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都有使用,并且还在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沿用。
递延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在一年(含一年)期间内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缴的保险费、预付的经营租赁租金、季节性生产费用。 企业停产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提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代扣代缴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新准则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和负债不得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这两个科目本质上是结算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了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
原递延费用可以通过“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原应计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目核算。 新准则规定,原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预付费用”的余额,可于首次执行日计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款项; 首次执行日“预提费用”余额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定义的,可以转入相应的应付账款或预计负债,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定义的,只能予以转回或按以前差错更正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