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党委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之间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根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参与、推进学院各项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创收分配方案,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院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院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的权利
第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询问。
四、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工作和落实大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询问。
五、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作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要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大会民主渠道作用。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作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两个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每一年开一次,定期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主席团成员召开会议,做出决定向教职工说明,取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要求,由主席团主席召集常设主席团成员会议作决定,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根本任务及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应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分别行使职工大会有关方面的职权。
第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干部监评工作小组:负责对院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在领导干部任期内组织好民主评议工作,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免职的建议。
二、群众福利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福利政策在我院的落实工作。讨论有关福利方面的规定。
三、提案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负责向提案人转递提案处理答复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院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必要时可建议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教职工会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召集常设主席团会议,或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向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检查学院有关的工作;
五、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待广大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为教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