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等管理规定,为对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更新版)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避免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和采购
(一)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由申请单位(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交所属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若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交其所在单位其他领导审核。采购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学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或“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确须使用的,申请单位(人)必须提交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和经省公安厅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在《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中明确标注并附《购买许可证》原件;采购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采购前将所需品种、数量按照使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要求在专用计算机上采用专用易制毒化学品软件进行备案;采购限额权限和采购方式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和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方必须查验供货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方还须查验供货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不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审批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准故意隐瞒或偷换品种采购,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教务处每学期末汇总全校使用单位的采购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提交资产部门,资产部门根据采购审批表与有相应资质的供货方进行集中采购。
二、入库和储存
(一)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须有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库管),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库管负责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在库存期间的安全管理,但对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不具有支配权,不得擅自销毁、借出、使用等,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管须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品名、规格等及时验收,若发现品名、数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不予入库。
(四)危险化学品验收完毕后须根据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存储。专用仓库内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带锁专用储存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有毒、剧毒化学品应双人双锁保管;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三、领取和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或项目(课题)进度领取,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取,领取危险化学品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出库手续,领取化学用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台账,对领取和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双帐登记。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和库管一起同时开关专用仓库,库管须认真检查出库危险化学品,填写出库单手续。
(三)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须双人或多人一起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他人,用剩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退库,应建立使用档案,并保存两年备查。
(四)危险化学品仅供教学和科研实验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二)学校与持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合同。各实验室须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并明确标识,定期交由签约公司集中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严禁开设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项目,同时实验室须安装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废渣类危险化学品,或者混入一般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废液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倒入水池或排水管道,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定期向保卫部门备案使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控和检查;资产、财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报销进行审核与监督。采用“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等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解决。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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