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