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按照z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z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z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
第一条 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 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 申请集资建房资格
第三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
具有z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 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 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
第六条 本次拟建设住房2000套左右,z面积约30万㎡。其中1900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100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 本次建设的住房按z面积分为260㎡、220㎡、180㎡、150㎡、120㎡和90㎡左右六种类型。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90㎡户型z面积控制在80-90㎡。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 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260㎡及以下面积户型;
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220㎡及以下面积户型;
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180㎡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 本次集资建房暂按z面积2000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z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44、45和46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 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15%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 z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6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2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z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纸选房。
第十七条 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
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z物基础达到±0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40%;
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 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承诺教职工在z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70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z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z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z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