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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龙岗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指导家庭教育,坚持经常化、具体化,同时,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沟通学校与社会间的相互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帮助学生求学所遇到的困难,特成立本会。

  第二条 宗旨

  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组成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年级组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书。

  3.校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班一名委员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

  4.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正、校长、名誉校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5.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条 权利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义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六条 工作开展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活动。

  2.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

  家长工作办公室常设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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