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仪器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属国家财产。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分管这项工作。
二、教学仪器、药品要有专室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各类仪器按顺序,根据仪器的性能和学科特点存放。对贵重仪器必须重点保管;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严加管理,专柜存放,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实验室教学仪器要建立完善的帐册。设总帐、分类帐,并内外记帐,做到帐物相符。每学年核对1—2次。资料档案及各种说明书按分类即时归档,妥善保管。
四、教学仪器的借用、领取和归还,均应办理登记手续。教师上实验课所需仪器、物品必须提前填好实验通知单,用后即时归还。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借给个人使用。教师确因教学需要较长时间借用仪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好借用手续,限期归还,方能借用。贵重物品和易损耗物品、危险药品不得外借、挪用,以杜绝事故发生。学期结束时,外借仪器应一律收回。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和报废,应按规定处置。危险药品丢失,应立即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双方和学校领导三方签字的移交手续。对于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成绩显著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