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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水灾保险蓄势待发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分三步走

导读:水灾毁了房,保险可赔偿,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今日,银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村民住宅水灾巨灾保险制度施行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水灾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正式举办实践探求。

根据银监会此前规划,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三步走: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晰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末前,完成相关布署工作,促使颁布《地震巨灾保险细则》,构建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施行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列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现在,先行构建城乡村民住宅水灾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考虑到我国水灾旱灾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余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根据民生优先原则,选择水灾旱灾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市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早期保费最高不超100万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进、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对各方关注的保险金额、条款费率、理赔等方面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也都给以明晰。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早期,结合我国村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治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市民住宅基本保费每户5亿元,农村村民住宅基本保费每户2亿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早期最高不超过100亿元,超出部份由商业保险补充。

保障对象方面,保障对象为城乡村民住宅。运行早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外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水灾震动及其引发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崩塌等次生水灾为主要保险责任。

条款费率方面,运行早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商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人寿的附加险。根据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制定差别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在最令人关注的赔付处理方面,运行早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早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定损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水灾局、民政部等拟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举办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理赔,并按照破坏等级分档定损: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付;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根据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烧毁)时,根据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总额控制、限额管理”

我国城乡市民住房水灾保险制度推行“整合投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根据“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承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难以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偿比列反弹机制,原先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水灾巨灾保险协议施行比列赔偿。早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为顺利推动《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创立中国城乡村民住宅水灾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投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构建投保定损标准,共同应对水灾旱灾。水灾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根据财政部门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步,银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实施方案》落地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建立,构建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