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高级中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
高级中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项目资助、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专项经费等。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教学与研究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党建经费、专项课题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处室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权责明确,按进度执行,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应严格按专项预算范围内使用,不超支、不跨项目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支付。
第四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总支及学校内设机构(处、室)、分别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 学校党总支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业务处室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总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协助落实专项资金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及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执行、通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接收专项资金项目批准文件和落实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审核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填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等。
(四)办公室协助总务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和提出问责意见。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到账及使用
第五条 项目提出的处室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有关处室和个人完成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业务处室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总务处,总务处复核确认后报校长会议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总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项目提出的处室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总务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摘要等信息,初步判断资金归属的业务处室,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业务处室进行资金确认征询。有关业务处室在收到书面征询后,应尽快向总务处提供书面答复。在总务处完成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询后仍不能落实资金归属的业务处室时,总务处应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提出落实资金归属申请。分管的校领导应按有关程序尽快落实资金的业务处室。
第七条 项目提出的处室收到经总务处转发的上级部门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批文后,务必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到项目负责单位,按合同尽快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业务处室收到总务处发来的专项资金到账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向总务处提供项目批准相关文件及资金落实信息,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业务处室或总务处通知后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填写好《Z市爱周高级中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连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报总务处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度使用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开支范围仅限于本项目研究或建设直接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费用。
(二)人员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专家咨询费、授课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授课、成果评审验收等所支付的费用,发放标准按湛财行[2015]60号文件执行。
2、补助工资:指项目研究或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临时工工资、项目组成员及聘请其他技术人员的补助。
(三)日常公用开支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具体包括: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该费用报销时须出示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中规定的有效票据和购物清单。
2、资料与实验材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如试剂、药品、元器件等)和计算机耗材(如软盘、U盘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费等。
3、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与本项目工作相关的招待费。凡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其中报销。
(四)队伍建设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或建设和提高建设质量而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生的补贴等费用以及为培育项目团队、人才梯队所需的教师外出培训进修、聘请专家讲座、召开专题讨论学习会等会务、培训费用。
(五)成果出版费。指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印刷费、刊登费等。
以上各项目资金安排,若上级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已确定比例的,各项支出按文件比例编制上报文件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或部门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必须在专项资金到位前开展的,项目提出处室应先到总务处办理专项资金归垫申请手续,待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开展相关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资金使用进度过慢的项目,更要加强提醒和指导,并报总务处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业务处室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协助总务处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业务处室应每年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处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奖惩机制。
(一)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填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总务处通知办公室对业务处室进行问责。
(二)由于项目负责人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被上级部门收回的,学校将按对业务处室进行问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向校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每年结束后,上级部门将按规定收回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学校也相应收回未使用完成的专项资金。对于学校遴选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按年度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对不能按年度计划使用完成的资金,学校将统筹使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的下年分配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上级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Z市爱周高级中学
Z市高级中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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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安排;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具体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体现学校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八条科学研究基金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师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学科前沿研究、交叉新兴学科研究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等,重点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和课外研学等创新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组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3:农村义务教育中学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申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通知》(教营养办函[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第二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为加工学生营养餐所购入的原辅材料等直接材料支出和相关加工、加热等相关成本支出,不包括有关的人工费用和校舍、设备折旧以及相关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的,且不能准确核算食堂伙食支出和学生营养餐之间用水、电等加工、加热等费用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计算计入。 第三条学校要进一步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细化食堂支出项目、范围与标准,强化学校食堂成本核算,逐步推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营养餐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需求,在每月5日前,申报次月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局、教育局审批后,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学生食堂结算户;食堂按照学校各方面规定和加工流程实施营养餐工作。第七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营养餐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格管理支出。第九条建立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公示”制。学校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的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向教育局、审计局汇报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农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