所有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保证现场整洁,防止滋生病虫害。

2、浇水

植物浇水应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季节差异和生长状况及时进行,并要浇透。

草坪浇水必须湿透根系层,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二季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夏季要勤浇水,

1-2月,1次/周;3-6月,3次/周;7-8月,4次/周;9-10月,3次/周;11-12月,2次/周。

对于名贵树木及新种植树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对于球类、色块等植物要每周进行冲洗蒙尘,保持植物叶面清洁卫生,色泽光洁。

植物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松土、除草

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乔、灌木下的杂草应及时铲除。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松土除草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草坪杂草应及时连根清除,做到除早、除小、除净,草坪覆盖度不少于95%,集中空秃不大于1平方米。清除方法可采用人工除草、生物除草、机械除草和化学除草,采用化学除草剂必须慎重,不能造成药害。

4、病虫害防治

做好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防治、控制,用药配比正确,安全操作。发现病虫害应在2天内治理完毕,病虫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10%,无蛀干性害虫的活虫、活卵。用药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使用生态农药比例不少于50%。

喷药时间宜在清早或傍晚,为防止产生抗药性,应轮流使用多种药剂。

草坪修剪后过1-2天,应喷洒一次常规抗菌剂(如甲基托布津、代森锌等)防止病害发生,特别是在6-8月病害多发季节。

5、施肥

施肥应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质而定。树木休眠期施基肥,生长期施追肥,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施肥。

各类绿地应以施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复合肥料和长效缓释肥料。

绿地内树木施肥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与冠幅相适应。环沟深、宽均为25-30公分。

草坪主要施肥时期在春秋季,施肥可采用撒施和根外追肥,每次修剪后需立即施肥,不发生明显的肥害现象。1-2月,1次/月,结合打孔施用鸡粪等草坪专用有机肥,130g/m2·次;3-6月,2次/月施复合肥(N∶P∶K=10∶5∶5

),20g/m2·次;7-8月基本不需施肥;9-10月,2次/月,施复合肥(N∶P∶K=10∶6∶4

),15g/m2·次;11-12月,1次/月,结合中耕施用复合肥(N∶P∶K=5∶10∶5

),15g/m2·次。

6、保护

每年的初冬,均需对行道树进行抗冻处理(根际培土、主干包扎、涂白),并在树木休眠期内,进行扶正。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出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台风季节,做好高大乔木抗风暴的预防工作,根据树木的实际情况,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等措施。一旦风暴来临,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用于支撑、固定的材料应坚固耐用美观,并采用软性材料同植物接触。

7、补植

发现枯枝、死枝须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出现乔木死亡,及时报批、倒伐和补植,对枯死的树木应连同根部在一周内挖除,并填平挖穴,并在一星期内补种完毕。补植树木应选用同品种、同规格苗木,并确保成活。

因人为破坏或其它因素造成的花灌木、地被、草坪及草花缺损的,应在3天内补种完成。

8、专项养护

(1)草坪

草坪更新可采用补播草籽复壮、条状更新、定期封闭和断根更新等方法。

每年早春土壤解冻之际,应对草坪进行滚压一次,滚压后及时对草坪进行疏耙,并追施PK为主的复合肥25公斤/亩。

每年深秋采用专用草坪打孔机进行打孔,打孔深度达到5-8厘米,以改良草坪的物理性能,增加土壤透气性,促进地下部分生长。

每年夏末和初秋用松土机或中耕机进行近地表的垂直刈剪或划破草皮,中耕后需及时修剪一次,并清除枯草、修正草坪。

冬季应在草坪上覆盖厚为0.5-1公分的细土或细砂,为保证草坪的弹性和保护根系。用专门机械对草坪疏草一次,以减少来年病虫害的发生。

(2)露地花卉

露地种植花卉应使用F1代品种,营养钵苗,质量好,种植密度通常为36株/㎡(三色堇为49株/㎡)。常规花卉品种为:春秋季以矮牵牛、三色堇、万寿菊等为主,夏季以鸡冠花、秋海棠等为主,冬季以羽衣甘蓝、三色堇、金盏菊等为主。换花移栽前必须深翻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填土10㎝高台种植。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2-3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生长时,必须按不同品种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或更新移植。

(二)设施维护

公共绿地内的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路广场以及照明灯等基础设施维护良好,保持整洁,无墙面破损、路面残缺、油漆剥落等,小修小补要及时进行,木制结构的亭廊等每2年油漆一次。桌椅、垃圾桶、指示牌、围栏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破损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缺损应在三天内修补完成。

绿化隔离带护栏、侧石,花坛、行道树树穴等设施每日巡查,发现损坏,当日整理安置好,三天内修补完成。

(三)卫生保洁

日常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穿戴整齐。

绿地(包括水面)、设施应巡视保洁,及时清理,做到无垃圾、石子砖块、各种杂物、白色污染(树挂)。一级绿地每小时保洁一次,保洁时间为7:00~18:00(6~10月延长至21:00);二级绿地每2小时保洁一次,保洁时间为8:00~18:00;三级绿地每天保洁4次,保洁时间为8:00~17:00。

绿色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

(四)绿地保护

应安排专门地方用于养护工具、机械的安放,绿地中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绿地中无堆物、堆料、搭棚,建筑墙面和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绿地保安全天候24小时,无重大破坏和偷盗案件,如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绿地占用必须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严禁各种侵占绿地行为发生。经审批同意占用的,须全过程跟踪,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临时占用的要及时恢复。

(五)绿化养护台帐

应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

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应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符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不弄虚作假。

应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市管绿地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所有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按照《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细则》,严格、科学考核评分,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扎实有效。

市管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两级考核制,苏州市绿化管理站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工作,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抽查、组织季度考核及年度排名工作。

苏州市绿化管理站负责每月全面考核,采用定期、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管绿地进行全覆盖检查,并进行打分。考核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绿化管理站每月召开养护工作例会,通报上月绿地养护管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将最终考核结果通知养护单位。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对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批,报送市财政局,在苏州市绿化网公布考核结果,并抄送所有中标单位。养护期期末,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进行综合排名。实行末位淘汰。

三、考核评分

考核项目分7项,即植物养护技术、养护人员、绿地保洁、设施维护、绿地保护、养护档案以及其它养护要求。

1、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项目所占比分分别为:植物养护技术35分、养护人员10分、绿地保洁15分、设施维护15分、绿地保护15分、养护管理档案5分、其它养护要求5分。

2、每月考核由定期考核、巡查考核和专项考核组成,定期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60%,巡查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0%,专项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20%。

3、绿地分公园绿地(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地及风景林地等3种类型,考核重点根据绿地性质有所侧重,每块(条)绿地为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各块绿地考核得分的数学平均值为本项目的综合得分。

4、考核分数与当月养护经费挂钩,考核分数95(含)分以上,不扣分;90(含)~95分,每扣一分相应扣减经费的1%;85(含)~90分,每扣一分相应扣减经费的2%;85分以下为不合格,扣除当月养护经费。

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细则》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细则

一、养护技术考核

1、按照要求对不同植物特性进行修剪,未及时抹芽,芽体长度超过10cm的,或单一色块枝条10%的面积超过6cm时,每次扣2分;色块有缺株或空洞,每次扣3分;色块灌木高度不一,曲线不流畅的,每次扣3分;草坪修剪不及时,高度超过10cm的,每次扣5分;其它达不到修剪要求的,每次扣5分;未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修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要求及时浇水,每次扣3分;未及时清洗蒙尘的,每次扣3分;因缺水造成乔灌木死亡5株、色块大面积枯死10%的,为不合格。

3、每月松土一次,做树穴一次,草坪切边一次,未达到要求的,每次扣3分;杂草清除不及时的,每次扣3分。草坪出现1平方米以上斑秃的,每处扣5分。

4、病虫害防治不力,造成对苗木的损害并影响观赏效果的,其中食叶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超过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超过10%,无蛀干性害虫的活虫、活卵。每次扣5分;出现药害的,每次扣5分。因病虫害造成苗木大面积死亡的,为不合格。

5、每年冬春两季施肥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分。

6、台风季节未加固高大树木,未及时处理倒塌的树木,每次扣10分;未及时响应110联动的或未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处警及处警完毕未及时回复的,为不合格。

7、未在规定时间更换生长不良、树形欠佳、缺损、死亡苗木的,每次扣10分;遇到因人为或其它因素造成的苗木损坏,须在3天内补种完毕。补种苗木不符合合同规格要求的,扣除苗木费及补植费用。

二、养护人员考核

1、每万平方米绿地需固定安排养护工人2-4名(有突击任务需另外增加人员),并配备专职养护负责人,如发现缺勤、不上岗或上岗工人严重不足,每次扣5分;

2、养护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由绿化管理站召集的月度工作例会、专项养护等会议,缺席一次扣5分;

3、养护人员未统一着装上岗,或在公共场所内闲谈,发现一次扣10分。

4、养护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流程,如在养护工作时间发生养护人员伤亡事故,轻者扣除当月养护经费,重则取消养护资格。

三、绿地保洁考核

1、保洁人员要严格遵守绿地保洁要求,一级绿地每小时保洁一次,保洁时间为6:00~18:00(7~10月延长至21:00);二级绿地每2小时保洁一次,保洁时间为7:00~19:00;三级绿地每天保洁5次,保洁时间为7:00~18:00。各种垃圾、杂物未及时清理的,每次扣2~5分;如发现超过24小时的垃圾,为不合格。

2、绿色废弃物不能日产日清的,每次扣2~5分(台风抢险季节除外)。

四、设施维护考核

1、所有绿地设施要每日巡查一次,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每日巡查2~3次,发现损坏,当日整理安置好,三天内修补完成。当日不能整理安置好的,一处扣3分;三天内未修补完成的,一处扣5分。

2、所有绿地设施要保持整洁,未及时清洁的,一处扣2分。

五、绿地保护考核

1、绿地全天24小时保护。因未在第一时间上报管理站而导致绿地被破坏或占用的,为不合格;如养护单位未在第一时间(18小时)内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制止毁绿、占绿或以书面形式上报绿化管理站的,为不合格;未经审批或绿化管理站同意,擅自砍伐、移植或更换养护范围内的树木,为不合格;有审批手续但未控制施工作业面的,一处扣10分;临时占用绿地未及时恢复的,一次扣5分。

2、绿地中严禁停放车辆,发现一辆非机动车,扣5分,发现一辆机动车,扣10分。

3、对进入绿地践踏树木和损坏花木现象应予以制止,遇到严重的破坏绿化行为应及时报绿化管理站,同时上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10分。

六、养护台帐考核

1、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绿化养护数据库建立的,一次扣5分。

2、月度养护计划上报不及时,养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每次扣3分。

七、其它

1、未及时完成园林绿化局和绿化管理站下达任务的,一次扣5分。

2、因养护管理不当,受到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情节严重的,每次扣5~10分;经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群众举报查实的,每次扣5分。

3、按质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突击任务,并达到要求的每次加5分。

篇3: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公路建设,实施细则,养护,农村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2010-11-0109:56:21浏览次数:242文字〖大中小〗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05〕15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010-11-01

09:56:21

浏览次数: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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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交发〔2005〕15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推行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及计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

本省农村公路应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规划。对地形地质复杂、资金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达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按照“先通后畅、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和通行能力。为减缓资金不足、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进行建设。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区域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其中利用省补资金的,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申请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应按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原下达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立项。利用省补资金的项目,按省上有关办法办理;列入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中央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

凡利用中央和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有通过立项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条件的项目提倡项目法人责任制。县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跨市、跨县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勘察设计合同;村道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村道建设项目施工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村民委员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必须由具有路面专项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采取多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采用社会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双合同制”,即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兑付劳务工资履约担保等条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招标文件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结果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并符合《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其他县道、乡道设计文件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要求;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构造物结构图和简单的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项目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设计审批后,凡涉及变更路线走向、路面结构、桥梁结构,或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尽量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设计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标,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中低指标以降低工程造价。对个别地形复杂、工程量巨大的路段,也可采用极限指标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

第二十六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按照当地降雨量、地形和当地材料确定适宜的边沟型式和边沟尺寸,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涵洞宜采用板涵、拱涵和圆管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并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浆砌片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等明排型式。

第二十八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行”的原则。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的跨径。宽路窄桥路段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加固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使用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新建隧道应重视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新建隧道原则上采用全断面衬砌,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隧道洞内应采用硬化路面。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地形与路线指标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三十一条

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有路面公路应在被交叉路口延伸铺筑路面。

第三十二条

通客运班车的级、村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单位必须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严格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量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实行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所有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证或监理培训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工作应按照合同工期合理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程投资控制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基压实必须使用专用压实机构,采用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压实度,满足稳定性要求。路基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进行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凡路基路面一次建成且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尽量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分层回填碾压,确保压实。

第四十二条

路基、路面分期实施的项目,路基要保证足够的横坡坡度,并设置适当的防护,保证排水通畅和路基上、下边坡稳定。

第四十三条

路面工程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路面面层施工应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严格配合比控制,做到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

第四十四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要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结构物施工放样必须做到位置正确,各部尺寸准确,严格按照规范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结构混凝土制备必须采用机械拌合,严格保证振捣、养生质量;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采用坐浆法施工,保证砂浆饱满,注意养生。

第四十五条

含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其他农村公路中重要结构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以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要求。其他项目要求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试验检测仪器。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对重大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省厅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指导;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监督管理;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在市级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无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其人员、经费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十条

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监督各市的县道,含有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其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监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三十日,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质监组织自收到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单项投资在100万元

以下的乡道、村道等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客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以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工程,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查。

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含独立桥梁、隧道),竣、交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竣、交工合并验收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质量检测评定指标不得降低或减少。未采用独立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中由工程监理负责的工作。未列入质量监督范围或无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检测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六十条

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应在完工后6到12个月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应限期进行修复完善。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

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养护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落实审计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监督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重点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含有中央投资和省补资金投入的,或总投资额超过600万元

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额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投资额较少的项目可进行审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竣工决算审计由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需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六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检查,纠正和处理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质保金。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审计,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章

养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实施考核。

第六十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并组织养护,县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逐步实行养护招标制。

乡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并落实养护工作,重要的乡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乡道养护可采用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责任。

第七十条

县道、乡道养护资金分别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乡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由乡政府、村民监督使用,账务公开。

省补切块养护资金,应全额用于养护工作,直接用于养护生产的费用不得少于70%;各市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直接用于养护的费用不得少于50%。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参照部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县道、乡道养护施工时应参照《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七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积极探索养管运行机制,创新养管组织模式。同时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积极推行养护招投标制度,推进养护模式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七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沙、取石、取土等料场。

第七十四条

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

县道修复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道修复费用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道修复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省农村公路进行巡

查;每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0.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半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季度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道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村道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章

路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任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接受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七十八条

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依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不少于2米,具体由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划定。

第七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整、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农村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八十条

县道、乡道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按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参照法律法规对县道、乡道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必须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管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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