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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常规

  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常规

  1.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仿真玩具手枪、爆竹、打火机等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2.学生出入校园一律走校门,严禁攀越校门、围墙。

  3.学生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校园。因故需要离开学校,必须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经班主任同意后才能离校。

  4.学生在校期间如遇身体不适,必须及时报告班主任或校医;在参加各类活动时不得擅自离开集体,如果有特殊情况不宜参加某种活动,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请假。

  5.与同学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严禁采取过激行为,严禁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进行报复。

  6.严禁学生在楼梯上推搡、拉扯,严禁坐楼梯扶手下滑,严禁攀篮球架、趴窗台和走廊栏杆等。

  7.严禁学生之间追逐打闹、开危险性玩笑、表演武打动作等。

  8.禁止学生触摸电闸、电器、开关、消火栓等设施;如发现校内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向老师报告。

  9.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家,不得在校内外玩耍、逗留;回家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10.严禁学生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

  11.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12.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13.学校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14.学校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15.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16.学校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17.在早晨、中午和放学等时段,学校必须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校园巡视,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18.学校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在实验、体育教学等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19.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危险区域参加劳动或其他活动。

  20.学校应全面掌握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情况,认真落实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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