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便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情况,及时指导,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和安全报告制度。
1、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由学校综治办具体负责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2、学校发生安全隐患,应在积极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县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以利及时排除隐患。
3、学校发生学生非常死亡、重大伤害、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不得延误,不得不报、少报、迟报。
4、发生校舍倒塌、火灾、交通安全、流行性传染病等重大事故或疫情,应立即报告县教育局和县政府,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局、消防、交通、卫生、防疫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事故处理结束,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