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我校的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证中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对违背校纪班规的中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一条对违纪中学生,要认真进行批评教育。给与中学生处分时,应持谨慎心态,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确切、处分适当。
第二条对违犯校纪班规的中学生,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给与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解雇学籍。
第三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遭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中学生,中学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侵害他人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的,依照情节和后果,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抢劫、诈骗公私赃物尚不构成民事犯罪的,除追回赃款或赔付经济损失外,视数额大小、情节严重,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以各类方式进行赌场或为赌场提供条件者,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背国家或中学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上海音乐学院,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经劝说拒不改正的,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下述行为者,除赔付经济损失外,给与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喝酒、寻衅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拉电缆线,违法使用家电、燃具,私自侵吞或毁坏消防设施,足以害处公共安全,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编制或故意传播虚假惊悚信息,提供伪证、伪造变造证明等弄虚造假行为,给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中学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和私拆别人信函,侵害别人隐私权,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与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公私赃物的,视情节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抽烟细则》者,视其情节,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背寝室、琴房、食堂、教室等管理细则,视其情节,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非法传播宗教者,视其情节,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中学生翘课的,课堂教学按实际早退学时估算,在一学期中翘课累计达到9课时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与以下处分:
(一)逃课累计达到9课时,给与警告处分;
(二)逃课累计达到17课时,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三)逃课累计达到25课时,给与记过处分;
(四)逃课累计达到33课时,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五)逃课累计达到40课时以上,根据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以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考查违法违纪行为,按《上海音乐大学考场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中学生有下述情形之一,校区可以给与解雇学籍处分:
(一)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犯国家法律,构成民事犯罪的;
(三)遭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取代别人或则让别人取代自己出席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别人转让考试试卷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搅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则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背本规定和中学规定,严重影响中学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屡屡违背中学规定遭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学校对中学生做出处分,并开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述内容:
(一)中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述的途径和年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中学生违纪须要给以处罚的,处分文件归档于中学生处进行编号汇总。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管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权,大专生在各系,研究生在研究生部,均报中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的决定权视错误情节分别在教务处、研究生部或院中学生处;教学管理范围的处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决定,政治思想品德范围的处分由院中学生处决定。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权在校长办公大会;
(四)中学生因思想品德错误所作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中学生处张榜公布,中学生违背教学管理(翘课、作弊)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张榜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中学校长办公室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在对中学生做出处分或则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校区应该告知中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中学生享有陈述和辩解的权力,听取中学生的陈述和辩解。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中学生本人,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形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寄送形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借助中学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
违纪中学生如对处理或则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四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学中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日内做出检查推论上海音乐学院,并告知申述的中学生。
中学生如对检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检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下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述。
第十九条除解雇学籍处分以外,给与中学生处分通常设置6至12个月时限。
到期由中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给以解除。处分期限内,中学生不得出席各种“评优”及奖学金评定活动,解除处分后,中学生获得嘉奖、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对中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中学真实完整地划入中学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解雇学籍的中学生,由中学发给学习证明。中学生按中学规定时限离校,档案由中学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口地或则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音乐大学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学生、留中学生、港澳台侨中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音乐大学中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州音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广州音乐大学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