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学校章程
总则
第一条 z区安泰学校系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二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为造就适应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础教育。学校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三条 学校按照“让教师德艺双馨,让学生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办学,使安泰学校成为一所提供优质教育与服务的精品学校。
第四条 学校致力于让学生得到和谐生动的发展,拥有美好未来,即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体验生命之价值,适应这个动态发展的世界,按自己的意愿追求生命的价值。
第五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共同持续发展。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学校名称(全称):z市z区安泰学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z市z区教育局
学校主办单位:z市z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z区安泰镇z东路44号,邮编:z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给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由z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学校党支部保证、监督校长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成立校长室,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德育处、总务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学校经费与校产
第十三条 学校是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由学校使用,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学校招生与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小学和初中学生。招生地域范围:本地段学生;非本地段入学应由学校认可。
第十七条 班级学额应根据招生数额与学校管理成本确定,每班学额一般为40人左右。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区内外招聘优秀教师,督促教师参加进修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规定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维护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责任制,严格定编定岗,依照岗位职责,从严治校。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学校有权依照学校办学思想理念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和充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权在规定的比例内开设符合学校办学思想理念的校本课程。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