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机房属机密重地。为做到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第一条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机房门口明显位置应张贴告示:“机房重地,非请莫入”。第二条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休息。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
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商业银行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机房属机密重地。为做到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条
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机房门口明显位置应张贴告示:“机房重地,非请莫入”。
第二条
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休息。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机房内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外来信息载体带入机房,未经允许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第四条
认真做好机房内各类记录介质的保管工作,落实专人收集、保管,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并严密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机房资料外借必须经批准并履行手续,方可借出。作废资料严禁外泄。
第五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机房运行环境和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设备随时畅通。机房设备开关必须先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再按顺序依次开关机。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存在的隐患及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非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七条
机房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条
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时,必须报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进入机房后须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触及机房内设施。
第九条
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指定人员陪同。操作人员按陪同人员要求可以在电脑演示、咨询;对参观人员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员应婉拒,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条
中心机房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
连入局域网的用户严禁访问外部网络,若因工作需要,上网查询信息,允许访问与工作相关的网站,但须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非本局工作人员不允许上网查询信息。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禁止在网络上聊天及玩游戏。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四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操纵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五条
局域网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六条
不得利用局域网络从事危害本局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干扰任何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局域网应统一规划、建设,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网络的运行、维护。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局域网。计算机入网前必须到计算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接入。
第八条
不得向其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透露内部网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做好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使用拔号上网,在拔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十条
严禁各单位和个人访问互连网。
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立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条
各项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条
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光盘备份。对重要的动态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报送有关部门存放。
第五条
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光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六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一年内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七条
对有关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为保密需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若须查阅保密信息,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保密资料。对保密信息应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第八条
及时关注电脑界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根据要求调整计算机参数或安装防毒软件,避免电脑病毒侵袭。
第九条
对于联入局域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局域网内拷入软件或文档。
第十条
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安装。
机房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机房所必须的温度和湿度。
第二条
计算机房应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消防器材。
第三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四条
机房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需要接入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机房配电线路,对号接入,严禁随意接入负载。
第五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应沉着判断起火原因,及时报告,并立即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七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设备或物品。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十条
保持室内清洁,不允许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扔杂物。
计算机操作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操作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操作员开机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开机;工作结束后按操作规程关机。临时离岗必须退出应用系统。
第三条
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如实作好现场记录以利维护,不可强行操作,以免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第四条
操作员必须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操作。操作员注册密码只限本人使用,相互保密,定期更新。发现泄密,要立即修改和报告。
第五条
操作员应爱护计算机设备,并负责所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卸、安装和外借。
第六条
操作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操作员要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第七条
操作员未经许可,不得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第八条
操作员严禁将电脑用于他人学习或玩游戏。
第九条
操作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十条
电脑出现病毒,操作人员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计算机管理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备案,以防进一步扩散。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主机及相关网络设备,应在指定选型范围内统一购置。
第三条
设备购置必须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列明品牌、型号、维修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备的购置实行统筹规划,购置之前应报经市局信息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做到制度落实、职责明确。各部门对所有计算机设备都应建立实物登记簿,落实专人管理。
第六条
加强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管理。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严禁带电插拨电缆线。应定期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扫。长期不使用设备应定期开机检测。
第七条
非常情况下对设备应有紧急处理措施。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系统管理员及时诊断处理。
第八条
加强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设备检查维护,并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作记录。
第九条
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十条
市局信息中心对全局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篇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董事,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简介: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内容: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商业银行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商业银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商业银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评价制度、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商业银行评价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
篇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销售人员,细则,理财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
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
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
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
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
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
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
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
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
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