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和加强对学院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有“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部门印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学院各部门需刻制印章,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院办公室负责刻制、分发,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各部门刻制好的印章,由院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后方能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学院公章、院领导签名章统一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钢印由教务处管理;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必须指定有高度组织纪律性、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具体管理。
(二)印章应放置在铁皮柜或专门加锁的抽屉里保存。
(三)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院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院领导(院章)和部门负责人(部门章)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印章的管理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四)不按规定用印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印章丢失,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各类印章必须按照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内用印,不得越权用印。
(二)凡使用学院院章必须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使用本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需加盖学院领导人个人签字印章,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四)用印前必须按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五)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在空白表格及证书、便笺等空白件上盖章。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
1、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由院办依照院长在“发文稿纸”上签字用印。
2、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证件。
4、本院教职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出具的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
5、需出具的其它证明信等,必须先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
6、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7、以学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等。
(二)部门印章:
2、以部门名义发的通知、介绍信等
3、部门印章一般不对外。土建签证用章,必须经基建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两人签字,并留存根备查。
第七条 印章的停用
(一)各类印章因学院内设机构变动需停止使用的,原部门要及时将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要将旧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院办公室依有关规定将停用的印章存入档案室或销毁。
(四)遇有特殊情况,学院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