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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日期:2021-05-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派出,建工,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奖惩工作。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七)法律合约部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在任职公司相类似的行业或同等规模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技术等职称,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担任监事的,一般应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决策、协调沟通能力;

(五)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培训,包括任前培训和年度业务培训;

(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推荐程序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派程序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由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进行任前考察,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派出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与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签订《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推荐文件,董事长签发后,将推荐文件发往任职公司,任职公司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更换、免职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党委工作部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人员更换、免职建议:

1、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

2、派出董事、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

3、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4、派出董事、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5、集团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发生变动,战略投资管理部认为需要调整派出人员数目时;

6、派出董事、监事年度考核不合格时;

7、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更换、免除的其它情况。

(二)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董事会根据其辞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三)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四)派出专职董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法》以及所任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维护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忠实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所任职公司遵循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

(三)督促所任职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全面掌握所任职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

派出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免任职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任职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的派出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出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任职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任职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参与决策的派出董事须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董事、监事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一)公司重大事项指任职公司审议决策的下列事项:

1、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

3、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4、对外投资、融资、经济担保事项;

5、《公司章程》的修改;

6、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

8、公司核心技术转让或资产转让事项;

9、公司经营中的异常财务表现或在9月末前预计年末出现重大亏损;

10、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1、集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事前报告

在审议决策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前,派出的董事必须至少提前七天将所需审议的议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表决授权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就上报的议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分析审定意见及建议,经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后,在取得集团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由派出董事、监事在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派出董事、监事有权对集团公司通过的决议提出保留意见,但最终应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人员应及时将需备案的各类有效文件资料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存档。

(一)日常和年度会议召开后,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年度总结、发展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报战略投资管理部备案;监事会文件报纪检审计部备案;

(二)派出董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所任职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与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协助做好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批复事项的落实及资料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管理

(一)派出董事应将集团公司每年度下达的投资收益指导指标在召开董事会时通报所任职公司;

(二)派出董事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督所任职公司将集团公司应得的投资收益及时清缴、入帐;

(三)集团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建立投资收益统计台帐,依据分析评价结果,在派出董事年度考核奖惩时给予建议。

第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述职、建议、通报

(一)定期述职:派出董事、监事应于每年7月底和2月底前,分别就所任职公司上半年和全年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所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议,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并对汇报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二)重大事项建议:遇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重大事项或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当通报的事项,派出董事、监事应就掌握的情况向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或建议。

(三)事后通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向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所任职公司审议事项的决议结果。

第十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出席各类正式会议

(一)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派出董事、监事,派出董事、监事随即将会议议案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派出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在取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书面委托集团公司派出的其他董事、监事或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作为集团公司代表的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表决,并向其说明表决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集团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控股、参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可授权该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出席并表决。

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应协调所任职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的待遇、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派出兼职董事、监事个人不得在所任职公司领取报酬和福利。若其所任职公司发放报酬,应如数上缴集团公司,纳入董事长奖励基金。专职董事、监事报酬由任职公司股东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成立集团公司派出董监事考核委员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审计部和法律合约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派出董事、监事考核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董事考核主要内容

1、所任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出席会议并根据集团公司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促使所任职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的情况。

3、执行投资收益管理、定期述职、重大事项建议和通报的情况。

4、对所任职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调动与使用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情况。

5、所任职公司综合绩效、投资收益、现金回报、企业运营等情况。

6、德、能、勤、廉情况。

(二)监事考核主要内容

1、所任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的情况。

2、出席会议并根据集团公司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促使所任职公司监事会的决议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的情况。

3、执行定期述职、重大事项建议和通报的情况。

4、对所任职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调动与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情况。

5、对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要求其纠正和上报的情况。

6、德、能、勤、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方式包括本人述职、查阅相关记录、个别访谈、座谈会等方式。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董事、监事考核报告,送考核委员会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奖惩方法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拟定派出董事、监事年度奖惩方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年度奖惩方案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派出董事、监事本人反馈;由党委工作部记入派出董事、监事业绩档案,作为奖惩、培训、续聘及任免的主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期内由于集团公司重大政策调整、任职人员工作调动、企业重组并购撤销等情况,导致考核指标不适用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或发生其他超越职权的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时,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后果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和党纪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公司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对其所任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三)与其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四)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五)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奖励金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支付,处罚金纳入董事长奖励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的规定(试行)》(建董〈2002〉6号)、《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委派专职董事的补充规定(试行)》(建董〈2004〉26号)同时废止。

篇2: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XX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16 本文关键词:外派,监事,管理办法,董事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16 本文简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陕西网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八章附则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16 本文内容: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陕西网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七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1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

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六条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公司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网商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并按照“德才取人,业绩衡量”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考核,择优任用,由网商公司向所委派企业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同一企业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行政管理中心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并负责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德、能、勤、绩等)后报网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网商公司董事长签发推荐文件,由行政管理中心专函向拟任职的被投资公司推荐;

(三)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拟派往企业股东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根据日常考察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委派工作的;

(二)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廉洁自律的;

(四)任职期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参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五)任用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不合适继续任职的;

(六)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的;

(七)本人辞职。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商公司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

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董事、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解聘辞职程序

(一)由网商公司通过行政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委派的企业董事会并通知解聘人,解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的3日内有权对解聘提出异议,但必须服从网商公司的最后决定。解聘人在接到解聘通知后妥善办理移交手续,行政管理中心凭解聘通知书终止其相关待遇。

(二)任职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或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

续从事所委派工作的,可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外派人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行政管理中心和所委派企业董事会,并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网商公司和委派企业董事会同意,由行政管理中心办理辞聘手续。

第十二条

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应本着有利于

企业持续经营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第13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企业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是公司股权投资利益的合法代表,应代表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网商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网商公司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被投资公司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价值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被投资公司沟通,进行企业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的投资方案,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企业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任职企业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股东权益时,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通报。

第十七条

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和监事报告频率及报告形式:

(一)本人履行情况、公司经营情况,每季度专题报告一次(参见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二)公司有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

(三)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工作报告送交行政管理中心后,由行政管理中心会同外派董事监事分析并提出建议,报送网商公司领导审阅及批复。经网商公司领导批复的报告,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并将复印件交给外派董事监事,不需批复的报告直接由行政管理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监事根据网商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企业的情况,可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网商公司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网商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网商公司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网商公司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行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文件应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并充分体现网商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落实网商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网商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网商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应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企业,要求股东会召开十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五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外派董事、监事应将其获得的资料(或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交给行政管理中心,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

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

外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中心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独立

意见和建议(网商公司有权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并组织网商公司董事会成员、相关部门开会研究会议文件资料,着重从网商公司发展、权益等角度分析相关报告,形成最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就网商公司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的董事、监事应分别或联署向网商公司提出专题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

网商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以忠诚、勤勉和谨慎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以网商公司利益出发,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合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

(五)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网商公司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商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三十三条

外派的全职董事薪酬由派驻企业按照其薪酬福利办法确定;兼职董事、监事实行履职每月500元津贴补贴,建议各公司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由派驻各被投资公司承担。

(一)董事、监事的薪酬及补贴月度发放80%(每季度造表发放一次),预留20%在年度考核后与考核成绩挂钩一次兑现。

(二)年度预留兑现公式为:

年度兑现额=月度薪酬或补贴总额的20%*任职月数*考核得分(百分制)。

第七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纳入网商公司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者: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参与配合。

(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考核者的职责履行情况等,详见《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三)考核审批: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报送网商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长申请复议,经再次审议通过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考核结果应用:作为董事、监事薪酬、补贴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董事监事,考核按派驻企业分别单独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或网商公司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商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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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公司日常工作情况沟通记录表

沟通人:

参加的董事、监事:

主题:

时间:

地点:

沟通事项结论:

填报人:*年*月*日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公司会议

意见、建议、质询答复和落实情况概要:

填报人:*年*月*日

注:董事、监事在参加任职企业的董事、监事会会议后,将会议上已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质询取得的答复和落实情况简要列示如上。请已参会的董事、监事将此表在会后及时反馈至行政管理中心。

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沟通人:

参加的董事、监事:

主题:

时间:

地点:

沟通事项结论:

填报人:*年*月*日

篇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本文关键词:民主生活会,联社,农村信用,发言,合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本文简介:---------------------------------------------------------------范本最新推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县农村信用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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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事长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根据联社党委《关于召开20XX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信联党发[20XX]2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我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七中全会文件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以及中省市县反腐倡廉规定、领导重要讲话以及县纪委、县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等内容,认真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再次学习了联社各项风险防范与内控建设的制度规定,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20XX年以来自身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情况认真进行了总结和剖析,查找问题和不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端正思想认识,提高自身素质。

通过深入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我进一步领会省联社党委决策部署和战略定位,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联社的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保持政令畅通。

二、加强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

作为一名班子成员,一方面要对员工负责,另一方面不辜负组织对我的信任。我深深地感到单位和家庭一样,在家里对家人以诚相待,民主和谐,勇于承担,带动全家团结和睦。在单位敢于承担责任,心里面真正装着员工,替员工排忧解难,员工才会相信你,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才能赢得员工的理解、尊重和维护。根据省联社的工作要求,我带领主管部门系统地学习了中、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规定、领导重要讲话以及县纪委、县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等内容,认真领会贯彻《十八大报告全文读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刻领会,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培养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增强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保持自身和队伍的纯洁性,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推进工作。

三、坚持廉洁从业,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我认为,德高方能聚人,公道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我始终坚持廉政勤政、身体力行,正确对待职务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始终坚持和保持清醒而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始终坚持紧绷反腐败之弦,在工作中,我严格践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原则、依据程序,严于律己,勤俭节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以身正求公正。我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或重大决策等问题上,都严格按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参与监督;在生活中我认真教育和管理亲属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发生任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事件。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和谐信合。

员工是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抓好一切工作一定要抓好员工,制度是靠人落实下去的,再完善、再有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等于白纸一张。怎样做好群众工作?我认为,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爱护有加。我从自身做起,经常到部室网点与员工的交流,拉近与员工的距离,掌握员工的所思所想,为员工出实招、做实事,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员工自觉、自发的融入到信用社这一大家庭中来,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和聪明才智,在全社形成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心齐气顺,变“要我干”为“我要干”的良好氛围,为信用社发展献计献策、不遗余力。

六、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根据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挖掘问题,分析原因,对本人思想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系统性的学习还不够深入。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理论学习还不够主动,自觉性不高,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猎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

2、工作安排落实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表现在对工作检查和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不够,有时有畏难情绪;工作中有急躁情绪,对待信访对象的态度还不够热情,说话的方式还不够婉转。经常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上级安排什么工作就干什么工作,不能做到想领导之未想,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谋领导之所谋,深入调研,提供资料、当好参谋。尤其是遇到工作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疲于应付。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

3、领导水平、领导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与“一把手”工作汇报得少,与班子成员沟通交流不够,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上达不到最佳效果;与分管科室同志交流和沟通不够,没有很好地给同志们交流接待来访群众的方式方法。在协调处理一些复杂问题时,办法还不够多。

七、整改措施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能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把学习作为自己终生的必修课,持之以恒,在精学、深学上下功夫。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构筑坚实的思想基础。

2、通过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提高学习能力上下功夫,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提高工作能力上下功夫,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提高工作落实能力上下功夫,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标准、重点和程度,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和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分管工作,用统筹兼顾的方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和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立足本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增强主动作为、科学作为、积极作为的意识和能力,与全体员工一起努力全面完成2013年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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