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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北京个人出租非住房收入最高可按租金收入12征税

时代网讯(记者 邢飞)国家税务部门对个人转租商铺等非住房所得的征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今天发布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以非住房形式转租取得租金收入,最高可按租金收入的12%征税。

通知规定,个人非住宅转租根据每月租金金额,按7%或12%的预估综合税率征税。 个人转租非住房所得月租金收入达到或超过月50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按月租金收入的7%计算。

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以每月1亿元的租金转租他的店铺,按照12%的标准,他每个月需要缴纳1200元的税。 转租,按7%的税率标准,他每月要收取280元。

此外,对于个人非住房转租北京地税税率,税务部门通常采用综合收益率征税和征收两种方式。 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转租按计税办法征收,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 人们纳税。

据介绍,2004年,市国税局明确了个人转租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应征收的各项税种,分为按税种征收和按5%综合收益率征收两种形式。 国税部门表示,不区分房屋转租和非房屋转租北京地税税率,一律按5%征收。 与同等情况下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存在征税不公的问题,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偷税漏税。

国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人住房转租还存在按征税和按5%综合税率征税两种形式。 据悉,今年上海个人转租房屋实现税收3.9万元,比上年下降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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