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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小学学校学术自治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光明小学学校学术自治委员会的若干规定

  1、学校学术自治委员会的性质为"学术"与"自治",它是最大限度地分化行政干预、充分调动民间力量的组织,成员之间权力均等,每人享有表决权、建议权和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力。

  2、自治委员会职责

  ①对学校教师的业务水平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②负责组织学校公开课、教学论文的评选

  ③负责上级公开课、论文评选的推荐和指导;

  ④负责起草讨论学校内晋级、评选等业务工作评选方案的起草;

  ⑤负责对聘任教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制定和修改聘任教师业务水平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⑥负责策划、组织学校内的一切学术活动。

  3、全体委员恪守"实(符合实际、不模糊评价)、公(公正、公心)、勇(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有勇气发表自己的观点,由人际关系调和趋向学术)"的三字方针。

  4、委员会倡导学术自由,人格独立,负责人有权质疑成员中的非学术活动,避免学术腐败。

  5、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为: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各成员按程序办事,其组织形式、学术活动等不得背离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发展方向。

  6、委员会两年一届,实行动态管理,成员按期更新,要求各成员在学术的各个方面率先垂范,使自己具备校内学术权威的资格。下届委员会领导要在各委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不由学校行政和业务领导担任,避免业务的泛行政化。

  7、此《规定》于本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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