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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