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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小学“巾帼文明岗”制度

  平乐小学“巾帼文明岗”制度

  平乐小学“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女教职员工职业道德素质、自身文化素质、教学业务素质,促使她们敬业爱岗,服务奉献,并通过活动,使所有参赛女教师的理想、道德、业务技能的训练经常化,逐步树立起当代女教师的自身形象,提升学校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平乐小学“巾帼文明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推动经济建设、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妇女素质、倡扬岗位建功、岗位成才为重点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结合教育行业发展要求,动员本校全体女教职员工开展的操作性强,社会影响大,能充分发挥女性优势的岗位建功活动,旨在激励引导本校教职员工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女教职员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教、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我校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和学校领导骨干的培养计划,在各类先进评选活动,优先考虑。紧密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条件:

  1、仪表端正、大方,符合合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的要求。

  2、规范语言,积极使用礼貌用语。

  3、以爱对待学生,以诚对待家长,对事对人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4、在工作中勇挑重担,在完成份内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去分担学校的其他工作。

  5、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主动进行高学历进修,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6、教育质量高,工作有效果,所带学生在思想上,学习成绩上有显的进步。

  7、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树立起女教师的文明素养和良好风范,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8、自觉奉献社会,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评选、表彰、奖励

  第五条 校“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定期向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明查暗访、个人小结等形式及反馈争创效果,以便扬长避短,促进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示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校“巾帼文明示范”个人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其在校会议中进行表彰。

  第八条 “巾帼文明示范”奖励方法:

  1、所有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将作为学校教师各种先进和定级评定的依据之一,优先晋职晋级。

  2、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教师由创建工作小组向学校行政提议,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3、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女教师将作为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加以培养。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示范”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由校党支部领导,校工会具体负责,各段室承担日常协调、组织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 ”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校党支部领导,校工会具体负责,进行每学年组织一次考核,集中进行检查审核,并根据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遇到重要事项,都需用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校“巾帼文明岗”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校“巾帼文明岗”实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86861268-8002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摘牌,由校“创建巾帼教育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1、有违法或严重违经现象;

  2、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对本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岗位综合素质差,整体水平下降,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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