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为确保国际民航班机的运输安全,决定从1981年1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用机场,对乘坐国际班机中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车物品,实行安全技术检查。
一、严禁将武器、凶器、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危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
二、除经特别准许者外,所有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律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人身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自负。
三、检查中发观旅客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者,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处理;对有劫持飞机和其他危害飞行安全嫌疑者,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